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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9】釋字第690號
2017/03/0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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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薄冰上的大法官解釋

  釋字690號無疑是個具有爭議性的釋憲文,涉及到一個相當尖銳的問題:照理來說國家的行政部門不應該擁有長期限制人民自由的權力,但當碰到SARS這樣的極端的情況時,國家可不可以強制隔離、或者該如何進行?

  釋字690號的回答是可以。它前半部份的解釋先賦予了這樣做法的正當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

  這一段把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的解釋過了,然而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部分,其實是匆匆地帶過。如果注意到斷句的的話,其實也像是事後補加,給予人一種不協調的感覺。實際上,下一段的補充說明,根本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在正當法律程序的部分心虛無比: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

  這一整段看下來,我想很容易得出整個正當程序根本沒有建立的感覺吧。大法官真是硬著頭皮這麼說的。之後大法官在理由書上想辦法盡力補充道,這種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本質是種「保護」、有專業的考量等等,因此還是給予合憲的認定。

權力分立下的拉鋸戰

  這則解釋自然有大法官不同意,特別是這是該任大法官的最後一則解釋文,總會給人無力回天的感覺。像是許宗力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中,就很深切地指責:「但多數意見既然主張強制隔離之實施應通過「嚴謹之組織程序」,才符合正當程序,就應邏輯一貫地勇敢宣告系爭規定因未設有「嚴謹之組織程序規定」而違憲。不料卻仍捨此不為,寧願對系爭規定之合憲性百般呵護,以籲請主管機關檢討改進為滿足。本席不敢預測主管機關以後會否回報多數意見的真心與多情,但多數意見的曲意與怯懦已充分顯露無餘,對釋憲威信不能說沒有造成打擊」。

  這裡涉及到最值得憂心的部分,或許是「行政濫權」的問題。釋字690號解釋既然給了行政體系一個缺口,接下來就要上演「你退一步、我進一步」的拉鋸戰了。畢竟行政單位永遠會說,此時此刻情況緊急,侵犯人權總是不得不為的「痛苦決定」。

  由於這裡不是行政權和立法權在權力上的爭奪,而是司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折衝,釋字690給了方便之門,很多大法官認為是危險之舉。李震山大法官、林子儀大法官也在不同意見書上呼籲:「本院歷來有關人身自由保障之解釋,舉凡涉及違反當事人意願而將之置於一定封閉處所之人身自由剝奪,大法官皆竭盡心智儘可能納入憲法第八條適用範圍,以求保障周延,奮力追趕國際人權保障潮流,尤其是在行政威權時期的人權保障上刻劃出動人的時代容顏,惜未受本件解釋之青睞。而本件解釋未來可能的負面影響,不容小覷,應正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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