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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政事堂吏職人員堂後官變革(一)
2013/04/29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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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這份報告只是未完美的草稿,算是多份資料總整理,未合乎學術標準。那時正值期末考時期,報告卻在考前一星期通知考試當日交齊,按照個人研究精緻無誤的精神鐵定是無法繳交的,還好平時電腦內收集好幾百GB的史學資料。個人收藏史書超多。想到可把原先下學期判斷會用到而先寫的草稿先挪來應急。

那時都是這樣推斷下一學期會用到哪些報告,而利用平時就先做好前置作業,開學後兩星期內確定期中期末要繳交哪些,題目、研究範圍等等細節問清楚後,少睡少玩設法兩個月後完成。最多三個月期限完成。通常可以做到精緻完美,除了自己個性使然外,還方便日後用的到。所以求學期間從未曾煩惱寫不出報告。絕不效法其他人在網路上亂抓亂拷貝他人作品敷衍了事。

比較好的草稿已毀,看到草稿想起堅苦卓絕的求學精神。完成稿只剩紙本一分收藏。內容離原稿差很多。不管老師上課是否有無聊,我從不會覺得無聊。從不知道什麼叫無聊。因為有太多訊息要在腦海種腹案再腹案,最後寫出草稿,再修正至認為完美為止。而且專心聽,生怕漏了一句話,哪怕是廢話都會有靈感產生。別人覺得無聊的課,對我而言是興奮課,最好還能跟老師討論。事實如此。典藏回憶。

宋代政事堂吏職人員堂後官變革

壹、前言:

一、             通常課堂上讀到各朝制度史,都只提到大職務,重要的官吏職位居多。對於中下職務的官吏或是認為不重要的,幾乎沒提到,尤其是吏職。堂後官在許多典籍中都有提到,如金史列傳第六十三:明年,加昭文館直學士,兼堂後官;遼史志第十五至三一:太平二年見堂後官張克恭;宋史志第一百二十一職官八(合班之制):中書堂後官,轉太子右贊善大夫。等典籍官制中提到。

二、             而錄事這名詞又常在典籍與生活中,又如現今法院中的錄事一職(註一),在元史卷一百七一至一百八十:(臨洮府錄事判官昉,昉生奉議大夫、中山府錄事俁,);元史卷六十二‧志第十四地理五:錄事司。(舊置廂官,元初改為兵馬司。至元十四年,置錄事司)。另一版本,元史卷六十三‧志第十五地理六:錄事司,(宋有兵馬司,都監領之。元至元十四年改置。)《通典職官典卷二十八職官十武官上》(錄事參軍各一人。東晉元帝初為鎮東大將軍,置錄事參軍。自後無聞。梁皇弟皇子府有中錄事參軍及錄事參軍各一人。後魏二大公府及第一、第二、第三品將軍府及始蕃王、二蕃王、三蕃王府各有錄事參軍官。北齊因之。隋左右衛府各有錄事參軍一人。大唐因之。)提到。

三、             因此想對於宋代中書門下政事堂最高職級的吏職人員試做ㄧ番探討。中國制度史這一份報告完成時間有限,雖廢寢忘餐拼命閱讀,也無法閱讀更多的典籍資料,因此只閱讀完台灣林煌達教授五篇、大陸劉後濱教授兩篇,等相關論文著作。以為範本吸納其精華重新編寫,並考訂印證如《宋會要輯稿》兩本、《續資治通鑑長編》兩本、《續資治通鑑》一本、《宋史》兩本、《舊唐書》一本、《新唐書》一本、《舊五代史》一本、《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兩本、《中國政治制度史》一本,和其他等等典籍資料相互對證。書目17為閱讀過後的論文,書目833為詳加考訂印證的相關典籍,未必每一本皆全書看完。未盡完美之處待日後將陸續補正。

 

貳、元豐改制:

一、             宋史志第一百十一選舉四(銓法上)。元豐為宋神宗年號(西元10781085年),元豐官制,即元豐五年所修訂之新官制。緣以宋初,官制紊亂,名不副實,宋史職官志稱:「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譬如:「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皆是顯例。言及官吏之任用,則用「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就地方官而言,多「用文臣知州,復設通判以貳之」。而且「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例如:以中朝之吏部郎中補外縣縣令,並帶郎中職銜,於是郎中之職則付闕如,因之不得不差遣他官治其事,是以官制常紊。神宗即位,始命館閣文臣校訂唐六典,至元豐五年,本唐六典並雜取宋朝舊法,制定新官制,史稱元豐官制(註二)。

