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之後,又發生了春府(負責春季國家大考的單位)的春府史(大考的試務人員)收賄之事,這名收賄的春府史就被唐太宗下令斬了。事後,唐太宗對親近的臣子們說:
「人的性命是最重要的事,一但死了就不可能再活轉回來。
從前王世充任命的御史大夫鄭頲,在朕領兵包圍洛陽時,鄭頲請求出家,此舉讓王世充非常厭惡,一怒之下便殺了鄭頲,之後又馬上後悔,下令停止行刑卻已經來不及。
如今這名春府史收受的賄款並不多,朕卻因為他影響考試公平而大怒將他殺了,可是事後又後悔自己的衝動。這些都是思慮不夠審慎周密所導致。
從以前到現在,凡是有罪犯要被執行死刑,雖然經過三次覆奏來確保執行無誤,但僅短短的時間內,這三次覆奏便都已然跑完了程序,該審慎周密的考慮卻都沒能做到,那麼這樣的三次覆奏又有什麼用呢?
因此朕要求,從今而後,凡是死刑犯的執行命令下達時,若犯人位在京畿地區,則執行單位必須在二日內五次上奏,在地方的則州郡需要三次上奏。
此外,古時候要執行死刑時,君王必須停止舞樂並減少飲食的種類及數量,以示對生命消逝之事而自責。而如今朕在宮廷中並沒有固定設置的舞樂表演,也就不知道還要再如何撤除舞樂。因此,朕在需要執行死刑期間的飲食就不再飲酒吃肉,從今而後都是如此,這點要特別通告尚食局(掌管皇帝膳食的機構),在執行死刑之日不可進獻酒肉。而太常寺(掌管宗廟祭祀禮儀)以及所屬的內教坊(又稱「教坊」,掌管教習音樂),在此期間也應該暫停教習動作。
況且官員在決斷獄案時,大多根據法條律令的內容判決,因此就算犯人犯罪的原因情有可原,斷案的官吏也因為不敢違反法律,只能固守著條文內容而予以定罪,如此恐怕讓犯人蒙受冤屈。因此自今而後,當門下省的官員複審時,若發現依法應當處死但情有可原者,應該要特別挑出來上奏。」
也因為唐太宗以如此自省及審慎的態度再度修正了關於死刑執行的律令,施行了三覆奏和五覆奏的制度,讓握有最後生殺大權的皇帝能有反悔的機會,並給一個即將消逝的生命留下了可能的機會,也讓之後許多面臨死刑的犯人能夠保全性命,用餘生償還他們所犯的罪過。
而「三覆奏」以及「五覆奏」,是指執行的單位在死刑犯行刑的前一天或前二天要各進行一次覆奏的動作,行刑日當天要進行第三次覆奏。不過只有犯下了惡行重大如殺害父母、造反叛逆等的犯人,只能擁有執行單位為他做一次覆奏的機會,這點也明定在當時唐朝的律令中。
----- 待續 -----
改編自 《舊唐書》
原文:
《舊唐書》.卷五十.志第三十.刑法(節錄,此段全文)
初,太宗以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乃詔大辟罪,中書、門下五品已上及尚書等議之。
其後河內人李好德,風疾瞀亂,有妖妄之言,詔按其事。
……
尋謂侍臣曰:
「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殺鄭頲,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春府史取財不多,朕怒殺之,後亦尋悔,皆由思不審也。
比來決囚,雖三覆奏,須臾之間,三奏便訖,都未得思,三奏何益?
自今已後,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三覆奏。
又古者行刑,君為徹(撤)樂減膳。朕今庭無常設之樂,莫知何徹,然對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後,令與尚食相知,刑人日勿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並宜停教。
且曹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門下覆理,有據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錄狀奏。」
自是全活者甚眾。
其五覆奏,以決前一日、二日覆奏,決日又三覆奏。惟犯惡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於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