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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數位中介服務法,臺灣監獄化
2022/08/21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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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在今年6月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的草案,至今引起一些網站平臺業者和使用者,還有一些律師、立委的反對,認為是在箝制言論自由,行政院長蘇貞昌目前已指示先踩煞車。

【數位中介服務法】目前的條文,將認定造謠假訊息的權限授予各中央主管機關,讓他們對自己所認定的不實訊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也要求平臺業者須就使用者的言談進行事前審查、判斷真偽。

如果之後被主管機關認定是造謠假訊息,平臺業者還須配合註記警告標語讓文章在一定時間內看不到,而法官必須在48小時內完成審查,且平臺業者還須提供被舉報、被認定不當言論之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也須配合下架這類言論。

臺灣目前的資訊儲存服務與線上平臺,有臉書、PTT、LINE、Podcast、巴哈姆特、IG、Twitter、部落格、Dcard、YouTube、Google等,以後【數位中介服務法】通過的話,這些可以讓人上網發言向公眾表達意見的平臺,內容都將受到精細的管制。

儘管NCC發表聲明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是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等國外立法框架,希望透過業者自律、公眾他律、政府執行法律的問責機制,保障使用者的權益,可是我就要質疑:為何不考量歐盟成員國與臺灣民情風俗、社會文化的差異,而光參考人家由其中生成的制度條文就來擬定?不知橘逾淮為枳的道理?

這類就特定行為作違規認定並與管制的規定,以臺灣主要的操作方式來說,就是只要有人提出檢舉,不管有理無理、不管是否為惡意、不管其動機是啥,有關單位或機構都必須得處理,如此一來,往後對一篇網路文章看不順眼,或者網友之間有私權糾紛,便都有可能依照這【數位中介服務法】去提出檢舉。

律師林智群在臉書上為【數位中介服務法】背書,主張只有詐騙廣告、賣淫廣告、散播女朋友私密照才會被政府關切、要求撤文,並認為地下電臺賣假藥,網友主張取締,可是臉書和Line放詐騙廣告,大家卻呼籲捍衛言論自由,我真覺得,這位律師簡直顛倒是非,莫非刻意忽略,先前藝人郭彥鈞在臉書發文表示,COVID-19疫情讓很多人都往生,結果刑事局表示不排除約談該藝人,引發喧然大波的新聞?

林智群律師不知是沒看相關新聞還是基於個人政治立場故意裝糊塗,【數位中介服務法】會有戕害言論自由的疑慮,就是因為它讓中央各部會自行去認定哪些言論是不當言論,並強制平臺業者配合辦理監控、處罰使用者的相關事宜,並要求法院迅速審查,加上之前就有藝人批評政府施政結果被中央政府認定言論不當,而被警政單位放話約談的例子,故此法才有戕害言論自由的疑慮。

我想問,林智群律師是不是誤解了什麼?沒人說詐騙廣告、賣淫廣告或散播女朋友私密照有言論自由啊!

另有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的網友認為,網路上不實的訊息、謠言本來就該管,這我就要問:不實的訊息、謠言誰來認定?有什麼具體明確的標準?莫非不知道臺灣是只要看不順眼的言論,就通通認定為假訊息、謠言?莫非不知現在的執政者,儘管表面都講幹話說他們尊重言論自由,可骨子裡卻對異議者缺乏包容性?

再就NCC所稱的立法理由,性私密影像流傳、網路詐欺、假訊息、網路詐欺等,目前已有【中華民國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令;兒童、青少年、婦女之權益的維護,目前已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等相關法令,宜先檢討上述相關法令的缺失。

至於假訊息或謠言,經我查詢,臺灣目前定有罰則的法律,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災害防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陸海空軍刑法】、【傳染病防治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糧食管理法】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這在當中,【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謠言的罰則是針對所有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的不實訊息,其他法律則都是針對特定公共事務之不實訊息而定罰則,而在這年頭的臺灣,其實只要執政者或一些側翼、網軍,對於網路言論看不順眼,就可以羅織影響公共安寧、對特定公共事務散布不實訊息之類的罪名,加以舉報、裁罰或約談。