二、             新官制之重點,愧郯錄一語道破,所謂「元豐定官制,歸階官於寄祿,還職守於百司」。就前者言,則釐定階職分立制度,所謂階,即特定之階稱,亦即階官,以階官定俸祿,謂之歸階官於寄祿。如:開府儀同三司,120千;特進,90千;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60千;宣奉、正奉、正議、通奉大夫,55千;通議、太中大夫,50千;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45千;朝議、奉直、朝請、朝散、朝奉大夫,35千;朝請、朝散、朝奉郎,30千;承議、奉議、通直郎,20千;宣教郎,17千;宣義郎,12千;承事郎,10千;承奉郎,8千;承務郎,7千;承直郎,25千;儒林郎,20千;文林郎,15千;從事、從政、脩職郎,15千;迪功郎,12千。階官之俸祿既定,又依政府編制之職事官定職錢。職錢分行、守、試三級,如六曹尚書,行級60千;守級55千;試級50千。概依任該職之年資深淺定級,如以銀青光祿大夫之階官任戶部尚書之職,既領階俸60千,又領職錢60千(按行級計算)。其餘政府諸職,皆如其例,惟視職之重輕,職錢有多寡而已。就後者所謂「還職守於百司」言,主指人事權歸還建置(吏部)是也。

三、             宋初,雖有吏部,但人事權則掌於差遣院,以中書舍人任其事。繼稱磨勘差遣院,趙普為分中書之權,建議太宗設考課院,於是考課院又取代磨勘差遣院。考課院有兩項人事權:一為考校京朝官,一為考校州縣官。太宗淳化中,則將考校京朝官部分,定名為審官院,考校州縣官部分,則曰考課院,總稱曰流內銓。神宗熙寧間,另置審官西院,主武官選,原審官院則稱審官東院,主文官選。此際流內銓,除掌原審官院,一部分銓選業務外,仍承掌考課院之全部業務。此外又有三班院之設,亦主武官選。總之由淳化至熙寧此段過程,官吏銓選機關概分如下:一、審官東院(主高級文官選),二、審官西院(主高級武官選),三、流內銓(主低級文官選),四、三班院(主低級武官選)。迨元豐一新官制,便將人事職權,悉歸吏部,由吏部尚書與侍郎分掌之。即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流內銓為侍郎左選;三班院為侍郎右選。通稱吏部四選。

參、堂後官來源變革:

一、             宋代「堂後官」,是指在中書門下政事堂服務中最高職級的吏職人員,可分為諸房堂後官和提點五房公事堂後官;諸房堂後官的職責,在點檢審核各房守當官、主書、錄事、主事所處理的各項業務公文書;提點五房公事堂後官,則是將各房轉呈上來的公文書,做最後的勾檢稽核。從職責分配來看,提點五房公事的堂後官,可說是名副其實的首席堂吏。元豐官制行,改中書門下為三省,隨之更改堂吏的名稱,將堂後官更名為都事、錄事。然在一般文書或詔令中,亦有將都事、錄事稱之為堂後官。此外,也將都事、錄事的職責,分為諸房都事、錄事和頭名都事、錄事,類似原先堂後官的職責設計;諸房都事、錄事「分掌」諸房事,由頭名都事、錄事負責「提點」諸房文字。這樣的職責分配,或許較能有效且嚴密處理公文書。堂後官既為宰相機構中的最高吏職人員,在遷轉、薪俸、福利及獎賞方面,自然會高於其他堂吏及諸百司吏職人員。從遷轉的角度看,堂後官遷轉至員外郎時,雖可以轉換為外官,但大多數堂後官未升至提點五房公事,皆不願出官。究其原因,除為子孫求恩澤外,若在提點五房公事任內,職事修舉,可被推恩任用;即使弛慢不職,亦可以堂除出任知州。此種心態,也表現在元豐官制後都事、錄事上,如上官均所言:「其未願出官者,坐理資任,至為郡守。」而且堂後官除了薪俸外,在遇節日、郊祀或皇帝登寶位時,都會受到衣服、帛匹、銀兩、減磨勘等賞賜,其中以每經南郊皆可保引子姪為私名吏員,最為其他堂吏或諸百司吏職人員所羨慕;王巖叟就認為,這樣的保引規定,與士大夫任子無異。堂後官與一般官員一樣,在公務處理上表現認真,或者能點檢出文書上的錯誤,會受到應得的獎賞。反之,堂後官若公文處理錯誤,或利用職權貪贓枉法,也會受到相對的懲處。堂後官在遷轉、薪俸、福利及獎賞方面,皆優於其他堂吏或諸百司吏職人員,因此大部分的吏職人員,皆以升遷堂後官作為目標。

二、             堂後官為負責處理國家重要行政業務的首席吏職,在專業素養及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勢必較高。太祖以來,就覺得吏員升遷者,往往不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易於枉法貪贓,希望改由士人擔任。宋廷提出一些優厚的條件,如減少磨勘年資、升遷官職,以鼓勵士人擔任堂後官一職,但執行效果上似乎不佳。主要緣於士人自我優越感太重,輕視吏職,而不願為之。王安石或許考量到這些士人的心態,才改變太祖、太宗以來的政策,不再以士人充堂後官,而直接設立檢正官一職,由士人擔任。元豐官制後,廢除檢正官,都事、錄事一職,仍以選人充任與主事升遷為之,顯示士人充任堂後官的情形一直存在。不過,士人擔任堂後官的意願仍然不高,所以葉適、王安石等士人,才會不斷的建言鼓吹。宋代吏職人員雖然受到士人的輕視,但從堂後官的官品、選人充任堂後官以及堂後官升遷為知州、通判等情形來看,可以發現官職與吏職並非涇渭分明,而是可以互相轉遷的。說明瞭官員與吏員的差異,絕不是用流內、流外官品分別那麼簡單,而是要從職責的設定來加以判斷,才不會將官充吏職誤以為是降職的處分。

