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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車站性侵案與黃金葛汁下毒案
2025/10/1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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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今年109日下午3點左右,臺北車站大廳發生臺灣男子趁一名認識的香港女子酒醉而性侵人家,之後該名臺灣男子也被起底姓邱,從小受家人寵愛,長期以來是左鄰右舍眼中的頭痛人物,並犯有兩起竊盜案共被處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因為未繳罰金又未主動到案,所以被通緝。

此外,該名男子還有酒駕、毒品犯罪的前科。

從這名性侵香港女子的臺灣男子目前被報導出來的背景資訊推斷,該名男子看來也如同之前苗栗市那名出獄後再犯跟入獄前同樣罪行的男子一樣,可能從小接受的家庭教育便有問題,而學校教育也無法使他走上正途,而這也使我漸漸感覺到,在所有的社會化機制當中,家庭是最關鍵的,家庭是一些人一出生最先接觸的社會化機構,接觸時間也可能比其它類社會化機構長,是個人所屬的初級團體。

這名在臺北車站大廳跟一名香港籍女子喝酒,之後趁其酒醉性侵人家的臺灣男子,看來從小在家庭、學校、鄰里社區之中做了脫序、偏差行為,可能都沒人對他做出具體有力的導正或處罰,因此也就沒有意識自己的行為有錯。

而臺灣新聞媒體每回報導性犯罪案件,焦點也未真正鎖定在譴責加害人,比較多是呼籲居受害者多數的女性小心(有一說是認為性侵加害者生物本能不可控,譴責沒意義,但我認為這是鄉愿的卸責說),男子可能看在眼裡,心裡會認知到自己若性侵他人,也會被認為是不可控的生物本能、是不會被大力譴責的,因此就膽大妄為起來。

再加上,臺灣法官過往對性犯罪的判刑也都不重,自己後來毒品、酒駕、竊盜等犯罪也都判得不重,其中竊盜罪被判刑後,警察也似乎沒積極逮人,覺得自己再犯罪也無妨,且有關單位對車站往來或停留人群有強制力的管控也不夠強,加上部分旁人可能存在的「一人一家代,公媽隨人祀」、「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等觀念,還有臺灣近年來一些協助他人卻被反咬一口的案例,更使一些人對挺身而出裹足不前,前開種種因素使得犯罪成本低落,部分導致了這起,臺灣男子在臺北車站性侵香港女子的社會案件。

而這起臺北車站性侵案,行為人被報導說從小在家很受寵,這突顯出的家庭教育問題,也讓我想起在更早之前發生在臺中的國小女童黃金葛汁下毒案,此案起因,據目前臺灣新聞媒體的報導,是行為人先前長期被班上男童霸凌、性騷擾,多次向班導反映班導都不處理(部分的原因,可能是在案發的時候,學校老師的管教權已被政治人物修法拔掉),最後忍無可忍才下毒害對方,但對方家長似乎也僅要求女童道歉、賠償,未回頭約束自家兒子,搞霸凌、性騷擾的男童及其家長,後來一點有力的處罰也沒有。

如此一來,距離臺北車站性侵案不久之前的臺中黃金葛汁下毒案,霸凌、性騷擾女生在先而被人家下毒報復的男童,不只其學校教育有問題,家庭教育可能也有問題,家長對於兒子過往霸凌、性騷擾班上女同學,不是不知情、聽信兒子的一面之詞,就是跟班導師一樣覺得沒什麼,抑或認為是女同學自己有問題,如此一來,臺中黃金葛汁下毒案中,那偏差在先的男童,長大後犯性騷擾,或者如近日犯下臺北車站性侵案,有酒駕、毒品、竊盜等前科的男子一般,犯性侵害或其他有刑事罰的行為,也不是沒有可能。

以上這兩案,也都看到有人說是社會結構的問題,若要講這個方面,那麼儘管有些人可能因習以為常而不覺得,但我還是認為,它們背後可能都涉及到男尊女卑之性別權力結構因素,在這種權力結構之下,男性對女性的霸凌、敵意、偏見、歧視、物化對待或其他不平等對待,均傾向被視為約定俗成、理所當然的兩性關係秩序。

這樣的性別權力結構、兩性關係秩序,也可能部分造成,一些掌權而能支配、影響他人的立法者、執法者甚至教育者的想法裡(臺灣這三個領域的實質掌權者,目前還是男性居多),性騷擾、性侵害或霸凌不是嚴重的偏差行為,而這另外也可能是因為,這些掌權者的居住生活環境、社會關係網絡,比較不會使他們接觸到性騷擾、性侵害或霸凌事件,結果相關法令對這三種行為一直沒有嚴厲的處罰,輔導、教化機制也不夠完善。

基於以上問題,我認為面對每一起性犯罪或霸凌案件,主力檢討被害者,或主力呼籲(潛在)被害者小心謹慎、保護自己,形同在幫加害者,乃至應該要介入防範的司法、警政、教育、社會行政單位卸責,不只加害者看了這些自認為理性的被害者檢討說不會自我克制,有關單位看了,也不會真正大刀闊斧地去進行制度改革。

而且這力主檢討(潛在)被害者夠不夠小心的鄉愿作法,還可能進一步使這個社會形成,「犯罪事件發生都該檢討被害者沒有保護自己的錯」、「宣導那麼多還被害,受害者就該指責」的習慣,被害人只會更弱勢,有心犯罪的人只會更大膽,犯罪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也會越來越不對等,進而形成不利被害人的社會結構,《華視晚間新聞》當家主播宋燕旻等聚焦檢討被害者不夠小心、不夠保護自己的人,是在幫助建立不利犯罪被害者的社會規範及結構,而還不自知呢!

另外就我所知,臺灣的公家單位做事情,尤其是近些年來,是會看輿論關注,特別是相關問題抨擊的熱烈程度,來決定事情的優先順序、輕重緩急,所以只有主力檢討加害者及相關權責單位,那麼原本對加害者寬鬆的社會結構、規範或制度,才比較有改變的可能,有心犯罪的人才會感受到比較大的「社會規範」壓力,也才比較會有所克制、收斂。

再說,有些網友覺得,臺北車站性侵案或過往的其他性侵案都只是個案,檢討男尊女卑之性別權力結構、兩性關係秩序的問題是無限上綱,把男性都當成壞人,但這是一種臺灣社會整體的現象,從社會科學的邏輯看,整體現象自不等同於個體狀況,而犯下性侵案的男性,譬如臺北車站性侵案中的邱姓男子,只能說恰好就是這種不平等兩性關係秩序中的壓迫者,但本來就不等於其他男性也是如此,故聽到檢討性別權力結構便急著反駁的舉動,大可不必。

我也是男性,每當我看到因為性犯罪的社會案件而衍生的臺灣男尊女卑性別權力結構、兩性關係秩序的檢討時,我是秉持「見不賢而內自省」這句孔子的名言去看待,藉機反省自己,有沒有跟那些壓迫者一樣的缺點,並提醒自己,一定要尊重每一位女性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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