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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6教育論壇:國民教育不應巧立名目收費
2010/05/27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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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載,監察委員在約詢教育部官員時發現,目前國民中小學各類代收代辦費名目多達十多種,平均每名中小學生每年多負擔1至2千元。監委認為,各級國民中小學「巧立名目」,以代收代辦名義向學生收取費用,增加學生負擔,有違憲、違法之虞,將追查有無官員失職。

    相較於過去幾年各界持續關注的大學校院高學費問題,國民中小學的學雜費收費相對少得多,也相對不被重視;然而,國民中小學收費相對較少,並不意味著其收費就沒有問題,我們樂見監察委員針對本案持續進行追查。

義務教育的精神與現況

    我國的國民教育就是義務教育,就義務教育的精神而言,強制、普遍與免費是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原則,《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即明訂:「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明確揭示了國民教育應該免費的基本原則。

    再就法制面而言,我國《憲法》第160條明訂:「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國民教育法》第5條亦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基本上,《憲法》與《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均符合《世界人權宣言》有關國民教育應免費之精神,惟檢視各縣市自訂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相關規定,顯然又別有一番光景了。

    目前各縣市雖然依規定未要求學生繳納「學費」,但卻另外收取名目不一的「雜費」、「代辦費」、「代收費」。以教育資源相對優渥的台北市而言,為規範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收支事宜,即訂有《台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該辦法第3條即明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每學期得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一、雜費。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二、代收費。三、代辦費。前項代收費及代辦費,包括依本辦法規定,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本市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另行申請彈性調整第一項之收費金額,其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代收代辦變相收費

    檢視各縣市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項目,代收費之項目有:「班級自治費」、「班級經營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學生活動費」、「電腦耗材、周邊設備及相關教學軟體費」、「游泳池水電清潔維護費」、「齲齒防治費」、「寄生蟲檢查費」、「尿液檢查費」、「網路使用費」、「其他代收費用」等;至於代辦費部份則有,「寄宿費」、「蒸飯費」、「午餐燃料費」、「午餐基本費」、「交通車費」、「腳踏車停放費」、「教科書費」、「學習輔導費」、「冷氣使用費」、「其他代辦費用」等。

    必須指出的是,前揭各相關費用,有的根本屬於「學費」的範疇,例如: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網路使用費、游泳池使用費等,各縣市政府如另以「代收費」之名目向學生收取,實有巧立名目、變相收費之虞。此外,迄今為止,各級學校之家長會僅係人民團體,然而,各縣市政府竟然在無法律授權下,強行向每位學生收取「家長會費」,更是侵犯學生家長基本權利。

    雖然針對國中小學雜費收費項目與標準,教育部業已邀集各縣市政府進行修正,其中,台北市政府自98學年度始也已開始停收「蒸飯費」、「腳踏車停放費」等,惟多數縣市政府仍未調整收費方式,建議各縣市政府徹底檢討現行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並主動寬列教育預算,以減輕家長負擔,落實國教精神。(20100526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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