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唐太宗李世民、貞觀十六年,刑部上奏現有的《賊盜律》中「犯下謀反、大逆等重罪,親屬連帶受刑」中,罪犯的兄弟被除籍沒為官奴的罰則太輕,建議改為視作從犯並處死。時任給事中的崔仁師上了一篇《駁反逆兄弟從死議》的奏章反駁這個建議(註),奏章內容說:(因《大唐新語》按照慣例「文多不盡載」,故以下按《駁反逆兄弟從死議》全文試著掰開來說唄…… )
自從伏羲氏、神農氏以後,到堯、舜二帝(註),那時或是設定明文律令讓人們不會去違法觸刑(註),或是以圖畫宣導而讓人知道哪些是被禁止的事。夏、商、周三代的鼎盛之時,均提倡『網開三面』的寬仁精神(註),認為一人犯罪則罪責僅限於其身,不應牽連至父親、兒子或兄弟等親屬。這些觀念都達到了最高深、完美的道理(註),也都最令人尊崇。但到了衰敗的時期(註),獄訟繁雜、司法混亂,導致冤情增加、案件處理愈加繁瑣難理,周朝末年更是對這樣的弊端難以承受。
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勸阻共同執政卻意圖獨攬政權的司徒子孔(公子嘉)燒掉了壓制其他官員只能聽令不得參政的盟書,安定了不肯順從的眾人(註)。為了安於現狀便開始嚴刑峻法企圖藉此維持(註),(執政者)相互爭執己見、推行嚴厲苛刻的執法方式,實施誅滅三族(參夷)、一人犯罪連帶他人一同治罪(相坐)的酷刑,也就是從韓非、李斯(註)、申不害與商鞅這些主張嚴刑峻法的人開始的。秦朝使用這樣嚴峻的律法制度,因此導致國祚不過短短二世就土崩瓦解。漢高祖剛攻下咸陽時改用寬大的方刑律方式與民約法三章,但過於簡單未能達到完善;漢文帝雖心存仁厚,但在治國、德行上仍多有欠缺,因此發生方士新垣平被滅三族(註);韓信、彭越二名開國名將不但被處死滅族,死後遺體還被剁成肉醬。對此正直的史官譏刺那些負責審理、號稱良吏的官員過度嚴苛、濫用刑罰(過刑)。接下來的晉、魏以至隋朝這幾個朝代,在法條上雖有增減修正,但刑法條文仍繁雜過於緊密(註),執法繁苛(註)。
陛下發揚至高的仁愛,關注刑法典章,酌情引用先代賢明君王好的法條,採納過往賢哲好的規劃,革除弊端去除苛政(註),完善法律並使之能持續發展、長久使用,並降旨(註)向天下(註)頒布,因此使審理判決訟案的過程得以簡化,百姓不會驚慌害怕,刑罰清明、法治教育普及(註),百姓從未有不安的情況發生。如今忽然要採用殘暴的秦朝所用的嚴酷法律,將其視為強盛的周朝時期寬嚴適中的法典,違背了對他人苦痛共感關懷的情感,卻還堅持要推行這種令人不忍的法令。在審慎衡量、深入研究後,臣認為此事是可行的。況且父子之間是天生的血緣關係,兄弟之間也是共享父母精血,同時殺了犯人的父親或兒子,就已經足夠讓泛人心中後悔。如過這樣犯人還不痛不癢,那麼他還會因憐愛他的兄弟而為兄弟遭自己牽連感到後悔嗎?陛下既然想要修改法律,還請再三的仔細評估衡量。
唐太宗以及朝中其他同僚都同意了崔仁師的意見。
----- 偶素分隔線 之 備註 -----
註:網路版原文此處的「駮」字應為「駁」字,據改之。
註:「唐虞」,堯帝是陶唐氏,堯舜是有虞氏,合稱「唐虞」。
註:此句中的「設言」,對照後句「畫像」則應是文字、條文之意。《大唐新語》此處為「設獄」,可解為設置刑獄,如有名的「畫地為牢」之類。
註:「泣辜解網」,商朝開國之君商湯(子姓,名履)見捕鳥者四面張網,恐鳥獸絕跡,便解開三面,僅留一面,並為未能逃脫的被捕鳥獸(即「罪辜」)哭泣憐憫,體現以仁愛治國、寬仁待人的精神。
註:網路版原文此處的「鹹」字應為「咸」字,據改之。
註:「叔代」,「叔」通「淑」,衰敗之意,或解釋為「末、衰」。「叔代」,衰亂的時代。
註:「烈火原於子產」,此典故應是出自《春秋左傳.襄公十年》:(節錄)
初,子駟與尉止有爭。……
子孔當國,為載書,以位序,聽政辟。大夫、諸司、門子弗順,將誅之。子產止之,請為之焚書。子孔不可,曰:
「為書以定國,眾怒而焚之,是眾為政也,國不亦難乎!」
子產曰:
