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不實時
2010/08/0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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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不實時,被報導者可以採取幾種救濟途徑:一種是要求媒體澄清,做更正報導,即學理上所謂「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第二種是買廣告版面刊登聲明啟事,但買得起廣告版面的人畢竟財力要雄厚,一般市井小民無力負擔。所以第三種成本最少又能達到訴求的方式,就是提起誹謗或妨害名譽的訴訟。
游錫?指責中時在報導前未向他查證,但是中時編輯部在翌日也已提出澄清,並向游錫?及讀者致歉。中時對這篇報導的處理,已符合報業道德規範的要求,主動更正,並做說明。民進黨身為執政黨,應有接受媒體監督及公評的義務,如公眾人物都可片面拒絕立場不同的媒體採訪,此風一長,未來就沒有「輿論」,只有「一言堂」。
鏟除異己,或許適合用在特定的專制團體內,但是如果事涉公共利益,使用這種鏟除異己的手段,要媒體聽話,反而是嚴重侵犯到公共利益及讀者知的權利,媒體的監督功能也無從發揮。這個事件既然已經訴諸司法程序,就應該尊重司法的審理。游主席就不要再做出這種有失身份的決定,讓第四權回歸它應有的機制吧! (本文同時刊載於2006.12.30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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