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讓我感謝孫仲瑜小姐,要不是她,我仍然渾渾噩噩。瞧我,人都活到近六十歲了,居然不知自己還是活在 17 世紀的清教徒世界裏。沒有她,我更不知道,原來咱們台灣這個社會、這些媒體人、政客,以及那些活躍於螢屏上的政論名嘴,個個非但潔身自愛,操守第一,還可以超凡入聖到死後和上帝平起平坐。原來聖經中《啟示錄》的預言,是為咱們偉大的台灣,福爾摩沙,預先寫就的。
聖哉台灣,偉哉媒體,大哉政客,德哉名嘴。阿門。
通通下地獄去吧,還天堂咧。
正因如此,我原本不打算對吳育昇這場外遇風波再置一詞的,如今說不得也只能拿起「石頭」,拿起「長矛」狠狠砸向、刺向台灣這種清教徒式,假清高、假道德的歪門邪道風氣。
請讓我從美國十九世紀的大文豪,霍桑所寫的經典巨著《紅字》講起 。
什麼是「紅字」?
大家別以為美國在 1776 年和英國開打獨立戰爭以後,在華盛頓 1789 年就職美國首任總統以後,所謂的「天賦人權烏托邦」就真的實現了。才沒那回事吶,縱然美國得以獨立建國,但過去 200 年宗主國英國的清教徒風氣,仍然深深影響著當時的美國社會。女子無才便是德,女人的婚姻要由父母來做主,女性是不可關心政治,更不具投票權。
萬一,要是有個女人犯了通姦罪呢?
那可是觸犯聖經中的天條,可以讓民眾用石頭砸死,可以把這「淫婦」吊死在絞刑架下。
這就是 1850 年,霍桑寫成這本開啟後世心理分析先河的小說,《紅字》的時代背景。
紅字也,原文是 Adultery ,通姦之義。這在我們今日的台灣來講,不但包括了婚外情,也含概了一夜情。
書中的女主角海斯特,年紀輕輕就奉父母之命嫁給了年歲大上許多的一位老醫生,也因而觸犯了 Adultery 這項來自清教徒的律法。活在古老波士頓的的這位少婦被拖上絞刑架示眾,被面前的群眾,逼迫著要求供出「和她共同行淫作樂的那位紳士」。
她,始終保持沉默。她能向誰傾訴呢,丈夫在娶了她後就突然失蹤多年,她能講出那後來認識她,同情她處境,甚至愛上她的那個男人嗎?
於是當地的民眾,強迫她在胸前的衣服,鏽上一個四邊鑲著華麗金線的斗大「腥紅 A 字」,這種恥辱,至死都不可拆下。
此後多年,無論海斯特走到哪裏,老遠就可望見她胸口那個叫人觸目驚心的大紅 A 字。無論她走何處,總是有居民對她指指點點,嘲笑她,百般羞辱她,她是一個不知羞恥的女人!
可海斯特並沒有因此屈服,依然保持著沉默,保護著心中的那一點情愫。她毅然以身上的紅 A 字,對抗起整個古老而龐大的清教徒社會。到頭來她終於贏得後來的人們,後世社會的尊敬,因為她戳穿了 17 世紀美國清教徒社會徹底偽善的虛無面貌。
想不到事隔兩百、三百、四百年了,在太平洋此岸的台灣,依然出現瘋狂的媒體和政客,依然有著滿嘴仁義道德的名嘴群,還是照搬當年清教徒的風氣,對著一個始終不發一語的女人,追殺到底。
有誰知道,孫小姐是在以她自己刻劃在心上的紅 Q 字〈 Quiet 〉,對抗這幫假腥腥的臭媒體、臭男人、臭社會?
更有誰能知道,每天對著她追打的這幫人,又有哪個不是在潛意識中‧趁機滿足自己對於這位孫小姐「意淫式的想像和快感」?
真是不到今日台北,不知台灣還在以 400 年前的清教徒的假道德標準,持續獵殺一個處於弱勢的美貌女子。
看看蘋果日報的那些個狗仔和文字記者,再看看電視上那些滿臉猙獰的「道學名嘴」面孔 ,他們就真的無「罪」,真的是那麼連女色都為之不屑一顧的「柳下惠」?屁咧,前者是為五斗米而賣靈魂,後者更不過就是為了區區數千元車馬費罷了。你們何嘗不是某種「跑攤男」、「陪笑郎」?出賣良心的,就比較清高?
