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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是生命實踐的美學
2020/04/16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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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基隆靜坐共修部落-慧學法談 預習

共讀範圍:《佛教的真髓》/ 第六章 法—佛教的實質內容 / 第二節「法」的定義說明~第四節「法」的近代解釋,p176-p201

摘記共讀要點,如下:

 

一、只有「和諧」才是無上之美。

 

佛教聖典中,雖未言及「美」,但不妨說:佛教認為只有「和諧」才是無上之美;包括1)個人內心的和諧、2)個人肉體與心靈的和諧、3)個人與周遭社會環境的和諧,並以4)世界人類的和諧為理想。從意涵看來,佛教雖不說藝術上和諧之美,但強調了對人類而言最為必要的—社會人生的祥和之美。

 

所以,就讓我們一起探究佛教的「法- dharma (梵)–dhamma (巴)」之意涵,及「法」的人間性、實用性之美學觀。

 

延伸閱讀:體「道」的心視窗 http://blog.udn.com/quietdharma/132442024

 

 

二、「法」的意涵

發展中的佛教,乃以「法」為中心;三寶,以「法」為中心;佛,唯以「法」為依止處。那麼,何謂「法」呢?

 

延伸閱讀:唯法所依,依法深觀 http://blog.udn.com/quietdharma/131116019

 

一) 「法」的定義

 

(一) 「法」,梵語為dharma (音譯:達摩或達磨)。佛教成立之前,這語詞在印度已廣泛使用,印度一般普遍對「dharma」的概念,即如中村元的《廣說佛教與大辭典》之「法」辭條所指:

1. 慣例。習慣。風俗。行為的規範。

2. 應做之事。本分。義務。理則。

3. 社會的秩序。社會制度。

4. 善。善良的行為。德。

5. 真理。真實。理法。具普遍意義之理。義同「諦 (梵satya)」。

6. 普世之根柢(基礎)。

7. 宗教義務。

8. 認識真理之規範與法則。

9. 法教。教說。

10. 本質。本性。屬性。性質。特質。特性。構成要素。

 

 

(二) 佛教的「法」,梵語dharma或巴利語dhamma,多少也承接上述語義。若就威廉士的《梵英辭典》之「法」辭條載,巴利註釋書指出「法」具有四種定義:1.教法,即宗教;2.因,即因果(因緣果)法則;3.德,即倫理、道德;4.非有情、非靈魂性,即無我性、空性、無我者。這四義,雖限於巴利語系佛教的說法,但從印度原始佛教到大乘佛教等所有佛教聖典中有關「法」的概念內容,也不外乎這四種定義。

 

 

1. 教法,即宗教。(依此成就聖教)

 

所謂「宗教」,於此採傅偉勳教授的釋義來理解之,即:「宗」,是親身體證;「教」,是把所體證的授予他人。是故,所謂「教法」的定義是,釋尊依自內證所作的教說,這些教說只為了引導輪迴於三界六道的苦惱凡夫,也能如怹一樣消除所有煩惱、解脫輪迴苦,達到無苦安穩的體悟境界。這些為了救濟眾生的法教,相當於佛教三寶(佛寶、法寶、僧寶)的法寶;其終極關懷就在於生活實踐上的「覺性」與「悟」。

延伸閱讀:佛教的皈依理論 http://blog.udn.com/quietdharma/21210434

 

佛滅後的部派佛教,出現了所謂的「阿毘達磨(梵Abhidharma,巴Abhidhamma,舊譯阿毘曇)」,就是以哲學思惟與方法深入探究、整理、組織佛陀的教法之哲學書(論書)。此時,佛教內也就將佛陀教法的「經藏」與匯集出家僧團規約、律章的「律藏」,以及對教法作哲學性論究的「論藏」等三藏(經藏、律藏、論藏),奉為佛教聖典的「法寶」;於是,三藏則視為廣義的教法。若由發展中的佛教的這階段來看「法」的第一個定義「教法」,其理想可以說是在於制度化、組織化的宗教性之「覺性」與「悟」。

 

 

2. 因,即因果(因緣果)法則。(依此成就真理)

 

這個「因」是因果關係的「因」;就佛陀的教法而言,更精準地說是「因緣果法則」,因為社會人生的一切現象(果),都是由於因-緣(主要的-次要的原因)-果(結果)關係而牽動變化不居;所以,將佛陀的教法之合理性的角度來談「法」的第二個定義「因」。

 

其實,宗教信仰未必合乎真理、具合理性,也有不合理的迷信。但是,就佛陀的本懷與佛教的教義來說,絕對不允許不合理的教法與迷信,由於佛陀的教法具備了真理與邏輯,因而將「法」稱為真理、真實、真如等;進而,提出正確的法(正法)是具備三種真理的特質,即:本然性(法性)、安定性(法住)、普遍性(法界)。這就是佛教的教義之所以被認定是世界各宗教中最合理的原因。

 

延伸閱讀:緣起觀在日常 http://blog.udn.com/quietdharma/130894050

 

 

