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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昊天:在契約與德性之間——約翰·羅爾斯《正義論》讀書報告(1) ---- 每日頭條
2026/06/20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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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轉自「哲思驛站」

摘要:

人類社會的平等被普遍認為具有道德價值和政治價值。在「制度」編中,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將平等作為合法期望,而非道德應得(moral desert);然而在「目的」編中,羅爾斯把平等與德性聯繫起來,論證正義原則的穩定性。因此,羅爾斯的理論被認為呈現出契約論(主要體現在第二編中)與德性論(主要體現在第三編中)之間的理論形態:前者為後者提供理論和制度基礎,後者為前者提供穩定性和平衡性。事實上,在「作為平等的自由」與「作為公平的正義」二者互相聯繫的框架下,羅爾斯修正了洛克主義契約論康德主義道德形態的缺陷,並以公民的「公正感」強化理論和制度的穩定性。以平等為主線、以契約論和德性論為兩翼以考察《正義論》理論形態不失為解讀羅爾斯思想的一種進路。 在羅爾斯《正義論》的寫作階段,美國社會中婦女解放運動、黑人民權運動、大學學生運動構成了美國社會運動的主要力量,而平等問題正是三股社會運動的核心。例如,以保障黑人民權為目的的「肯定性行動」(affirmative action)為黑人和白人設置了不同的大學錄取制度,並引發了廣泛的社會爭議:一方認為不同種族之間實質平等權利因此被更好地保障,另一方認為此舉違背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對名義平等的保障。雖然折衷的判決被聯邦法院在有關的爭議案件(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Regents v. Bakke, 1978)中採用,但美國乃至世界範圍內對平等問題的倫理爭論及制度正義遠未停息。這一爭議隨著現代社會多元化趨勢以及代議制民主在同意原則下的民粹化困境中愈發顯得多元、激烈。 難以否認,羅爾斯《正義論》中的理論體系為我們考察現代社會中種種針對平等的道德、制度爭議提供了關鍵的理論坐標,且倫理學界、政治哲學界與經濟學界均對羅爾斯的思想進行了批判和反思。

在本讀書報告中,如下的論證結構將被運用:第一部分反思平等的形態,揭示平等何以作為一種社會值得追求的道德價值,並引出「羅爾斯平等觀排斥道德應然而又與德性聯繫是否衝突」這一問題,明晰本文的問題意識;第二部分以上述問題為導向,結合羅爾斯對古典自由主義中契約主義和功利主義兩翼的修正和突圍,論證羅爾斯如何聯繫社會平等與公正;第三部分中,作為公平的正義體系何以穩定將被論證討論,作為共同體德性的正義感在這個論證中處於核心地位。第四部分對本文的論證進行總結。 一、政治平等的道德哲學賦權:平等的形態和道德價值 從平等(equality)實施的過程上,人類社會的平等可以分為起點平等(equality of the start)、過程平等(equality of the process)和結果平等(equality of the outcome)三類;從平等表現的具體形式上,平等也可以分為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和名義平等(nominal equality)兩類。從現實社會實踐的角度看:一方面,不同人類的起點往往難以做到平等,因此只能經由名義上不平等的規則以實現實質平等;另一方面,如果僅僅樹立名義平等,實質平等又往往無法得到保障。西方社會在資產階級革命後以法律制度等手段樹立起階級、性別、種族的名義平等,然而個體的實質權利卻始終難以得到平等的發展。他們面臨的制度規則雖然在名義上一致,但往往又被各種「隱規則」左右,無法得到平等的機會。實質平等和名義平等往往相互衝突,其二者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存在張力,這就需要在立法層面上調節社會制度和規則,從而實現實質平等與名義平等的統一,進而實現平等的社會價值。 從思想史的角度,我們可以先後發現啟蒙運動及以後平等問題從政治向道德的轉向以及從道德向政治的回擺對盧梭(Rousseau)而言,文明(尤其是近代科學技術)對人心的「異化」以及道德的敗壞是人與人之間社會性不平等的根源。作為啟蒙思想家的盧梭通過反思現代文明中的不平等,把平等問題轉向道德視野並提出社會契約和公民教育的解決進路。盧梭影響到康德(Kant)的平等觀,後者通過實踐理性批判和道德哲學奠基,進一步把平等問題訴諸理性自律、自我立法中的內在超越。隨後,道德哲學重新體現出政治化的傾向,其在社會、政治制度方面的考察被重新重視,例如托克維爾(Tocqueville)對美國和法國平等形態的對比、柏林(Berlin)在兩種自由下的平等觀對比以及直到20世紀奧克肖特(Oakeshott)對憲政國平等和自然國平等的對比。上述轉向和回擺使倫理學與政治哲學兩領域視域進一步融合。

事實上,上述轉向與回擺總是伴隨著第一代人權理論和第二代人權理論,其重點分別是消極自由(生命權、自由權等)與積極自由(個體價值實現、能力提升、探索追求等)。 因此,人之為人的權利與平等既相互聯繫,又彼此區別。前者更重視權利的普遍性維度,而後者更重視權利的無差別性維度。前者更重視絕對性維度,而後者更重視相對性維度:這恰與稱和天平的道德價值坐標相互對應。離開了契約論下不可剝奪、不可轉讓的權利(unalienable right)之絕對標準,平等的一致性也可能一文不值。而離開了平等的價值向度,所謂權利也就不能成為個人尊嚴在政治、社會中的外化體現,成為了名義下的空殼。因此,權利的絕對性和平等的相對性被認為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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