三、             傳統中國官僚體系中,宰相機構為國家最高行政單位,處理國家重大事務,對吏職人員專業素養的要求,比其他部門吏職來得高。(註三) 因此,宰相機構的吏職,應為所有吏職的最高品階,也是一般吏員出身者所期望升遷的目標。(註四) 然而升遷至此職務的吏職人員,是否能持有較高的專業素養,卻引起爭論。唐高宗顯慶二年(657),劉祥道上疏言道:尚書省二十四司及門下中書都事、主書、主事等,比來選補,皆取舊任流外有刀筆之人。縱欲參用士流,皆以儔類為恥,前後相承,遂成故事。但掖省崇峻,王言祕密,尚書政本,人物攸歸,而多用胥徒,恐未盡銓衡之理。望有釐革,稍清其選。

四、             從劉祥道的奏疏中,有幾點可以注意的:

1.         第一,尚書省都事、主事,門下省錄事、主事,及中書省主書、主事等三省高階吏職人員,大都是從流外吏員升遷為之。

2.         第二,劉祥道認為三省為處理國家重要政務所在,多用吏員升遷之人處理業務,似乎不太妥當,顯示出對吏員出身者的輕視與不信任。

3.         第三,唐代政府雖然欲參用士人擔任三省高階吏職,但士人皆以其職為恥,而不願意充任之。宋代的堂後官(元豐官制施行後,改為都事、錄事),指在中書門下政事堂(元豐官制施行後,改為尚書、門下、中書三省)元豐官制施行後,雖然將堂後官改為都事、錄事,但在政府的詔令或文書中,仍將都事、錄事稱為堂後官。

五、             堂後官,是指在中書門下宰相機構中服務的高階吏職人員。唐代初期的政事堂,原先並非為行政單位,只是宰相議政的場所,《舊唐書》〈職官志‧門下省〉載:舊制,宰相常於門下省議事,謂之政事堂。永淳二年七月,中書令裴炎以中書執政事筆,遂移政事堂於中書省。開元十一年,中書令張說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其政事印,改為中書門下之印也。

六、             唐代政事堂的轉變:首先,政事堂原設在門下省,高宗永淳二年(683)七月遷至中書省,此時政事堂仍只是宰相議政之處;玄宗開元十一年(723),中書令張說除將政事堂改為中書門下,政事印改為中書門下之印,另設吏房、樞機房、兵房、戶房、刑禮房等五房於中書門下後,分曹處理相關事務。使得原本為議政之地的政事堂,轉兼為宰相理政之所。宋朝在元豐官制前,基本沿襲開元以來的舊制,以中書門下為宰相辦公之所,《宋會要輯稿》引述《神宗正史職官志》:中書門下在朝堂西,榜曰:「中書」,宰相治事之所,印文行敕曰:「中書門下」。將「中書門下」簡稱為「中書」,為元豐官制前的普遍用法,此從司馬光、呂公著、韓維、張璪等官員,上高太后和哲宗的奏摺中也可看到:開元中,張說奏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自是相承,至於國朝,莫之能改,非不欲分也,理勢不可復分也。故鄉日所謂中書者,乃中書門下政事堂也。奏摺中說到,元豐官制前所謂的「中書」,是指「中書門下政事堂」,非指「中書省」;從而可知,一般文獻所指出官制改革前「中書堂吏」,實指在政事堂服務的吏職人員而言。

七、             唐代中書門下五房置於政事堂後之制,為宋代所承襲,而將政事堂的吏職人員統稱之為「堂後吏」;將五房中每一房的首席吏職,稱之為「堂後官」。不論是「堂後吏」,或是「堂後官」,在宋代都可用「堂吏」一詞涵蓋之。(註五)不過,宋代中書門下政事堂的五房名稱,和唐時的五房名稱已有不同,除將原先的吏、樞機、兵、戶、刑禮五房,改為孔目、吏、戶、兵禮、刑五房外,另增生事、勾銷二房。(註六)且將中書門下諸房吏職人員辦公地點,總稱為制敕院。宋廷於元豐五年(1082)五月實施新官制。舊有機關,舉凡諫院、宣徽院、三司、審刑院、審官院、群牧司等部門,前後被廢罷,取而代之的是一個以三省、六部、九寺、五監為骨架的中央政府。以中書門下轉換為三省而言,元豐六年十月庚子,新建尚書省成,後將尚書省原辦公地點利仁坊,移至大內之西新建尚書省。同時,將舊有中書門下東、西廳,改為中書、門下兩省辦公地點;而中書門下都堂,則改為三司都堂。原本置於禁中之外的三省機構,皆改置於禁中內。在中書門下轉換成三省的同時,附於中書門下堂吏的編制,跟著被取消,改由三省吏職共同負責。元豐四年(1081十一月二十六日,詔:「中書、樞密院吏,止分隸三省,毋撥入六曹;如有剩數,並額外存留,轉補、請受及諸恩例,並如之。」顯示元豐官制前,宋代政府已經試著將堂吏轉移至三省。《宋會要輯稿》職官327框外曾補一條史料:「是年行官制,除堂後官之名,於門下省、中書(省)置錄事而已。」南宋李心傳也說到:「堂後官,今三省諸房都、錄事也。」這二條資料,說明堂後官改為都事、錄事而已,也說明瞭政事堂吏職編制被取消,改由三省吏職取代之。元豐官制施行時,雖然將堂後官改為都事、錄事,但堂後官的稱呼還是被保留下來。高宗紹興五年(1135七月一日,詔:「堂後官補職及一年與改宣教郎,定著為令。」詳定二司敕令所在檢討此詔令中,提到:「堂後官,今為三省諸房都、錄事。」此詔書既不明言都事、錄事,而以堂後官言之,顯示當時對都事、錄事等吏職名稱,還存留稱之為堂後官的習慣。 

