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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行為違法
2006/10/10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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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照片攝於九十五年國慶日早上10:20,在中正紀念堂附近。
警方向群眾舉牌,警告大家非法集會遊行。
很奇特的是牌子上只見「年」「月」卻不見「日」,如此仍具有法律效力嗎?
看到這個牌子,讓我想到的是:
反貪腐是國民應盡的義務,
可以給台上貪贓枉法者一次又一次的警告──「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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