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程碑?
從許多角度看來,釋字342有它的重要意義存在。在法學的理論上,許宗力在2007年《法與國家權力(二)》一書的350頁提到,釋字342是大法官首次引用明顯理論(「明顯性審查標準」),之後要到釋字419才有進一步澄清。
而在台灣的政治發展過程中,釋字342深刻的見證了了台灣政治甚至憲法核心精神的改變。在此之前,中華民國的憲法明確屬於「虛位元首」制,而釋字342的背景,則是〈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等法案的強渡關山。國家安全會議這個表面上「諮詢」實際上有莫大影響力的機構,讓總統開始掌握了實權。
換言之,釋字342見證了台灣的政治體制字「虛位元首」、「雙首長」制逐漸轉至「總統制」的過程。
釋字342在之前台灣的服貿混戰過程中也有人拿出來引用,可是這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民主過程下的混亂
我們先來看看釋字342的背景故事。李登輝修憲的過程中,藉由增修條文(第二條)做了一個機巧的修改,讓他可以進一步掌控行政權。該條文提到「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國家安全會議和國安局的設立,讓李登輝可以將行政院長、國防部長、外交部長、內政部長、財政部長、經濟部長、參謀總長、陸委會主委....等人聚集在一起開會。表面上是「諮詢」,但是也就直接控制了行政院長的決策方向,實質上開始壓縮憲法設計的初衷。
1993年底,國民黨在立法院推動〈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草案〉(也就是所謂的「國安三法」),讓整個李登輝掌權的架構具體實行。這當然遭到在野黨的激烈反對,於是會場一片混亂。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主持會議的主席仍然「完成」了二、三讀,交由總統發佈實行。
反對黨的立委不承認二讀三讀的通過,於是這些法案變成一個「沒有二讀三讀、卻被總統拿去宣告實行」的情況。因此立委們將法案送上了大法官。
服貿抗爭:釋字342再次被拿出來引用
2014年的服貿抗爭事件中,似乎也發生了類似的情況。在議場上一片混亂的情況下,主持議會的國民黨主席快速通過二、三讀,引起社會廣泛的抗爭。在這樣的情況下,便有人再次引用起釋字342,慷慨激昂的宣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未經委員會審議,在國民黨團強力動員下,逕自宣布兩岸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嚴重違反議事規則與民主程序,此服貿協議違憲無效,人民無需遵守。
大法官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簡單的說,依據前開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院對於兩岸服貿協議的審議,也當然要在不牴觸憲法的範圍內,依立法院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
然而,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章至第六章規定之立法院議事程序規範意旨,國會開會至少應有宣布開會、報告事項、詢問、討論、表決等「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但國民黨立委逕自宣布通過兩岸服貿協議,並未踐行立法院議事規則上開最基本的「正當法律程序」規範,顯屬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對於這樣違反議事規則通過的服貿協議,應認定違憲無效。
(來源)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763351
看起來歷史再次重演了,對吧?那麼,我們看看釋字342實際上是怎麼說的。
釋字342:「干我屁事」
如果要我來解釋這個釋字342,那麼我可以說,當時的大法官們,根本只是在說「干我屁事」這句話而已。
大法官的邏輯如下,關於議事規則怎麼制訂,那是議會在自律原則下制訂的東西,你們立法院要怎麼搞是你們的事情,這不在大法官所該審查的「是否違憲」的重點。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這就是釋字342開宗明義的說法,一開始就已經撇清楚這件事情的關連。大法官認為怎麼「議事」根本就是立法院自己的私事,司法院無權管、憲法更沒有指導該怎麼做。
大法官接著才說,除非法案本身即有明顯的違憲瑕疵,司法機關才能宣告違憲無效。但是他們很快補上一句,「然如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尚有爭議,並有待於調查者,則事實尚未明顯」。也就是說,大法官根本還沒涉及條文內部是否違憲問題的審查。
這就是釋字342的本質。在當時似乎有不少釋字,大法官們的重心是避免捲入政治鬥爭的漩渦,盡力維持司法權的獨立和尊嚴,以後有更多機會,我會再加以記錄討論。
自由心證解釋?
瞭解釋字342的意思之後,回頭看看服貿事件時這位今日民進黨人物的投書,就可以發現他基本上完全濫用了釋字342的解釋,將整個事件聚焦在議事規則上,指控國民黨的強行通過,是釋字342的「違憲」行為。
然而事實上完全相反,釋字342根本否認了議事規則「違憲」的問題。
這位投書者還是律師出身!
2017/02/06 PM 3:00 Ver 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