肆、員額編制與職責:

一、             宋初,堂後官編制為十五人。太宗淳化四年(993)八月,以「逐房堂後官各三人,秩序既等,不相充稱」為由,對堂吏的編制做了調整;堂後官由原先的十五人改為六人,其一人為提點五房公事,另外五個堂後官,各掌一房。真宗咸平三年(1000)十月,詔:中書五房各置主事一人。此一詔令,使得各房堂吏的編制,由「堂後官—錄事—主書—守當官」四階,轉換成「堂後官—主事—錄事—主書—守當官」五階。雖各房分層處理業務越趨細緻化,但堂後官依然為各房首席吏職,並未改變。元豐官制行,三省吏職取代中書門下吏職。門下省吏職:錄事三人,主事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八人,守當官十九人,共四十九人。中書省吏職: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四人,守當官十七人,共四十五人。尚書省吏職: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三十五人,守當官六人,共六十四人。

二、             元豐官制施行後的三省吏職,分為「錄事(都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等五階。和元豐官制前吏職編制相比,有幾點注意的:第一,名稱的改變,吏職名稱中,只有主事和守當官維持不變,其他如堂後官改為都事、錄事,原錄事一職改為令史,主書改為書令史。第二,元豐官制前後錄事一職的品階、地位並不相同,一是在主事之下,一是在主事之上。第三,吏額雖變得比較龐大,但單以堂後官和錄事、都事的吏額相比較,前者為八人,而後者為九人,只多了一個名額,說明最高吏職人員所增有限。高宗建炎三年(1129),三省制度又發生重大的轉變,即將中書省與門下省合併為中書門下省;在吏職的編制上,也跟著調整,其制訂的吏額為: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守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中書門下省的吏額,與神宗元豐官制吏額相比,並未顯著減少,只能反應元豐官制後三省吏額有增多的趨勢。

三、             南宋初期除了將中書省、門下省合併為一省外,還不斷裁減吏額,孝宗隆興元年(1163)時,三省的吏額如尚書省都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六十八人,較元豐官制吏額只多八人。中書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六十八人,比元豐官吏額少了二十六人,此或與中書省、門下省合併後,減少公文的流程,不需要那麼多吏職人員有關。就都事、錄事的編制而言,中書門下省錄事為八人,尚書省都事為七人,合計十五人,反較元豐官制的九人,又增多了六人,則可能與都事、錄事職責的設計有關。

四、             就職責而言,宋初,中書門下五房各置堂後官三人,其職責為:「一人主承受批鑿聖語,定押敕草;一人主點檢書寫熟狀,呈押進入;一人主對讀印押發放。」太宗淳化四年八月,對堂吏編制做了調整;各諸房所處理的各業務項目,經守當官、主書、錄事,分別行遣、處理文字後,交各房堂後官總理,再由提點五房公事的堂後官做最後的勾檢稽核。在這個職責分配中,各房堂後官由原先三人改為一人,其工作量必定增加,可能導致部分堂後官無法負荷,不得不另增堂後官人數或其他吏職人員,以分擔部分職責。真宗咸平三年十月,五房置主事一人,雖未言其職責為何,若比照元豐官制後三省主事,其職責應為分掌諸房事或分押諸房文字。或可認為主事一職的設立,是在分擔堂後官的部分職責。此外,仁宗景祐元年(1034十月十一日,詔:「今後提點五房並堂後官額八人。」顯示在淳化四年八月以後,堂後官人數有增加的趨勢;景祐元年的詔令,將堂後官的人數限制為八人,這些增加的堂後官,自然分擔原有堂後官的部分職責。

