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鄭麗文成功地選上中國國民黨主席後,積極提出兩岸論述,並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人習近平。很顯然地,國民黨的鄭麗文與民進黨的賴清德對兩岸關係的論辯,有極大的不同。鄭麗文主張「一個中國」,而賴清德不主張「一個中國」,而是認為「兩岸互不隸屬」。這個顯著不同,引發一個長久以來未曾真正釐清的憲法問題:依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主權究竟是否及於中國大陸?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牽涉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解釋、國際法,以及三十多年來台灣民主化所形成的憲政現實。若只摘取其中一、兩條條文,便斷言「中華民國主權及於中國大陸」,未免失之簡化。
鄭麗文等人常引用憲法第四條及兩岸相關法制,主張中華民國憲法並未修改領土,因此,中華民國主權當然及於中國大陸,賴清德若主張「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便有違憲之嫌。
然而,這樣的論證,真的站得住腳嗎?
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司法院早在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中,即已指出憲法第四條所涉及之固有疆域範圍,屬於重大政治問題,而非司法機關得以具體界定之事項。換言之,大法官並未宣告今日中華民國憲法上的領土必然包括整個中國大陸,更未以司法解釋確認中華民國現仍對中國大陸享有完整的國家主權。許多人將憲法第四條視為當然可以解決今日兩岸主權問題,其實已超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本身所表達的範圍。
更重要的是,一九九一年以後,中華民國憲法真正運作的重心,早已不是憲法本文,而是由兩千三百萬人選出的代表歷經多次修正的憲法增修條文。
從國會全面改選,再到由兩千三百萬人的代表增修憲法條文到總統直選、公民投票等制度,今日所有中華民國的國民主權的實際行使,都不是由包含中國大陸在內的全中國人民決定,而是由自由地區人民決定。換言之,中華民國今天的民主正當性,完全建立於自由地區人民的同意,中華民國這三十多年來,是由兩千三百萬在實施國家主權。
如果依照鄭麗文的說法,中華民國主權仍完整及於中國大陸,那麼便會產生一連串無法回答的憲法難題。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十四億人民,是否也是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所稱的主權者?因為憲法第二條規定,中國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若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今日修憲、選總統、選立委,為何完全排除他們?依民主憲政最基本的「國民主權」原理,主權屬於全體國民,而不是其中一部分國民。若十四億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主權的共同擁有者,卻完全不能參與憲法運作,這樣的制度如何符合民主原則?
若答案是否定的,那麼今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所稱的國民主權,事實上便已限縮於台灣地區人民,而不包含整個中國大陸人民。
第二,中華民國是否仍對中國大陸行使任何國家主權?
國家主權並非抽象名詞,而應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軍事、外交、課稅等公權力的實際行使。
今日中華民國政府無法在北京制定法律,無法在上海課徵稅捐,無法任命廣州法官,也無法在重慶舉辦總統選舉。反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完整行使上述所有國家權力。從國際法而言,這便形成典型的「有效統治」現象。
有人主張,主權不必實際行使,只要憲法宣稱即可存在。然而,若如此推論,世界上許多早已不存在的領土主張,都可以永久保留,而無須面對任何憲政現實,國際法與憲法便完全脫離了實際政治。
第三,一九九一年終止動員戡亂,究竟代表什麼?
一九四九年,毛澤東在天安門宣佈中華人民國成立,中華民國將其視為叛亂團體,因此兩岸仍可視為一國內戰。
然而,一九九一年,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宣布終止動員戡亂後,戰時法制隨之終結,中共已不再是法律上的叛亂團體,可說是叛亂成功,成為一個獨立於中華民國之外的國家。既然不再適用內戰法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又已成為長期有效統治中國大陸的政府,那麼兩岸關係究竟應如何定位?這正是近三十多年憲法學者持續討論的課題。
此外,憲法增修條文反覆使用「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不少人便據此認為仍屬一國。
然而,「統一前」並不必然表示目前只有一個國家。歷史上,西德與東德在統一之前,均為聯合國會員國;南北韓至今亦同為聯合國會員國,雙方憲法都曾以民族統一為目標,但這並不妨礙國際法上承認其為兩個不同的國家。易言之,當年的東德與西德,今日的南韓與北韓,主權相互不隸屬。因此,「統一」是一種未來可能追求的政治目標,不必然決定當前國家的法律性質。
最後,再回到憲法第一四一條。該條明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今日依聯合國制度及國際法實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疑已是國際社會承認的國家。中華民國在處理外交及兩岸事務時,自不能完全忽視這一客觀法律現實。
因此,今日真正值得討論的,不是用七十多年前制定的少數條文,否定三十多年民主化所形成的憲政現實;而是如何在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解釋及國際法之間,建立一套前後一致、能夠自圓其說的憲法理論。
賴清德主張「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有人認為違憲;鄭麗文主張「依憲法,中華民國主權及於中國大陸」,則同樣必須回答上述一連串憲法難題:若主權真的及於中國大陸,十四億中國人民是否享有中華民國憲法上的國民主權?他們為何不能參與中華民國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中華民國又憑什麼代表他們行使主權?
這些問題,並非一句「憲法沒有修改領土」即可回答。真正的憲法解釋,不只是停留於文字,更必須面對民主原則、憲政發展與國家實際運作。否則,憲法將只是歷史文件,而不是規範今日國家生活的最高法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8號解釋: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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