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士人充任堂後官:
一、 堂後官是負責處理國家重要行政業務的首席吏職,在專業素養及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勢必較高。自太祖以來,就覺得吏員升遷者,往往不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易於枉法貪贓。如開寶六年五月,太祖認為堂吏除「擅中書權」外,且「多為姦贓」,欲將中書門下堂後官改由士人擔任。至道元年(995) 十二月,太宗對侍臣們談到:近代以來,堂後官往往利用職務之便,「賣官鬻爵,習以為常」,使得「中外官吏,賢愚善惡,無所分別」,這正是造成政治混亂的原因之一。太宗既認為堂後官易違法而影響政治運作,自和太祖一樣積極改革堂後官的體制,可從淳化四年對堂吏編制的改革看出。宋廷在採行選人充任堂後官的過程中,愈來愈重視任用選人出身者,儘可能避免吏職出身的人充任。太平興國七年(982)十月,中書門下以現存堂後官不足以處理公事,建議召補堂後官。太宗乃命吏部流內銓,「於見任州縣官內,選有科名、歷任別無不了者,抽取引見,送中書比試。如諳會公事久遠,堪充堂後官者,即留;不堪者,卻令歸任。」前述仁宗天聖二年四月,詔令吏部銓於選人內,「揀有出身,好人材、書劄,歷任無過犯人,赴中書試驗公事。」顯示宋廷希望由士人取代吏職出身的意圖。事實上,以士人充任堂後官的政策,一直被宋代政府施行著,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吏道〉指出,以選人充任堂後官的方式,至少在仁宗朝時仍然被執行著,可從歐陽修的文集中看到。(註十)以士人充任堂後官的政策,在神宗熙寧三年時,雖因設立檢正公事而停止;但在罷檢正官後,又恢復以士人充堂後官,從下列二詔書看到。哲宗元祐四年,詔:「三省錄事、都事,並依條陳試選人或取法官,逐省各一員。」高宗紹興二年(1132)
二、 宋代一些士大夫也存有以士人充任高階吏職的理念,曾鞏就認為三省、諸寺監的都事、主事,為「掌故之屬,舊品不卑」,應該更用士人為之,不只能「清其選」,且合於「古義」。葉適也認為府史胥徒,為官僚體系中所不可欠缺,但「必使上不侵官,下不病民,以自治其事而聽命焉。」要如何達到這樣的理想境界呢?葉適主張效法漢代政府用士人為公府掾、主事之職,改用新科進士及任子之應仕者,擔任中央政府重要部門「都錄、行首、主事之類」的吏職。如此一來,可以得三利而去三害:士人顧惜終身,畏法尚義,受財鬻獄必大減少,吏曹清,則庶務舉,且因以習士夫,使之有才,而無至於今世之偷惰,一利也。更迭為之,無根固窟穴之患,無保引私名之弊,而封建之勢因以去矣,二利也。增員百餘,稍去冗官之患,待闕擇地,爭奪伺候之風亦漸衰息,三利也。得三利,去三害,此亦非有勞民動眾之難者。葉適認為這樣的做法,能使中央政府部門能得其利而去其害,也讓地方政府部門有所效法,使得「諸司、州縣之吏蠹,亦必少異於今日。」
三、 宋代政府如何鼓勵士人充任堂後官呢?減少磨勘年資,或是升遷官職,可能是一種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先就年滿無過,從優升遷官職而言,太祖開寶六年(973)四月,詔堂後官十五人,令吏部流內銓於現任令、錄、判官、簿、尉等地方幕職州縣官內,揀選諳會吏事者擔任堂後官一職;允諾這些選人若任滿無違間時,「其令、錄,除陞朝官;判官、簿、尉,除上縣令」。其次就直接升遷官位而言,開寶六年五月七日,武德縣尉姜宣、新成州錄事參軍任能、郫縣令夏德崇、三原縣尉孔崇照等地方幕職州縣官,被徵選為堂後官時,「皆授諸州上佐用之」。前述太宗端拱元年八月,以河南府法曹參軍梁正辭、楚邱縣主簿喬蔚等五人為堂後官時,也是先升遷為將作監丞,再充中書堂後官。將選人先升京官,再充任堂後官的方式,後漸成定例,李燾在仁宗天聖二年(1024)四月詔選人充任堂官後,注明:「自是多如此例,皆即授京官充職。」紹興五年(1135)
四、 太宗雍熙元年時,命將作監丞李元吉、丁顧言為堂後官時,賜這二人「緋衣、銀帶、象笏,錢百千。」不過與升遷官職相比,這種物質上的獎勵,只能說是一種附帶的賞賜而已。此外,宋廷也試著從魚袋的佩帶,作為判別科名出身與吏職出身的重要標誌。仁宗曾說:「先朝不許伎術人輒佩魚,以別士類,不令混淆。」宋廷規定,選人出身者在充任堂後官後,如遷轉至提點五房公事,則得以佩魚袋;而吏職出身者,雖至提點五房公事,亦不許佩魚袋,此為判別士人出身者和吏職出身者的不同身分。不過,以魚袋佩帶作為判別出身的標誌,至仁宗時,由於吏職出身的人,起比擬仿照之意,而打破此一規定。如呂惟和以吏職升遷至提點五房公事,希望援司天監五官正例,准予佩帶魚袋,被仁宗所允許。這種情況不斷出現後,迫使宋廷必須做一番修正,仁宗至和元年(1054)