五、             元豐官制後,都事、錄事職責基本和堂後官的職責相類似。徽宗宣和二年(1120),左司員外郎王蕃的說法,元豐及崇寧舊法,尚書省「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丞請筆行下。」亦即分掌諸房的都事先將所上文案「簽帖」後,交由首席都事「點檢」,然後上呈郎官「押訖」。(註七)從孝宗隆興元年都事、錄事職責來看,中書門下省頭名錄事一名,負責「點檢諸房進發文字」;錄事一名,負責「點檢文字」;其他錄事六名,各「分掌諸房事」。尚書省頭名都事一名,負責「點檢諸房文字」,其他都事六名,各「分呈六房文字」。上述都事、錄事的職責分配來看,類似原先堂後官的職責設計,由諸房都事、錄事分別「總之」或「分掌」諸房事,頭名都事、錄事,則負責「提點」或「檢點」諸房文字。或許這樣的職責分配,較能有效且嚴密處理公文書,南宋初期大量裁減中央百司吏額時,對於都事、錄事等吏額,還是維持一定的額數。

伍、堂後官的來源:

一、             宋代堂後官的來源,大致上可分為三:一是由選人、京官選充的;一是由下等職級的主事升遷為之;一是由百司吏職中徵選。以選人充堂後官,自太祖即開始施行。開寶六年(973)四月,詔堂後官十五人,令吏部流內銓於前資見任令、錄、判官、簿、尉等地方幕職州縣官內,揀選諳會吏事者擔任堂後官一職。此是用選人為堂後官。仁宗景祐元年(1034)十月,詔:「今後提點五房並堂後官額八人,選人及主事內中抽取。」說明瞭仁宗朝時,仍用選人充任堂後官一職。以京官充任堂後官的方式有二:一是直接以京官充任之,如《續資治通鑑長編》載太宗雍熙元年(984)五月,任命將作監丞李元吉、丁顧言為堂後官。李燾在條文後附帶注明:「京官任堂後官,自此始。」一是以選人充任堂後官時,先授以京官的職等,此種方式亦始於太宗。端拱元年(988)八月,中書堂後官闕,中書門下原本想從百司吏職中補之,但太宗不允許;後以河南府法曹參軍梁正辭、楚邱縣主簿喬蔚等五人,並為將作監丞,充中書堂後官。也就是梁正辭、喬蔚等五位幕職州縣官,先升遷為京官,再使之擔任堂後官一職。天聖二年(1024)四月,宰相奏見闕堂後官一人,仁宗下詔:「吏部銓於選人內,揀有出身,好人材、書劄,歷任無過犯人,赴中書試驗公事。」合格者,則授以京官充職。以下等職級的主事升遷堂後官而言,仁宗景祐元年(1034)五月,以中書門下主事周日宣為堂後官,此是一例。神宗熙寧三年(1070)九月,中書門下置檢正中書五房公事一人,另每房各置檢正公事二員,並以朝官充。因此之故,中書門下建議裁減不習事守當官五人、主事二人、錄事三人,「與出職,更不補額」;而見留錄事以下之吏職人員,置簿以書其功過,作為陞降的參考。中書門下另建議,若堂後官有闕,則選「廉謹曉吏事者」補之,而不簡試選人充任之。也就是說,在設立檢正公事後,如遇堂後官闕時,不再從選人中選補,而是由主事升遷為之。

二、             就百司吏職補充而言,《宋會要輯稿》〈五房五院〉:「舊制,每房置堂後官三人,並自京諸司選人;國初授同正官,其後稍授檢校郎中員外並五品階而長任。」李燾在《續資治通鑑長編》中,針對太宗以殿中丞丁顧言守本官復充堂後官一事,分析道:堂吏自唐至漢、周,率至(自)京百司以有人材、能書劄、行止廉幹者抽補,分掌諸房公事,年深即授檢校少卿監,同正將軍。至國初,趙普在中書,奏令檢校諸曹郎中。自邇以來,屢懲其貪而數惡其黨,故參用士人有科第、歷外官者。至是,復秩以朝籍,蓋矯昔之枉也。依《宋會要輯稿》所載及李燾的說法,說明五代至宋初,諸百司吏職人員,是可以被選遷為堂後官的。但至乾德二年(964),趙普拜相任職於中書門下後,對百司吏職遷任堂後官有所限制改革,「參用士人有科第、歷外官者」為堂後官。此政策,在太宗時期更加地落實,端拱元年八月堂後官闕時,中書門下原想從百司吏職中補之,卻被太宗所否決。此一事件,一方面說明在端拱元年之前,百司吏職人員仍可以被徵選為堂後官;另一方面,則顯示出對百司吏職遷任堂後官的限制。

