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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老屋修繕的限制?
2022/09/04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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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常出現動輒幾十年的老屋,如此便容易遇到一種情況,就是當它們興建完成多年之後,所坐落之土地被各縣市區域計畫編定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生態保護用地,或被各項都市計畫劃定為農業區或保護區,而成了在農地違規使用認定實務上,常衍生爭議的農地老屋。

老屋坐落地土地被各縣市區域計畫、各項都市計畫劃為法定農業用地之後,陷入農地違規使用認定的爭議之時,若當事人想主張自身權益,首要是須依照內政部82年3月5日臺82內地字第8202898號函的函釋,由縣市政府主動查證或由地主或使用者檢具足堪證明編定公告前已做該項使用之文件,如編定公告前相關機關核准或證明已作該項使用之文件,以進行從來之使用的認定

再者,當事人還須依照內政部89年4月24日臺89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函釋,檢具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的證明文件,如最基本的建造執照、使用執照。

至於老屋因損壞之類的理由而要修繕或修建,以各縣市區域計畫編定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來說,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可做從來之使用,目前是准許修繕,但不能增建或改建。

以各項都市計畫所劃定的農業區、保護區來說,依照【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定,土地上原有建物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也准許修繕,但不能增建或改建。

【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1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5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2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9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有一部分的規定相同。

這相同的規定,是說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後,不符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原有建築物,除了可以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外,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若縣市政府尚未限期命令變更使用或遷移,便可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其修繕,但不能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使用,因災害毀損者不能以原用途申請使用。

至於不同的部分,【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1條還有規定,臺北市境內經停止使用滿2年的老屋,不可以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2條規定,臺中市境內之土地上的原有建築物不符合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除市府命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外,可繼續為原有合法使用,但不能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符規定之使用。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9條第1款雖然禁止不符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原有建築物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使用,但增加安全設備或為了污染防治,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就不受此款規定的限制。

由是觀之,我們在臺灣常見到的農地,包含非都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等,還有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等,原有的合法建物除了都可以做從來之使用外,也都是可以修繕的。

但是,上述關於各縣市區域計畫、各項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老屋修繕或修建的規定,並非只針對【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

因為建築物的修繕或修建係屬【建築法】第9條所定建造行為的範疇,因此農地原合法老屋若須修繕或修建,另外仍須依照【建築法】在開工前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並在完工後申請核發使用執照,這是臺灣目前所有建物建造和使用都適用的基本規定,亦非僅針對【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

老屋被劃入各縣市區域計畫之使用地類別,或各項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之中後,陷入土地違規使用爭議後的權利主張,有關單位主動查證或要求提供從來之使用、合法建物的認定文件,以及要求老屋修繕或修建需有建使照等,在我看來都是為了防弊,遏止有心人士亂搞,以致於妨礙別人的權利。

如果從來之使用、原有合法建物的認定不要求提出任何證明文件,那麼每個農地違規仔陳述意見時,都會將自己新建的農地違章建築,唬爛成為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前就有的合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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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blackjack
2022/09/05 14:24

很多公有地承租給一些使用人,亦即地上權人若建築物時,也是被嚴格限制只能修繕而不能改建

如果允許任意擴建、改建,這個地上權的期限就會無窮無盡,形同國土賤賣給地上權人了

同理,農地建物的修繕如果太過放寬,就會變相成為豪宅了

農地本來就該要有較為嚴格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然後果不堪設想。 天蠍浪子2022/09/05 20:01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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