可歸結到底,在這場外遇風波中,實質受到傷害的吳育昇太太和家人,又有誰付諸真誠關懷的?全都忙著「窺淫」去啦。
「捕獵女巫」啊,這種當代西方引以為恥的文化誅殺標記,卻換個面貌,正在我們面前活生生的上演著。
台灣,你的名字,叫,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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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樓. 寄居者2009/11/21 19:28
拜讀了,只覺一片蒼涼。謝謝寄居者兄。
銀正雄 於 2009/11/21 20:27回覆 - 22樓. 野口女2009/11/21 16:29偷情
但是好奇怪 不管幾世紀 偷情的永遠是女方的錯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是啊,真是豈有此理。 銀正雄 於 2009/11/21 16:33回覆 - 21樓. NetSpider2009/11/21 15:10人 性
突然想到聖經的一個故事,耶穌說了一句話
:「覺得沒有犯罪的,來丟第一顆石頭。」是啊。 銀正雄 於 2009/11/21 15:16回覆 - 20樓. 醉裡挑燈看劍2009/11/21 11:10飯咖......
說到飯咖...就想到那些應召去吃魚翅宴ㄉ名嘴......是啊,虧他們還有臉說嘴! 銀正雄 於 2009/11/21 12:12回覆 - 19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2009/11/21 10:48即使是原配當事人也要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為之
沒錯!只有元配有這個權利,外人實不需要說三道四。如果元配呆呆地選擇原諒,放下,那也只能說是她或他的自由吧。
不過原配如果真無法原諒另一半或第三者,所採取的報復手段還是要在法律的許可範圍內行之。否則就不是毀滅對方,而是大家同歸於盡。
呵呵。 銀正雄 於 2009/11/21 12:10回覆 - 18樓. 范蘭欽2009/11/21 10:43給老銀打個A
還是A+老哥,不敢當。謝您。 銀正雄 於 2009/11/21 12:09回覆 - 17樓. shouri2009/11/21 10:33我的想法比較激烈
婚約,是一個成年男人和一個成年女人建立的合約,期限為無限期。
如果任何一方想要片面毀約,另一方就有絕對的權利徹底地毀滅對方以及第三者。
毀滅,包括身體上的毀滅,以及人格上的毀滅。
不過,只有元配有這個權利,外人實不需要說三道四。如果元配呆呆地選擇原諒,放下,那也只能說是她或他的自由吧。誠然是這樣,謝謝。 銀正雄 於 2009/11/21 12:08回覆 - 16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2009/11/21 10:20我可以說得更煽情的香豔故事
只要現在假道學、喜歡看圖說故事,見風就是雨的媒體、名嘴還有民眾提供他們的生活照給我,我依樣畫葫蘆依照他們看圖說故事的方式,可以把他們這些偽善之人,男的描述成一個到處播種的種豬,而女的則是一個人盡可夫的蕩婦。
我相信,哈哈。 銀正雄 於 2009/11/21 10:26回覆 - 15樓. 你看你看蔡十捌的不要臉2009/11/21 08:37無聊茶壺裡的風暴
吃不到葡萄說葡萄酸,這幫假腥腥的媒體ㄝ可以炒這麼久.......shit
是啊,連她去香港,今天的蘋果都可當新聞,爛!
銀正雄 於 2009/11/21 09:21回覆 - 14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2009/11/21 07:19異性相吸相互欣賞本就是正常現象
人類自青春期發育後,對異性產生興趣,互相吸引,這是造物者創造萬物的本意,是一種再自然不過的現象,不必太過大驚小怪,否則造物者創造萬物時,就不必那麼麻煩區分陰陽兩性了。
我實在無法想像,永遠都是一大群男人在一起或一大群女人在一起的情形會如何,如果就像一大群人跟團出國旅遊,總是有男有女會比較調和,心情愉快,太極中有陰也有陽,只有陽則太過陽剛,只有陰則太過陰柔,都不是好現象。
我從不嫖妓,但我贊成娼妓合法化,畢竟自有人類歷史以來,賭與嫖就沒有一個人能夠禁絕的,只要做好相關管理措施,讓弊害降到最低即可。
如果反對或看不起飯局妹,認為飯局妹是利用男人來獲利,那性工作者的娼妓,又何嘗不是利用男人來獲利。難道我們也要反對歧視性工作者的存在?
飯局妹的存在,來自市場供需法則。陳揮文假道學,他倒忘了,過去有多少年輕女記者被媒體高層派去當飯局妹的?光是扁政府任內,就所在多有,其中也有趁機以此賺外快的。他敢瞧不起她們嗎?
銀正雄 於 2009/11/21 07:34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