三、             上述三種堂後官來源中,說明幾種現象:第一,百司吏職人員升遷為堂後官的例子,似乎越來越少,從太宗拒絕中書門下的建議看出,漸轉變成以選人充任和主事升遷為主。第二,從宋初開始,似乎一直鼓勵選人或京官充任堂後官,但到了熙寧三年九月設立檢正公事後,不再以選人充任堂後官。元豐官制行,罷檢正官,而將其職歸左右司;選人不得充任堂後官的規定,也隨之取消。元豐官制後,堂後官改為錄事、都事,而錄事、都事之來源,基本上還是依照選人充任及主事升遷兩種。哲宗元祐四年(1089)十一月,詔:「三省錄事、都事,並依條陳試選人或職法官,逐省各一員。」從這條詔令來看,選人充任錄事、都事,為三省各一人,表示其他錄事、都事,可能由主事升遷為之。再以高宗紹興八年(1138四月十七日的詔書來看,其規定三省、樞密院吏職人員的升遷為:如遇正額有闕,自令史以上,只得遞遷,更不差人權行;自書令史以下有闕,只得試補。未試補間,如有闕人處,委係煩重,許據闕差權,仍不得過所闕之數。從這條詔令可以看到,三省書令史、令史、主事、都(錄)事等吏職的升遷,是以年資名次遞遷;而守當官、守闕守當官、私名等吏職的升遷,則採用考試方式試補。所以採取這種分法,可能與流品有關,因為錄事、都事,為正八品,主事、令史、書令史,皆為從八品,屬於流內官;而守當官、守闕守當官,則為流外吏員。對有官品的吏職人員採用年資、名次升遷,除了相信其專業技能外,也含有尊重之意;而對流外吏職人員採取試補,則在保證其專業技能。

陸、堂後官的遷轉:

一、             堂後官的遷轉,可分內部升遷和外出官職兩方面。就內部升遷而言,元豐官制前的堂後官,一般都以「堂後官某某官名」出現,如張慶隨為「堂後官大理寺丞」,堂後官為其所充任職務,而大理寺丞則是其官名;張慶隨在後來的升遷上,是從大理寺丞遷轉為右贊善大夫,但仍充堂後官一職。(註八)類似張慶隨遷轉官職仍充堂後官的例子,也有幾個案例可印證,如馬千之,以「堂後官膳部員外郎」遷轉為「倉部員外郎」,仍「充堂後官」;而後馬千之再以「堂後官右贊善大夫」遷轉為「殿中丞」,而為堂後官「如故」。堂後官升遷官職中,最重要的還是升遷至提點五房公事,即成為真正的首席堂吏。如劉明恕,便以堂後官太博士遷轉為提點五房公事,真宗還對他說:「五房事繁,藉汝勤幹,宜益盡心也。」魏孝先,也是從堂後官升遷為提點五房公事。但有些堂後官並非直接升遷為提點五房公事,而是先出任官職,再遷轉為提點五房公事的。如欒崇吉是由中書刑房堂後官,遷轉為揚州榷務,然後再遷轉為堂後官兼提點五房公事,並非由堂後官直接遷轉的。就堂後官的「出官」而言,太宗淳化四年八月對堂吏的改革中,制定了部分吏職出官的職務,其中錄事出官授以令、錄,而主書以下堂吏出官,則授以簿、尉。但對堂後官出官的職務卻未明言,主要是因為堂後官年深者可授予通判,年淺者則授予知縣或監當差遣,顯示堂後官在出官方面,是有比較大的彈性空間,此從鄧湘等九位堂後官被令出官的職務可以得知。堂後官年深者與通判的慣例,至真宗時又做了部分修正。大中祥符七年(1014)四月,真宗和王旦等宰執討論堂後官的恩澤時,王旦等人就談到:堂後官本選士流經科者,十年無遺闕,改官為通判,蓋先朝舊例也;若由流外守職至堂後官,即無此例。從對說內容來看,說明瞭選人出身和吏職出身的堂後官,是有不同的出官規定。王旦還說到:「蓋中書堂後官,開寶九年以後,多是優轉,咸平以來,惟有抑損。」顯示堂後官出官的職務,會隨著政府的政策而有所轉變。

二、             從仁宗朝開始,試著訂定堂後官出官的品階,但效果似乎不佳。英宗嘉祐八年(1063)十月,中書門下在奏摺中談到:舊有規定,堂後官遷轉至員外郎時,仍可充任堂後官。但至仁宗景祐初,規定堂後官若遷轉至員外郎時,必須轉換為外官;可是大多數的堂後官,如未升至提點五房公事,皆不願出官,反將所應轉之官,轉而為子孫求恩澤,且成為一種慣例。中書門下建議:堂後官若遷轉至員外郎而不願出官者,則「令依舊供職,不許求恩澤」。中書門下還進一步建議:所有五房提點,例雖次補,亦合乎擇材。今後,如任內職事修舉,年滿日,即依舊推恩任用;如弛慢不職,即不候年滿,止與堂除知州出外。此建議中,可知一般堂後官皆以升遷至提點五房公事為主要目標。其原因,除為子孫求恩澤外,可能與出任的官職有關。堂後官遷轉至員外郎,出官可與通判一職,如堂後官國子博士劉克昌,以虞部員外郎落職後,與通判差遣。但堂後官若升遷至提點五房公事,在任內職事修舉,則年滿日,可被「推恩任用」,如太宗時,以提點五房公事欒崇吉為度支員外郎三司度支副使。而提點五房公事若「弛慢不職」,也可以「堂除知州出外」。或因提點五房公事一職,任滿可被「推恩任用」,使得堂後官皆以升任提點五房公事為目標。中書門下的官員,在考量堂後官們的心態後,建議堂後官遷轉至員外郎後,仍「依舊供職」,只取消恩澤子弟的福利而已。元豐官制後,將堂後官改名為都事、錄事,也訂定其出官品階只能至朝請大夫為止。(註九)哲宗時,尚書省都事張古,出職改為朝奉大夫。朝奉大夫比朝請大夫低二品階,符合元豐官制的規定。到了徽宗政和時,此項規定已被打破,三省都事、錄事等吏職人員,有用特恩遷轉至中奉大夫。對於政和以後吏員出職品位過高的情形,部分政府官員並不認同這樣的做法,如聶昌就建議吏員升遷至奉直大夫時,就應令其出職當官。

