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唐玄宗李隆基、開元五年,唐玄宗要宰相宋璟制定(註)諸位王子及公主的封地名號(註),又接著派遣太監前去宣達聖諭,要宋璟另外制定一個更好的名號,大概是打算要將這個好的名號特別賜給某一位兒女。為此,宋璟上奏說:
「不偏不倚、平均分配食物哺育七個孩子,是斑鳩的美德(此喻為政者或父母應公平對待子女或下屬,無親疏之別)。至於陛下賜予的名字與別號(註),不應該有特殊對待。今日若臣遵奉了這道旨意,恐怕會使得母親會因此極度寵溺獲得特殊封號的孩子,導致孩子日後的性格、行為異常。這並不符合齊家治國的重要準則(註),也不符合聖明君王教化應當作的事。所以臣不敢接受陛下這次的命令。」
唐玄宗也同意並順從宋璟的意見,取消另訂美號的命令了。
----- 偶素分隔線 之 備註 -----
註:網路版原文此處的「製」疑應是「制」,待確認。按前後文義,此處應使用符合帝王的命令、法度、制度而進行規劃制訂的動作,故疑應是「制」而非「製」。
註:「邑號」,一指古代對六品以上官員之妻妾所授與的特殊封號。此處應可按字面解,指封邑與封號。
註:此處的「錫」通「賜」,有時以「錫賜」二字連用,賜予、給予、賞賜。。
註:「大訓」,先王聖哲的教誨。
改編自 《大唐新語》
原文:
《大唐新語》.《卷三》.《公直第五》.宋璟〈四〉
玄宗命宋璟製(制)諸王及公主邑號,續遣中使宣詔,令更作一佳號。璟奏曰:
「七子均養,鳴鳩之德。至錫名號,不宜有殊。今奉此旨,恐母寵子異,非正家國之大訓,王化之所宜。不敢奉詔。」
玄宗從之。
《資治通鑑》.卷二百十一.唐紀二十七:玄宗開元二年至五年(節錄)
(開元五年十月)上命宋璟、蘇頲為諸皇子制名及國邑之號,(為,于偽翻。)又令別制一佳名及佳號進之。璟等上言:
「七子均養,著於國風。(詩曹國曰:鳲鳩在桑,其子七兮。淑人君子,其儀一兮。注云:鳲鳩之養其子,朝從上下,暮從上下,暮從下上,平均如一。上,時掌翻。)今臣等所制名號各三十餘輒混同以進,以彰陛下覆燾無偏之德。」(覆,敷又翻。)
上甚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