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排入立法院審議的同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第四次精算作業期末報告》也於日前出爐,兩相對照,對於台灣未來公部門退休制度改革,別具參考價值。
審議中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之主要內容,共有以下幾項重點:
一、提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支給與:為鼓勵中高齡者繼續任職,對於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支給與,分別提高至60個基數或75%。
二、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之上限:為落實退撫基金收支平衡原則,並按照精算結果確實釐訂基金提撥率,將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上限提高至18%。
三、增列彈性退休條件:公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者,得適用彈性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符合「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等條件者,得准自願退休。
四、自願退休人員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並搭配實施展期年金與減額年金:除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外,另就任職年資較高者訂定不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並搭配實施展期年金,即公教人員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但年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須至屆滿規定年齡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另亦得選擇提前領取,但領取額度應按提前年數,依固定比例減額發給。
五、增進退休給付之合理性:未滿一年畸零月數之退休金給付方式,舊制畸零月數之退休金給付標準等規定,修正為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均應以月為標準計給退休金。
值得注意的是,若將前揭這些被主管機關寄予厚望的退撫改制內容作為精算參數,精算結果竟然發現退撫改制前後對基金成本之影響甚微,以將提撥率提高至18%為例,在攤提過去潛藏負債的情況下,以確保基金財務健全為目標,對於公務人員部分,基金應達成之相對投資報酬率至少應為7.8%,較改制前之10%,僅減少2.2%;對於教育人員部分,基金應達成之相對投資報酬率至少應為5.4%,較改制前之7.1%,更僅減少1.7%,對根本改善退撫基金財務壓力似無具體成效。
相較於前揭參數,是否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對於減輕基金之財務壓力反而關鍵,以教育人員為例,在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之基礎下,教育人員之最適基金提撥率竟然高達42.32%;相反地,若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基金提撥率則大幅減少,成為30.8%。
潛藏負債是歷年累積的結果,其中,已經退休者之基金潛藏負債比例,不應轉嫁由在職者概括承受,主管機關在研議退撫改制時,對此應提出解決方案,以避免跨代剝奪,並真正改善基金財務結構。(20100204台灣立報咄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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