五、 元豐三年(1080)
六、 王安石認為新法所設立的檢正官,是士流不復為堂後官的終結者。王安石設立檢正官的目的,從他與神宗的對話中可以看到:宰屬用士人,自古堯、舜以來如此,前代聖人豈不熟計利害?然至屏遠士人而專用曹史,則止自姚元崇、常袞始,而二人後皆為曹史所累,此即前事之監也。從王安石的論述中,有二點可以注意的:首先,王安石和曾鞏一樣,認為宰屬用士人為之,是合於古義的;其次,王安石認為,如果專用吏員出身者為宰屬,則宰相容易為其所累,可從唐代姚崇、常袞的例子看出。或許,王安石不認為堂後官一職可以完全由士人充任,因此直接在堂後官之上設立檢正官一職,以朝官充任之,達到宰屬用士人的目的。不管是王安石、曾鞏,或是葉適。王安石都顯示出對吏員出身者的輕視與不信任。士人之所以輕視吏員出身者,可能來自於士人自我的優越感。王安石在《燕翼詒謀錄》中談到:「國初,吏人皆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恥為之。」充分表現出士人高於吏人的心態。而以士人充任堂後官,認為會比吏員出身者做得更好,更有職業道德,或許就是這種心態的展現。士人在此心態下,也以充任吏職為恥。開寶六年五月,太祖曾令吏部選用士人充任堂後官,結果是「有司所選終不及數」,不得不再重新任用舊堂後官劉仲華等四人。吏部為何無法完成此項任務?依《宋史》(選舉志.銓法.流外補選〉的說法,是因為部分選人「不屑就」,導致選不及數。這種「不屑就」吏職的做法,相似王安石「士大夫恥與為伍」的論點,顯示部分士人自傲的心態。或許說明,宋廷儘管提出相當優厚的條件,以激勵士人充任堂後官,但願意擔任堂後官的士人畢竟有限。
玖、結論:
一、 唐宋時期宰相議事的地方。政事堂會議是常設的,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最高決策機構。唐初,為了便於宰相集議軍國大事,設政事堂於門下省。參加政事堂會議的原僅三省長官(中書令,侍中,尚書左右僕射),他們是“當然宰相”。其後,皇帝又以他官參加政事堂會議,稱為參知政事,同中書門下三品等,以後逐漸統一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之名,亦為宰相。開元以後,中書、門下兩省長官兼任六部尚書的情況越來越普遍,六部官員拜相出席政事堂會議的人數也越來越多,原本由尚書都省會議裁決的政務,也逐漸移至政事堂裁決。甚至出現了姚崇以中書令的身份牒汴州刺史倪若水進行滅蝗之事。弘道元年(683)十二月,唐中宗即位,中書令裴炎以中書負責草擬詔令為由,奏請移政事堂於中書省。至唐玄宗開元十一年(723),中書令張說奏改政事堂名為“中書門下”,其政事堂印亦改為中書門下之印。其後仍有稱為中書政事堂或中書都堂。政事堂都有一名首相,稱執「政事堂筆」。本來這首相要輪流的,但楊國忠與李林甫卻長期竊居秉筆以乃專制朝野,於是肅宗乃令宰相十日輪流一次。此舉自是懲「林甫及楊國忠之專權故也。」德宗改為一日。當然唐朝後期權歸宦官之手,宰相並非輪流坐莊,而是取決於皇帝和宦官的態度。後晉時,又曾改名為政事廳。“中書門下”雖設在中書省內,但自成為一個機構,為了便於處理政務,政事堂後分列五房:一曰吏房,二曰樞機房,三曰兵房,四曰戶房,五曰刑禮房,以分理眾事,供職者稱為堂後官,雖都是吏員,但地位極為重要。
二、 北宋前期沿唐制,以政事堂為宰相、參知政事議事辦公處。正式名稱為中書門下,簡稱中書,俗稱都堂或中書都堂,通常稱為政事堂,設于禁中。政事堂囊括門下、中書和尚書三省的大部或主要職權,是最高行政機構。政事堂下設舍人院,有知制誥或直舍人院,負責撰擬詔旨。還設孔目房(註十一)、吏房、戶房、兵禮房和刑房等五房,分曹處理事務。設堂後官十五人,分主五房;淳化四年(993)減為六人,內一人任都提點五房公事,總領五房,餘五人各分主一房。熙寧三年(1070)設檢正五房公事(都檢正),位在提點五房公事之上,各房設檢正公事二人,位在各提點公事之上。
三、 元豐改制,中書所轄職事,分屬門下、中書、尚書三省。宰相﹑執政的議事辦公處,仍設在原政事堂正廳,改稱三省都堂,通常只稱為都堂。此後宰、執的辦公處設於尚書省的都堂,有時也稱之為中書或政事堂。
四、 元、明、清三朝,不再設政事堂。民國建立後,袁世凱於
拾、註解:
l 註一:錄事是政府內部常用公文的一種,多用於向上司請示、同事之間互通信息、查詢或解答公事問題,或囑咐下屬執行任務。簡潔明確、有條不紊的錄事,有助受文人了解事情本末,或掌握問題重點,可節省受文人翻閱背景文件的時間。公務員以書面商議公事,可使用錄事、便箋或公函。在一般情況,同一機關內的同事洽商公事,使用錄事較為適宜。公務員如與其他機關的人員商議公事,則宜使用便箋或公函。(參閱政府公文寫作手冊,法定語文事務署一九九七年。)
