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柯司法關說無罪,但揭發此案的特偵組檢察總長黃世銘,卻可能有身陷囹圄之虞。這是昨天臺北地檢署傳遞給全台民眾的訊息,告訴大家,此後高官權貴及各級民代都可受託司法關說,哪個檢調警敢多管閒事,就可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想方設法讓他們吃上「洩密罪」和妨害「通訊監察保障法」。
為此,北檢聲稱日前接獲至少20件指控黃總長涉及不法的案件後,旋即火速偵查,縱然時間不滿一個月,他們還是對黃世銘所觸「洩密罪」及「通保法」逕予起訴。
問題來了,北檢此番所為,明顯大水沖倒龍王廟,不但自家人辦自家人,還法辦起自己的檢察總長,是挾民粹以攀誣,亦或秉公無私?若就法律要件詮釋,兩者必居其一,民眾或可趁此一探北檢司法品質的優劣。
查北檢所起訴黃之「洩密罪」,應屬刑法第132條第1、2項之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蓋本案之起,黃世銘坦承今年
可知雙方糾結,在於「秘密」,以及「洩漏」等法律文字之意義認定。
就後者而言,所謂洩漏者,指的是「使不應知悉秘密之人知悉」。然則馬總統不僅非屬王柯司法關說案之當事人,更身為國家最高元首,下轄五院之外,又為特偵組之直屬長官,莫非可以不事先知道王柯涉及違憲的重大案情?果然在
復次,本案所謂「秘密」者,因不在國防之內,就法律實務層面,自須視尚在進行調查或偵查之犯罪案件,判斷其是否屬應「秘密」之資料及內容而定。譬諸本案,此一判斷權限當然屬於特偵組決定,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自是得以「例外」情況處理。例如民眾皆知「偵查不得公開」,但檢方卻常托藉「新聞通稿」對外公布,不也一樣?
由此可知,本於適法原則,北檢之倉促起訴,寧非憚於民粹歪風,有意欲陷黃總長入罪之嫌?反正只要一成案,民進黨立可興風作浪,逼其下臺,日後若判無罪亦無以救濟黃世銘之個人清譽了。
如此北檢,如此司法品質,讓人如何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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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樓. 時季常2013/11/07 23:10司法是政治改革中最被忽視的腫瘤。
- 67樓.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2013/11/05 20:18所謂『尊重司法』
『如此北檢,如此司法品質,讓人如何尊重?』
問題是,人民即便一百個不尊重又能拿這干牛鬼蛇神如何?連馬總統都只好說:『尊重司法』。
不過我相信馬總統的『(不得不)尊重司法』和我的『(不得不)尊重司法』必定有所不同。
我想司法既然旨在公義,當司法本身不公不義時必有某種制衡力量終會迸發,旋乾轉坤。只是個人非法律專業無所知悉,而馬總統知道的司法必然過我甚多。
而那些只會上大街扔臭鞋的醜惡刁民是則豬狗不如,司法與牠們毫無關係。
- 66樓. 筱 蒨-Lucifer2013/11/04 20:35
TO:frank060606
如果銀大哥的罰款要從趕豬行動結餘中支付,存款不足,我可能又要把帳號公布,再次募款了,這樣太麻煩大家啦。
所以我們直接跟當事人加碼要回來就好了,順便跟他們同陣營的人也一起要求付點精神撫慰金,彌補我們辛苦跟他們打仗的辛勞。
錢當然要跟敵人拿才划得來。 - 65樓. 革命烈士韓起的兒子2013/11/04 19:37檢察總長黃世銘"讚"!應重覆筨立委"我是因關說被質詢!
檢察總長黃世銘"讚"!應重覆筨立委"我是因關說被質詢!
- 64樓. 患得患失2013/11/04 19:27
廖正井又出來說三道四 - 63樓. CCMH2013/11/04 15:02
立法院養的那群豬應該是飼料餵錯了那有用鈔票餵豬的當然是要餵餿水給它們才吃的對味口嘛 難怪一點正事都做不成 老百性不如把那些錢送給流浪漢跟做善事都好過養他們那些沒用的東西!
- 62樓. ilovereading2013/11/04 14:45
贊成 frank 060606 的提議!
- 61樓. frank0606062013/11/04 13:47
版主吃官司是為了
大我:國家民族尊嚴
中我:藍營尊嚴
小我:維護網友 tigerxx, michaelxxxxx
理應由大家支出
另外,若有Lucifer任何支出,亦應享同樣待遇
- 60樓. 李中堂2013/11/04 13:36贊成
- 59樓. frank0606062013/11/04 13:36
上次版主跑法院的開支罰款,請由遊行節餘款支出
贊成/反對的,請示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