「眾怒難犯,專欲難成,合二難以安國,危之道也。不如焚書以安眾。子得所欲,眾亦得安,不亦可乎專欲無成,犯眾興禍,子必從之!」
乃焚書於倉門之外,眾而後定。
註:網路版原文此句中的「於」字應為「于」字,待確認。「峭澗」用以形容嚴刑峻法。又,對照前一句,「安于」應指某人,但暫時查無資料。但若「安于」一詞作「安於現狀」解,則此句可解為「因為要繼續安於現狀,便開始嚴刑峻法」。
註:網路版原文此句「韓季申商」中的「季」暫時不明,此四字各指一人,「韓」指韓非(韓非子)、「申」指申不害、「商」指商鞅,若「季」字為「李」字,則疑同為主張嚴刑峻法的韓非的同學李斯。待確認。
註:「新垣族滅」,指西漢、漢文帝劉恆、十七年時,因望氣以建議漢文帝設立渭陽五廟被提拔為上大夫的趙國人新垣平,假造刻有「人主延壽」字樣的玉杯為祥瑞獻給漢文帝,遭人告發其所行之事皆為詐騙,被以謀反處置,被夷三族。
註:「凝脂有密」,凝固的油脂,表面極度細緻,形容法網緊密。
註:「秋荼尚煩」,秋荼指秋天的一種苦菜,逢時節則生長繁茂。形容執法繁苛。
註:「蠲」,音「捐」,免除、除去。
註:「綸綍」,音「輪扶」,皇帝的詔令。
註:「九區」,同「九州」,中國古代分天下為九個行政區,稱為「九州」。
註:網路版原文此句「邢清化『洽』」應為「邢清化『治』」,據改之。
改編自 《大唐新語》
原文:
《大唐新語》.《卷四》.《持法第七》.崔仁師
太宗時,刑部奏《賊盜律》反逆緣坐,兄弟沒官為輕,請改從死。給事中崔仁師駮(駁)之曰:
「自羲農以降,或設獄而人不犯,或畫象而下知禁。三代之盛,泣辜解網。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咸臻至理,俱為稱首。及其叔世,亂獄滋繁。周之季年,不勝其弊。刑書原於子產,峭澗起於安于,秦嚴其法,以至於滅。」
又曰:
「且父子天屬,昆弟同氣。誅其父子,或累其心,如此不顧,何愛兄弟?」
文多不盡載,朝廷從之。
《全唐文》.唐朝、崔仁師.《駮(駁)反逆兄弟從死議》:
自昔羲農以降,爰及唐虞,或設言而人不犯,或畫像而下知禁。三代之盛,泣辜解網,父子兄弟,罪不相及。鹹(咸)臻至理,俱為稱首。及其叔代,亂獄滋煩,周之季年,不勝其弊。烈火原於子產,峭澗起於安於(于?),韓季申商,爭持急刻,參夷相坐,始於此也。秦用其法,遂至土崩。漢高之務寬大,未為盡善;文帝之存仁厚,仍多涼德。遂使新垣族滅,信越菹醢,風嗤良史,謂之過刑。晉魏至隋,雖有損益,凝脂有密,秋荼尚煩。皇上爰發至仁,念茲刑憲,酌前王之令典,采往哲之嘉猷,革弊蠲苛,可大可久。仍降綸綍,頒之九區。故得斷獄數簡,手足有措,刑清化洽(治),未有不安。忽以暴秦酷法,為隆周中典,乖惻隱之情,反惟行之令。進退參詳,未見其可。且父子天屬,昆季同氣,誅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顧,何愛兄弟?既欲改法,請更審量。
《新唐書》.卷九十九.列傳第二十四:(節錄)崔仁師、孫:湜 液 澄
崔仁師,定州安喜人。
……
時有司以律「反逆者緣坐兄弟沒官」為輕,詔八坐議。咸言漢、魏、晉謀反夷三族,請改從死。仁師曰:
「父子天屬,足累其心,此而不恤,何愛兄弟?」
房玄齡曰:
「祖有廕孫義,則孫祖親重,而兄弟屬輕。今應重者流而輕者死,非用刑意。」
遂不改。
《資治通鑑》.卷一百九十六.唐紀十二:(節錄)
太宗文武大聖大廣孝皇帝中之中 貞觀十六年(壬寅,公元六四二年)
……
刑部以反逆緣坐律兄弟沒官為輕,請改從死。敕八座議之,議者皆以為:
「秦、漢、魏、晉之法,反者皆夷三族,今宜如刑部請為是。」
給事中崔仁師駁曰:
「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酷法變隆周中典!且誅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顧,何愛兄弟!」
上從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