l 註二:
1. 治平四年(1067)六月﹕詔令中、樞密院應務合歸有司。
2. 熙寧二年(1069)二月27日:制置三司條例司。九月16日:置看詳編修中書條例所。
3. 熙寧三年(1070)五月15日:罷制置三司條例司歸中書。28日:置審官西院,代樞密院掌武臣差遣。九月1日:中書置檢正官。
4. 元豐元年12月18日:置大理寺獄。三年
l 註三:韓維,(中書主事孟應言可堂後官):「敕某等,仕於丞相府者,類必謹潔無過,始被推擇,況董率其下,以趨事辨職者乎!」(《南陽集》,收於《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以下簡稱《四庫全書》)第1101冊別集類,卷16,頁656上)沈遘,(堂後官膳部員外郎馬千之可倉部員外郎充後官):「敕某,夫三公坐大府以論道輔政,故不親小事,而以爾諸吏奉行文書,檢察纖悉,然其責亦已重矣。」(《西溪集》,收於《四庫全書》第1097冊別集類,卷5,頁45上)此雖是針對堂後官而言,然堂後官亦是堂吏之一,此二條引文,說明堂吏的重要性之外,還談到擔任此職者,「類必謹潔無過」。
l 註四:牧野修二在研究元代吏職的遷轉過程中,提出一個看法,即一般吏職人員皆以擔任省部院臺的掾令史做為目標。理由是:一旦吏職人員入流出職後,幾乎從地方官做起,不只以後的陞進比較慢,且和中央官界缺乏聯繫。而在吏職內陞進,則較地方官的陞進來得快速。另要注意的是,元代最高省掾吏職,可出官為從六品。(《元代勾當官の體系的研究》,東京:大明堂,1979‧2,頁167、176)宋代的吏職,亦以升至最高吏職為目標,如元豐官制前的堂後官,元豐官制後的都事、錄事。
l 註五:《宋史》,卷159〈選舉志‧銓法下‧流外補選〉載:太宗端拱時,「以河南府法曹參軍梁正辭、楚丘縣主簿喬蔚等五人為將作監丞,充中書堂後官,拔選人授京官為堂吏,自此始。」(頁3737)即將「堂後官」稱作「堂吏」。
l 註六:《宋史》,卷161〈職官志‧門下省〉,寫為「主事」房。(頁3776)依龔延明《宋史職官志補正》的考證,認為《宋史》的寫法有問題,應以「生事」房為是。(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4,頁19、32)
l 註七:《宋史》,卷161〈職官志‧尚書省〉,頁3790。宋代都事的職責主要負責點檢文案,而所謂「點檢」,如《新唐書》,卷46〈職官志‧尚書省〉所言:「以都事受事發辰、察稽失、監印、給紙筆。」(頁1185)所謂「受事發辰」,依劉俊文說法:「謂受事以後,注明開始辦理之時間,以便計算程限。」(長孫無忌編纂,劉俊文箋解,《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 1996‧6),卷5〈名例‧40同職犯公坐‧箋釋〉,頁403。
l 註八:王安石,《王臨川文集》(臺北:鼎文書局,1979‧9),卷55〈堂後官大理寺丞張慶隨右贊善大夫餘如故制〉,頁347。其制誥載:「敕某,爾職為宰屬,名在理官,祗慎無疵,至於三歲,進官一等,有籍於朝,往其懋哉,是亦榮矣。可。」明顯說明堂後官為其所充職務而大理寺丞則是其官名。所以會出現這種情形,可能以選人或京、朝官充任堂後官有關,如韓維在〈堂後官膳部員外郎魏康可如京使〉的制誥中,載到魏康是「以選見用」。(收於《南陽集》,卷16,頁655下-656上)。
l 註九:《宋史》〈職官九〉記載吏員出職年資,僅是元豐官制前的規定;元豐官制後,有關吏員出職的規定,只能從個別零散的資料中看出。(林煌達著「南宋吏制研究」第4章第2節〈吏員的出職〉,頁159-171。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01‧7)。
l 註十:《文獻通考》,卷35〈選舉.吏道〉,頁333下。馬端臨所舉的例子,在歐陽修《外制集》中有載:〈堂後官李元方可大理寺丞制〉、〈審官院令史馬登可遂州司戶參軍充職制〉、〈前杭州司理參軍範袞可衛尉寺丞充堂後官制〉。(收於《歐陽修全集》,北京:中國書店,1986‧6 。卷1,頁576、578、579)。
l 註十一: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相當於現代的主任秘書)、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房。至是,厘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閱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宋史志第一百一十四職官一》