三、             南宋對於都事、錄事等吏職出官的品階,大致上又恢復到元豐官制的規定,紹興二十八年(1158三月十一日,詔:三省、樞密院等吏職,如遷轉至朝請大夫時,即依限員法,未得展行寄資。明確訂定三省都事、錄事等吏職人員出官,只能至朝請大夫為止。而在出官的職務方面,李心傳曾分析說:建炎(1027-1030)以前的規定,三省諸房都事、錄事,補職及一年,則改為宣教郎。任職滿五年而願出官者,則授與通判一職;任職滿十年以上而出官者,則授與郡守一職。建炎初,李綱為相,建議都事、錄事出任官職止至通判,為朝廷所接受,且被沿襲下來。由此可知南宋都事、錄事出官職務,與北宋時相較,明顯的被限制,只能出官至通判一職。宋代政府對於堂後官的出官,愈來愈限制其品階或職務,但堂後官還是所有部門吏職或是堂吏中遷轉最快的。哲宗元祐元年(1086),監察御史上官均就說到:百司胥吏,大率積累及二十餘年,方得出官。惟三省吏為最優幸,凡幹點檢諸司文書,率隨其司酬獎減年,出官最速;其未願出官者,坐理資任,至為郡守。堂吏之遷轉所以較其他部門吏職為優,當然與他們位處於國家最高行政機構有關。而身為最高吏職的都事、錄事,其遷轉勢必更優於主事、令史等堂吏,所以才會出現下等職級的堂吏,雖可出官而不願出官者,以升遷都事、錄事作為最高目標,祈求出官為郡守、通判之職。

柒、獎懲、薪俸與福利:

一、             宋廷對認真處理公務的堂後官,有相當的獎勵制度,曾鞏在〈堂後官轉官制〉一文中,說到堂後官因為能「治文書,赴期會」,即予以「進秩一等」,以獎其勤勞。乾道九年(1173九月二十三日,編修高宗《會要》、《玉牒》完畢,賞賜參與編修的玉牒所及三省吏房、禮房等所屬吏員,其中都事、錄事,「各特與減二年磨勘」。此外,堂後官若能認真點檢出文書的錯誤,適時提出改正的建議,更會受到朝廷的獎賞。神宗熙寧四年(1071)二月,堂後官魏默提出:最近頒布丞郎、給諫、分司致仕,其遺表恩的規定似乎有問題,「誤依見任例與京官」。神宗因魏默的提醒,下詔改正:「自今丞郎、給諫、分司致仕,遺表恩比見任第降一等;其武臣,令樞密院施行。」魏默因能適時建言,除依例升等為上簿外,還特減二年磨勘,作為獎賞之用。在獎勵的同時,宋廷也有一套辦法懲處失職的堂後官。堂後官在公文書處理上,若有錯誤或失察時,是會被懲處的。太宗淳化三年(992)二月,詔:中書門下將敕文送至發敕院後,發敕官如點檢出差錯,處理敕文的「堂後官罰三十直,守當官罰十五直」,將所罰三之一賞給發敕官。仁宗天聖中(10231031),發生中書門下守闕守當官馬宗壽,「寫造偽敕下禮部,補蘇上達充齋郎」一事,提點五房公事張仁惠、堂後官李昭度等人,因不覺察馬宗壽之弊,分別受到降授光化軍、齊州監當等處分。神宗時,原左武衛大將軍郢州防禦使趙世清,因罪降,止令許為朝請郎;但中書堂後官兼五房提點魏孝先、堂後官劉應機、主事時士良,在處理趙世清的敕告時,乃以舊官書之。魏孝先被罰銅三十斤,劉應機、時士良並降一官監當。

二、             堂後官若在行為上違反正常體制,不管有意或無意,都會受到懲處。慶曆五年(1045)二月,堂後官大理寺丞朱濟,出外迎接富弼,被諫官彈劾;朱濟因此被派任監泗州糧料院。朱濟之所以被懲處,是因其行為讓人感覺到有私通大臣的嫌疑。此外,堂後官若運用職權而行貪贓枉法之事,則會受到比較嚴重的處罰。慶曆六年(1046)七月,堂後官贊善大夫張用和,想利用職權幹預慈孝寺事務,為主僧文旦所拒。及遇乾元節賜佛寺紫方袍時,張用和故意漏列慈孝寺於詔敕中。此事被稽查出來後,張用和受到被派任監潭州糧料院的懲處。徽宗時,中書省錄事郭授、盧中民二人,因私自藏匿詔書,被懲以降官的處分。