【數位中介服務法】則形同是將監控網路言論或文章的方法予以條文化,要求平臺業者事前審查,事後配合刪除文章、配合提供被認定遣詞用字有問題者的個人資料,並要求定期依政府規定的格式提供透明報告,這樣一來,國家機器的權力運作是滲透到每個網路平臺之中,鋪天蓋地的監視著,所有的網路及通訊軟體使用者。

基此,【數位中介服務法】目前草案的條文若實施,將形同把整個臺灣的網路空間變成一個,法國社會理論家傅柯在【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中所描述的圓形監獄。

在這樣的圓形監獄中,獄卒之類的管理者會在位於圓環中心的辦公室內監視著每個犯人,可是這些犯人不會知道自己正在被監視,傅柯以此做為其權力系譜學的實例,認為這種無所不在的行為監控,是一種生命權力的運作,最後會讓人們因為內心的恐懼,而變得會自我規訓。

【數位中介服務法】目前的條文若真的施行,將使每個中央主管機關都成為監獄的典獄長,平臺業者、公眾都會成為監控文章發布者的獄卒,這監控也將是無所不在,變得如監獄犯人一般的文章撰寫者,也將無從得知自己當下有無被監控?被誰監控?最後每個人撰寫文章、發表言論、日常對談都變得緊張兮兮,心中都出現一個獄卒。

最後,因為會使每個網路使用者心中都會出現一個圓形監獄的獄卒,故往後恐怕就只有風花雪月、吃喝玩樂、生活流水帳、歌頌當權者的文章會存在,臺灣最終會變成民進黨或親綠媒體現在所嘲笑的中國大陸、北韓。

到時候,整個臺灣都將變成,只有冰冷圍牆的監獄、牢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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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安心
2022/08/22 01:19
歐盟的數位服務法並未完成立法程序,最後仍須歐盟峰會通過,才算完成了立法。而且歐盟的數位服務法的重點在於平台業者的義務,及對使用者的保障,與NCC的版本有很大不同,NCC的版本重點在於對使用者的言論審查與管制,以目前的網路上實際狀況,是只要網軍海量檢舉,就可以阻礙點閱,甚至被下架了!何況若有數位服務中介法後,政府就可以強力扼殺了!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51788
歐洲議會於本周二(7/5)以壓倒性的票數,正式通過《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將以明確的標準來要求科技業者於歐盟地區的經營方式及服務。

專門推動歐洲融入數位時代(Europe Fit for the Digital Age)的執行副總裁Margrethe Vestager表示,這是全球首創對網路平臺最強大也最有抱負的監管創舉,將透過DSA來保障使用者的線上權利,而DMA將創造一個公平且開放的網路市場;網路的仇恨言論將可被處理,網路產品將是安全的,大型平臺不得只照顧自己的利益,必須與其它業者分享資料。

DSA替數位服務供應商規定了明確的義務,諸如社交媒體或市集,強調在實體社會違法的行為,於網路也同樣是違法的,禁止服務供應商散布非法內容、不實資訊或是其它會造成社會風險的元素,也將禁止特定的目標式廣告,例如鎖定兒童的廣告,或是基於個人私密資料的廣告,也必須允許使用者拒絕接受目標式廣告。

DMA所規範的則是擔任守門人(Gatekeeper)角色的大型網路平臺,包括蘋果、Google及Meta等,要求它們必須替消費者提供更公平的商業環境與服務,包括必須允許第三方與守門人平臺互動。這也是DMA最受矚目的規定之一,它將強迫大型傳訊平臺必須允許使用者與其它小型平臺的用戶交換訊息,不管是文字、語音或是檔案,可望替使用者帶來更多的選擇,而非讓他們被限制在單一平臺上。