3. 德,即倫理、道德。(依此成就至善)

 

宗教信仰若僅囿限於個人心靈(自願性的信仰化),就無需具有社會性;但如果是作為社會生活中的群體性信仰(制度性的宗教化),則必須遵守維持社會秩序的人倫之道。所以,世界上所有優良的宗教,全都是具普世倫理性的宗教。

 

佛教制定戒律道德,並排除擾亂社會秩序的殺生、偷盜、邪淫、妄語、酗酒與吸毒等,就是為了使個人與周遭的有情世間協調、融合,以及促使社會全體相互提攜而實現祥和、幸福的理想社會。

 

人倫道德的理想是善、是正義;然而,佛教所主張的善,並非僅在追求世俗幸福與快樂的「有漏善」果報,而是追求超越世俗安樂、證得出世間聖果的「無漏善」,甚至是超越追求聖果的「無漏善」而達於體現慈悲濟世的「究竟善」。因此,佛教的終極目標是以超越苦樂、善惡、利害得失的法爾自然之究竟善為最圓滿的善。是故,佛教的律法則主張個人在確立信仰的同時,也必須確立戒律道德,所謂「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這個自主、自律的戒行,即是最圓滿的善行。

 

延伸閱讀:不放逸於道品 http://blog.udn.com/quietdharma/132031337

 

 

4. 非有情、非靈魂性,即無我性、空性、無我者。(依此成就無上之美)

 

此處「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是不同於上述三項所定義的純為理想、軌範的「法」。佛教主張真正重要的「法」是,應以「緣起法」的理則探索宇宙人生、現象界中的生滅變化;由此諦觀生滅變化的實相,能超越本體論的四句論議(離四句),因而產生了「無我、空性」的緣起說。並進一步主張對「無我、空性」的真理也不應執著,甚至對「空」也不應執著,亦即「空亦復空」;在這個過程中,每當我們執著「空」、將之實體化時,須隨起隨時地否定、破斥,這過程就稱之「絕百非」。而實踐「空」,就必須要「離四句絕百非」,亦謂「超越四句百非」,這正是佛教的「法」之真髓。

 

什麼是「無我性」呢?大乘佛教稱之為「空性」。所謂「無我性」或「空性」,就是指「無我」或「空」。而「無我」或「空」有理論性(解門)與實踐性(行門)兩種含義:

 

1) 「理論上的無我、空」,是指一切萬法都「無自性」,所謂「自性」就是固定性。佛教認為世界上一切存在的現象,不但本體、實體非固定性,甚至連現象的變動也非固定性,全憑著因緣條件而有種種變化,一切皆是「無常」且「無我」,這就是「理論上的無我、空」。

 

如此,稱這類無我性(無自性)的萬法為「法」,也就是所謂「一切法」或「諸法」所指稱的「法」。關於此處所指的「法」之定義,自古以來,佛教界以「任持自性、軌生物解 (保持自性,作為一種軌則,讓人可以依此而了解該物)」界定;也就是現象存在的「萬法」,指諸法或一切法之「法」皆保持其各自的自性(該物的本質、特質),以該物的型態存在並被命名,且透過其名稱呈現出軌則(規則),使人對該物產生理解。譬如佛典上:所謂「一切法」,係指五蘊、十二處、十八界;所謂「諸法」,乃指「諸法無我」與「諸法實相」的「諸法」;這些「一切法」或「諸法」全都是「無我性」的,可通稱為「萬法」,其中包含善法與不善法、染法與淨法、有漏法(世間法)與無漏法(出世間法)等三界與出世間的所有存在。

 

延伸閱讀:由本體見到無本體想 http://blog.udn.com/quietdharma/106351397

 

 

2) 「實踐上的無我、空」意謂:由於「理論上的無我、空」是意指萬法無固定的本質,所以「實踐的無我、空」則指不執著「萬法」其固定的性質(自性—無自性),因此便能自由無礙、任運自如地善用它。

 

若能立足於這種立場來看世間,則萬法都無固定不變本質而具有空性,進而強調實踐性的空,也就對「一切法」也不應執著,而且連「空」也必須捨;恰如《金剛經》所云:「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也就是實踐體現「斷絕四句百非」的「空」之生命狀態,誠如佛陀能於三界內遊戲自在、慈悲教化無有疲累,正是「空性」、法爾自然、一期一會、無執著的示現,也成就了世出世間圓滿的和諧之美。

 

 

二) 佛教的「法」之核心意涵—依無我、空性而不執著、解脫苦

 

1. 上述佛教「法」的「教、因、德」三種定義,闡明佛教具備:宗教性的「聖」、合理性的「真」、倫理性的「善」;這「聖、真、善」是人類理想中必要的生命內涵,這是西方哲學也有論及的;而第四個定義「無我性」卻是佛教獨到的見解 (自古至今,不論西方或印度,任何哲學、宗教都不曾涉及這一論點),更是生命—生活—生死的美學觀之源頭。所以,可以說:佛教「法」的「教—聖;因—真;德—善」就已經包含最圓滿的和諧之「美」,而且得在「法」的第四個定義「無我性」中,才能達到這種最圓滿的和諧之美—無上之美。

