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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容許民宿的建地?
2023/05/3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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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全台旅宿業最密集地區在此 房仲曝:「農變建」投報率10%以上】報導指出,澎湖縣最近「農變建」中古透天厝受旅宿業者歡迎,不少旅宿業者會在澎湖縣買農地變更為建地後所興建的中古透天厝來經營民宿。

我認為,此事仍要考量這兩個問題:何謂農地?何謂建地?單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之中,建築用地就有甲、乙、丙、丁四種,而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農地,就有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等,而不同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又會對上述農業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造成差異。

此外,【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義的農業用地,還包括適用【都市計畫法】的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土地,以及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單位認定作農業使用的土地。

澎湖縣境內,目前有適用【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非都市土地,還有適用【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的都市計畫內土地,以及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內適用【國家公園法】及其施行細則的國家公園土地,故澎湖縣境內的農地可能分布在國家公園內、都市計畫內或其餘的非都市土地中。

而講到建地,首先應該是要考量適用【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但從【非都市兔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可知,住宅和民宿是兩種不同的項目,並且目前為工業生產而編定的丁種建築用地,民宿並非其許可使用細目。

相對的,民宿在目前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都是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但它們尚有建蔽率、容積率的規定,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甲種和乙種建築用地的建蔽率60%、容積率240%,丙種建築用地的建蔽率40%、容積率120%,若蓋在這三種土地上的建物,其建蔽率或容積率超過上述標準,那麼也是土地違規使用。

其次,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常被用來蓋房子居住或開業的土地,實際上有住宅區、商業區、農業區等,但非建地目農業區蓋房子若未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或【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或各縣市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容許使用審查的規定申請許可,很容易就陷入農地違規使用的法律爭議。

至於建地目農業區(俗稱的農建地),蓋房子也還是要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其他五都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自治條例關於建地目農業區的規定,若不符合也同樣是農地違規使用。

反之,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蓋房子經營民宿,受到的土地使用管制就比較少。

最後,國家公園內的土地較為不同的是,其中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單位認定作農業使用的土地,目前並不適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的規定,依照【國家公園法】的規定是要經過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並要符合【國家公園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

當然,不管在哪裡蓋民宿,就算是在建地,基本也還是要符合【建築法】、【民宿管理辦法】、【發展觀光條例】等規定,山坡地範圍內的民宿,還要符合【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監督管理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規定

而且,若這建地是丁種建築用地,嚴格講起來,也是會有合法性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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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blackjack
2023/05/31 15:11

台灣人很喜歡這樣變變變,樓下講的大概是所謂"工變住",以及版主所稱"農變建",反正大家都要建

為何大家都要賭,因為台灣是人治而非法治,法律隨利益而修改,甚麼都變甚麼都不奇怪

阿滴代言被釘得滿頭包,全因太小看建商賣屋技巧…新北曾有「工變住」案例,建商1原因過關

阿滴是沒有先確認所代言之建案的土地使用合法性。 天蠍浪子2023/06/01 20:43回覆
1樓. 安心
2023/05/30 21:56
丁種建地只能建工廠用,但是就是有人鑽法律漏洞,及官商勾結,搞家庭式廠房建案,建成透天別墅,然後仍然借設備申請廠房營運,等執照拿到了水電有了!就變成住宅了!
就像乙種工業用地,也是一樣有人搞偏門,只不過踢到鐵板,被檢舉、及政治環境變遷,因此被查辦到爛尾了!至於建商說不清楚、誤會法令的,那都是謊言胡扯。

拒發工業宅使照 投縣府遭逆轉敗訴
2020/05/17 05:30
南投市台鳳公司舊址建案,最近架上圍籬復工,引發各界關注。(記者謝介裕攝)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南投市南崗工業區台鳳公司舊址興建的七十五棟四層樓透天厝建案,因縣府不核發建商使用執照(簡稱使照)衍生的行政訴訟案,歷經十年纏訟,最新結果出現大逆轉,法院改判縣府敗訴定讞,縣府必須核准該建案使照,惟該土地使用分區與地目未變,仍是工業用地,用途限於一般零售業與一般事務所,不能作為住宅之用。

縣府:地目未變更不能當住宅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長李正偉說,尊重法院針對該案所作的判決,但除非該建案乙種工業用地完成變更為社區住宅用地,不然不僅不能作為一般住宅,且可能還須依南崗工業區之相關管理規定,繳交工業區管理費、污水處理費,甚至連電費也可能須以工業用電作為計算標準。

李正偉也要求開發建商確依建築法規定,完成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和主要設備等查驗完竣無誤後,才能依規核發使照,後續也會善盡督導職責,避免其違規使用、買賣糾紛等意外發生。

位於南投市中華路與彰南路交叉路口的台鳳南投分公司,將土地出售後,建商隨即著手興建七十五棟透天厝,惟該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分區和用地,未能如願完成變更為社區用地的住商使用,加上未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和南投縣建管自治條例等規定,向南崗工業區服務中心提出並取得污水處理的「同意納管證明」,以致未獲縣府核發使照而被迫停工,迄今已十年,建商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

建商提訴訟,曾被判敗訴,建商不服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後,於去年七月發回更審,台中高等法院日前審結後出現大逆轉。

法院:領有建照 建商主張有理
判決書指出,該建案土地領有縣府核發的合法建造執照,且自開工興建起,其建築物一至四樓皆與設計圖相符,且該建物就算不能接管納入南崗工業區之專用下水道,但其地目用途只能作為一般零集業與一般事務所使用,其所排放之污水與一般家庭民生污水並無不同,認定建商主張有理,縣府應核准發給建商使照。
就我所知,在農地上興建農舍、農業設施以外的建物或設施,是不能給予建築執照的。 天蠍浪子2023/06/01 20:43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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