DMA的另一項重要規定,是要求大型平臺不得避免使用者輕鬆卸載任何內載的軟體或程式,也不得限制使用者採用第三方的程式與App Store。此外,DMA也要求業者必須讓使用者存取源自自己的資料,在取得使用者的明確同意後才能展開目標式廣告。

違反DMA的罰則並不輕,倘若守門人業者未能遵循相關規定,最高可被判罰全球總營收的10%,若重複違規,罰款將提高至年度營收的20%。

歐盟高峰會(European Council)可望分別在今年的7月及9月接納DMA與DSA,在《歐盟官方公報》(EU Official Journal)發布的20天後正式生效,DMA會在法規生效後的6個月後開始部署,至於DSA則將在法規生效後的15個月後,或是2024年的1月1日開始部署。
謝謝您的分享 天蠍浪子2022/08/22 20:05回覆
2樓. 安心
2022/08/22 00:55
補充別的綠色律師的疑慮:
https://tw.news.yahoo.com/%E6%95%B8%E4%BD%8D%E4%B8%AD%E4%BB%8B%E6%9C%8D%E5%8B%99%E6%B3%95%E8%8D%89%E6%A1%88%E7%88%AD%E8%AD%B0%E7%82%B8%E9%8D%8B-%E5%91%82%E7%A7%8B%E9%81%A0%E8%A7%A3%E6%9E%90%E7%88%AD%E8%AD%B0%E6%A2%9D%E6%96%87-%E6%9C%89%E5%8F%AF%E8%83%BD%E9%81%95%E6%86%B2-004409426.html
嚴重的是什麼?呂秋遠明列十項,分別為:

第一,行政機關如果認為網路資訊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第二,在法院審理這項限制令是不是合法之前,主管機關如果認為是「謠言」、「不實訊息」,可以暫時加註警示的標誌,網路平台要配合。加註的警告,最多可以30天。

第三,法院要盡快審理,審理如果認為有道理,就發布裁定,移除資訊,網路平台也要配合。

第四,如果假訊息嚴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利益會有難以回復的損害」,主管機關還可以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48小時內,法院要做成決定。

第五,如果網路使用者,反覆提供明顯的違法內容,線上平台要給予警告,如不改善,可以直接暫停使用者的服務。

第六,如果網路平台使用者,超過230萬人,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這個平台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升級以後,義務加重,主管機關甚至可以直接要求他們辦理稽核作業,提出相關證明。

第七,政府要捐25億,成立專責機構,往後督促這些網路平台,要提供更好的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對網路平台做行政指導。

第八,這個機關的董事會,全部由政府指定,一任三年。

第九,第46條到55條,統統都是罰鍰,如果不配合政府法令規定,從5萬以上,到500萬以下,都有相關規定。

第十,如果不配合法院的加註警告、資訊限制令,不保存使用者資料,平台拒絕改善,主管機關認為情況嚴重,可以直接斷絕網路服務。
看完以後,我們來想想這會有什麼問題。

呂秋遠提出疑問,「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這麼空泛的理由,到底是什麼東西?完全沒有例示,如何可得確定是不是違反法律?對於發言者而言,什麼是違反法律的發言?如何減輕公共利益危害?法條都沒講,以後法院怎麼審查?現在是錯的,以後是對的,又如何判斷?況且,在這段期間,行政機關就可以在三十天內加註警告,三十天,都可以讓人落選當選了,這麼長的警告時間,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的嚴重性當然不言可喻。況且,還有言論自由事前審查機制,竟然要求線上平台自己要審查發表者的言論,這雖然是基本權衝突的概念,但是言論自由是各種自由當中,最核心的概念,憑什麼網路平台可以事先審查發表者的言論?
謝謝您的分享 天蠍浪子2022/08/22 20:04回覆
1樓. blackjack
2022/08/21 23:52
我倒有興趣看看台灣政府如何去搞youtube與FB平台哈哈哈
現在YouTube和臉書是常會有網友惡意檢舉 天蠍浪子2022/08/22 20:06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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