拾壹、參考書目:
書目1-7為閱讀過後的論文,書目8-33為印證的相關典籍,未必每一本皆全書看完。
1.林煌達著:〈南宋吏制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1‧7。
2.林煌達著:〈北宋吏制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6。
3.林煌達著:〈宋代堂後官初探〉,《漢學研究》卷21第1期(臺北:漢學研究中心,2003‧6),頁225-252。
4.林煌達著:〈南宋初期中央吏員之裁減〉,《中興史學》第2期(臺中: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研究所,1995‧12),頁61-86。
5.林煌達著:〈唐代錄事〉,《中正歷史學刊》第2期(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歷史研究所,1999‧6),頁91-116。
6.劉後濱著,〈唐代中書門下體制下的三省機構與職權——兼論中古國家權力運作方式的轉變〉,《歷史研究》2001年第2期。
7.劉後濱著,〈唐代文官銓選制度改革與完善——從「長名榜」到「循資格」的歷史考察〉。原載教育部考試中心編《中國考試制度史論文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8.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臺北:新文豐出版社,1976。
9.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北京:中華書局,1987‧11。
10.李燾著,《續資治通鑑長編及拾補》24冊,北京:中華書局,2004。
11.李燾著,《續資治通鑑長編》,臺北:世界書局,1983‧2,4版。
12.司馬光著《資治通鑑》,臺北:世界書局,1987‧1,10版。
13.脫脫著,《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85,2004重印。
14.脫脫著,《宋史》,臺北:鼎文書局,1985,6版。
15.劉昫著,《舊唐書》,臺北:鼎文書局,1977。
16.李心傳著,《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臺北:文海出版社,1967‧1。
17.李心傳著,《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北京:中華書局,2000‧7一版。
18.歐陽修、宋祁著,《新唐書》,臺北:鼎文書局,1994。
19.薛居正著,《舊五代史》,臺北:鼎文書局,1981,3版。
20.曾繁康著,《中國政治制度史》,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出版社。
21.歐陽修著,《歐陽修全集》,北京:中國書店,1986‧6。
22.王安石著,《王臨川文集》,臺北:鼎文書局,1979‧9。
23.蘇轍著,《蘇轍集》,北京:中華書局,1999‧7。
24.蘇洵著,《嘉祐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7‧6。
25.曾鞏著,《曾鞏集》北京:中華書局,1984‧11。
26.馬端臨著,《文獻通考》,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7‧12。
27.劉俊文著,《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 1996‧6。
28.王銍、王栐著,《燕翼詒謀錄》,臺北:木鐸出版社,1982.5。
29.劉祁著,《歸潛志》,北京:中華書局,1983‧6。
30.乾隆修纂、紀昀總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31. 孫國棟著,〈唐代三省制之發展研究〉,《唐宋史論叢》,香港:龍門書店,1980‧1。
32. 葉適著,《葉適集》包含《水心文集》及《水心別集》(三冊),北京:中華書局,1961。
33. 政府公文寫作手冊,法定語文事務署一九九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