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1講-行政之意義與種類
問題導向(觀念思考)
( )1.下列有關行政種類之敘述,何者正確?(A)地方政府執行中央委辦駛項係直接行政(B)行政機
關採購公務用品係公權力行政(C)行政契約係私經濟行政(D)國庫行政所生之損害,應循民事
訴訟途徑處理。(97高考三)
( )2.下列關於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何者錯誤?(A)私經濟行政一般又稱為國庫行(B)私經濟行政係指國家或自治團體不居高權機關之地位,以私經濟之方式所為之行為(C)私經濟行政在類型上,包括行政輔助行為,行政營利行為及行政私法行為(D)私經濟行政不分類型一體適用民事法,完全不受公法原理原則之拘束。(98身障四)
( )3.新北市政府以其預算發包委託廠商興建國宅,優先提供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之民眾申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新北市政府與承包廠商間所締結之契約,屬於行政私法行為(B)民眾提出申購,新北市政府認定其不符申購資格,民眾應循行政救濟管道救濟(C)如就房屋發生物之瑕疵爭議,承購國宅民眾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D)新北市政府以承購民眾未繳納定額貸款而欲收回住宅,得移送行政法院強制執行。(102普考)
觀念釐清(概念理解)
一、行政之意義
(一)原始意義之行政:「行政」本意,係指經營、管理、執行者。但行政法之行政者,係執「行」「政」策,亦即「公共行政」,指涉範圍為國家政策之管理與執行,而非私人企業之管理與執行。
(二)形式意義之行政:「行政」者,行政主體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本於職權所為公目的之全部國家活動。此種定義,係從國家分權原理下的行政機關之行為觀點而論。但廣義而言,司法或立法機關亦多有行政行為與執行,如其預算編列與執行。
(三)實質意義之行政:
1.消極定義(扣除說):「行政」因其所涉及的事項過於廣泛,不容易定義,於是只作消極定義。「行政」者,基於三權分立,國家公權力作用中,不屬於司法與立法的其他作用者。
2.積極定義(國家目的實現說):「行政」者,立於法之基礎上,在個案中實現國家目的之作用。如日本行政法學者田中二郎謂:「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之規制,現實具體地以國家目的積極實現為目標,所實施整體上具有統一性的、繼續的、形成的國家活動」。
3.無法定義(描述說):基於行政本質之多樣性、多義性、複雜性,「行政」無共通之定義。如德國行政法學者 Ernst Forsthoff 謂:「行政只能予以描述,不可能為一般性的定義」。「行政」是受法支配之國家積極主動、追求公益,且是多樣、複雜、不斷延續形成之作用。
行政之意義,以採消極說為主,並輔以描述說為補充,並且綜合其他說,協助理解行政。
二、行政之種類
(一)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適用法規之性質作區分)
1.公權力行政:行政機關基於國家統治權實行公權力,人民有服從義務,此種情況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形成地位上的尊卑。
(1)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如為排除個人危害、保障社會秩序的警察行政;強徵人民財產的稅捐行政等。
(2)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如實施社會強制保險、設置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等以公法實現之給付行政等。
公權力行政屬於公法範疇,適用行政爭訟程序、國家賠償程序與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公權力行政作用方式,包括法規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地方自治規章等。
2.私經濟行政:行政機關立於私法財產權主體的地位,從事私法行為。當事人間通常立於平等地位,國家不具有優越地位。
(1)行政輔助行為:行政機關為滿足日常行政事務與私人訂立私法契約的行政行為,如辦公器材的採購、訂購武器。
(2)行政營利行為:公家財產出售、出租、私人的財產利用行為,如國宅買賣、公立金融機構的融資或國家以增加國庫收入為目的的行政行為等,如中油、中鋼、臺肥、臺糖等。
(3)行政私法行為:以私法方式達到行政任務的行為,。由行政主體以私法方式直接達成行政之目的。如為達扶助農業的目的,直接以優惠價格收購稻米。或是像水、電、瓦斯、大眾捷運等。
3.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區分實益:
(1)救濟途徑不同:公權力行政的案件,原則上以行政爭訟程序救濟;私經濟行政的案件則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2)損害賠償不同:公權力行政造成的損害適用國家賠償法;私經濟行政的損害適用民事賠償。
(3)執行方式不同:公權力行政適用行政上強制執行;私經濟行政適用民事強制執行。
(4)適用原則不同:公權力行政行為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的法定程序;私經濟行政則適用私法自治原則。
(二)干預行政與給付行政(行政樣態及任務作區分)
1.干預行政:也稱為侵害行政,指干涉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人民之自由財產、課人民以義務或負擔之行政行為。
國家以高權之地位行使之權力,如課稅、徵兵、處罰等。干預行政侵害人民自由程度較高,需有法律之依據,屬法律保留之高密度保留範圍。
2.給付行政:也稱服務行政,指提供人民福利服務、照顧人民生活需求之行政行為。現代國家之功能上包括對人民日常生活之照顧,形成「生存照顧」之國家義務。給付行政以非權力或權力方式,提供金錢或服務等授益性質為主要內容。
給付行政並非限制相對人之自由與權利,是有國會通過之預算為依據,其措施即具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