 

2. 而「理論的無我」與「實踐的無我」必須相輔相成,而這樣的解行並重之殊勝論說,釋尊證悟後仍持續無間斷地踐履這種無我的修行。在無我的修行中,雖非形式上的藝術美學,卻是一種活在其中而「無執著」的生活美學之體現,諸如「樹下宴座」、「十二頭陀行」是一種減法的、極簡的生活藝術;可以說修行本身就是一門藝術,而和諧之美就在正法生活之中自然流露,乃至,「侘寂(Wabi Sabi)美學」的流傳……

 

1) 延伸閱讀:印公,以佛法研究佛法>

http://www.mahabodhi.org/files/yinshun/22/yinshun22-01.html 

2) 延伸閱讀:關於中道 (上)與(下)

http://blog.udn.com/quietdharma/131984007 

3) 延伸閱讀:〈侘寂美:人生總該弄懂的不完美美感|姚仁祿〉

 

 

三、 真實的佛法之人間性與實用性

 

以上,是從四個角度來定義與說明「法」,而這四個面向並非個別獨立,是必須同時具足才堪稱「真實的佛法」。若就近代的角度來觀察「真實的佛法」,則具有三種特性,即:「法」是批判主義的、「法」是人文主義的、「法」是和平主義的。由於佛陀-佛教所說的「法」具有這些特質,因而顯示人類應有的生命本質,是故「真實的佛法」可說是最理想的「人間學—和諧之美」。

 

 

一)「法」是批判主義的

 

釋尊認為正確的教法必須具備「法饒益」與「義饒益」,這是根據批判主義而說的。「法饒益」指正確的教法,是符合真與善的;「義饒益」指正確的教法,具有引導人趣入無貪、無瞋、無痴、無苦的安穩解脫之意義與目的。所以,「法與義」兼備,才能勘受自他批判的教說。是故,釋尊對弟子們開示「四大教法」,要他們時常保持批判的態度,不能囫圇吞棗弟盲信,要經常冷靜地判斷是非善惡,為了檢核所聞是否正確,是必須對照「經與律」,倘若符合經與律,便可初步結論:這是佛所說的,是正確無誤的理解!

 

在原始佛典中,更如是說明:(一)「法為善說者」,是指佛陀-佛教的法「初善、中善、後善,具備義(內容)與文(形式)、解說圓滿清淨梵行(實修)的開示」。(二)「應親自觀察」,是必須依照自己的智慧來觀察。(三)「應來見」,其實,法並非從他處傳聞而來,應依直接體驗而實見、實證。(四)「智者應各自覺知」,意指智慧的修行者們應透過正確的觀察及實際修行,而各自正確地覺知「法與義」兩種饒益兼具的「法」。

 

1) 延伸閱讀:

(1) 確立法源:相應阿含http://blog.udn.com/quietdharma/112101495

(2) 一以貫之行究竟道 http://blog.udn.com/quietdharma/127795267

 

2) 延伸閱讀:讓生活變美:好生活|姚仁祿的人生哲學(3-1)

 

 

二)「法」是人文主義的

 

此處所指的「人文主義」,並非以人類為中心,或以特別選定的民族、信仰、階級為中心的主張,而是:(一) 尊重所有眾生的生命。(二) 尊重所有人的人格。(三) 反對社會上人種、階級的差別。(四) 民主地尊重正當的個別意見。

 

佛教尊重所有眾生的生存權,故強調不殺生。而釋尊更教授、教誡:衡量一個人的價值,不應根據他的出身、家世,乃至階級、職業,而應以他的善惡行為作基準;誠如佛典云:「並非生來就是賤民,也並非天生就是婆羅門;是行為決定他屬於賤民,是行為決定他屬於婆羅門。」

 

乃至在經與律中也記載著:「百川盡歸於大海,而失其本名;萬流匯聚而無增減,大海水同一鹹味。佛法亦如是,各姓於正法中出家,全都捨棄本性改稱沙門釋子;進入法海者,皆同一解脫味。」

 

1) 延伸閱讀:讓生活變美:挑戰不可能|姚仁祿的人生哲學(3-2)

 

 

2) 延伸閱讀:<讓生活變美:思想規模-姚仁祿的人生哲學(3-3)>

 

 

三)「法」是和平主義的

 

佛教最後目的在於全人類(不管個人或社會)都能獲得幸福、和平。今日雖然處處呼籲和平,但世界各地仍充斥著對立、抗爭,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無論個人或團體,其意識形態都以自我為中心,愈固執它就愈加深彼此間的對立。

 

佛陀—佛教所宣說「無我的實踐」,是為了遠離我執、我欲而彰顯寬容,並站在冤親平等的立場,以慈悲平息怨恨,才得以建構自他、全體能達到真正的和平與幸福之人間淨土。

 

延伸閱讀:姚仁祿,<創意打造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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