三、             宋代堂後官的薪俸來看,提點五房公事,俸祿三十千,與左、右庶子,起居郎、舍人,侍御史,左、右司諫,殿中侍御史,員外郎,西京、南京、北京留守判官,河南、應天、大名府判官,赤令等俸祿相同;而其春冬衣賜,春、冬絹十五匹,冬綿三十兩,卻高於前述的留守判官、判官的春、冬絹二十兩,冬綿二十兩。堂後官俸祿二十五千,則與諸衛大將軍、皇城司以下諸司使、節度觀察判官的俸祿相同;而且其春冬衣賜,亦高於節度觀察判官。可知堂後官的俸祿是相當的不錯,而其春冬賞賜,亦高於同俸祿的地方官員。可以看到其他堂吏的俸祿,與堂後官相差甚多,如主事二十千,少於堂後官五千;錄事十千,少堂後官十五千;而守當官五千,只為堂後官的五分之一。

四、             宋代堂後官的俸祿,並非只有金錢支給,還包括春冬之際絹、綿、羅等布帛的給與。堂後官除薪俸的支給外,在遇節日、郊祀或皇帝登寶位時,也會受到一些賞賜。以特殊節日的恩賜而言,北宋在元豐官制以前的五月五日十月一日、誕聖節等特殊日子,會賞賜文武百官服飾,包括在京諸百司一些吏職人員在內。對堂後官服飾的賞賜中,大致可將堂吏分為二類,堂後官和主事為一類,錄事、主書、守當官為一類,在賞賜服飾上有明顯不同。而堂後官在五月五日的賜服中,還是與主事有別,以顯示其為首席吏職的不同性。就郊祀的賞賜來說,北宋前期在郊祀後,對於文武官、吏雖皆有絹銀的賞賜,但未有定例,直到神宗熙寧中,始將賞賜項目明訂清楚。主事以下吏職人員,必須相關部門且實際參與業務者,才給予相對的賞賜。以堂後官而言,其賞賜為銀十五兩,帛十五匹;但堂後官若有參與大禮業務,則另加賜銀五兩,帛十匹。以登寶位為例,高宗在紹興三十二年(1162六月十日下禦劄內禪,十一日,趙登基為皇帝。不久之後,開始賞賜中央百司各部門的官、吏。其中,中書門下省錄事、尚書省都事,都各減一選出職作為賞賜。除上述衣服、帛匹、銀兩、減磨勘等賞賜外,堂後官在郊祀後,亦可以保引子姪為私名吏員。熙寧三年(1070十一月十七日,中書門下條例所在刪定〈堂吏保引試賞罰條約〉中,規定堂後官只要一經南郊,就可以保引「弟姪或有服外親一人」為中書門下諸房私名吏員,較其他主事、錄事、主書、守當官等堂吏來得優渥。元豐官制後,雖將堂後官改為都事、錄事,但其郊祀保引規定,並未有多大的改變。高宗紹興元年(1131)四月,尚書省建議:欲依「祖宗舊法」,都事一遇大禮,許保引有服親一名。獲得了高宗的同意。說明元豐官制後,三省都事、錄事保引有服親為私名吏員,基本上和堂後官保引規定相同;且在紹興元年以後,依然被施行。上述各種賞賜,雖然也施行於樞密院等其他單位的吏職人員,然三省吏職人員所受到的賞賜,總體而言算是最好的。哲宗元祐元年(1086)十月,試給事中胡宗愈引用右司諫王巖叟的話,談到:三省胥吏,歲累優秩,日給肉食,月享厚祿,寒暑有服,出入乘官馬,使令得營卒,郊禮霑賜賚;又許引有服親為吏,如士大夫任子無以異,而曾不限年,得祿尤早。其供職事,則一月之間,或僅逾兩旬;一日之間,常不滿半日。點檢諸司文字差錯,乃是職分當然,何至字字論功,日日計賞,或陞名次,或檢(減)磨勘,或添料錢,支或銀絹。又每遇朝廷舉動事,曾行一紙文書,則復妄敘勞能,別希恩澤。望抑僥倖以除蠹,絕姑息以戢姦,棄近例,禁換法,復講治平以前條格。

五、             王巖叟的論述中,說明三省吏職不管在俸祿、假期、郊賚賞賜、轉資、保引子弟等等,都是相當的優渥。身為三省首席吏職的都事、錄事,更是優於其他堂吏。這些設計,除了說明瞭都事、錄事(堂後官)在堂吏中的重要性,而優厚的薪俸及賞賜,亦或可激勵下等職級的主事、令史(錄事)、書令史(主書)、守當官等堂吏,努力升遷為都事、錄事。或許,由於堂後官的賞賜太過於優厚,導致部分官員提議限制堂後官的一些福利。如前述堂後官如至員外郎,若不願出官,依例可恩澤子弟;但至英宗嘉祐八年,中書門下建議取消此福利。孝宗隆興二年(1164)六月,某位臣僚談到,原本規定朝議大夫與堂後官,各自為一額,立定員數,依序撥展。但這位官員認為堂後官近來「功賞頻併」,可能造成與朝議大夫之人袞同遷轉,待遇似乎太過優厚。為了防範這種情形出現,孝宗同意這位臣僚的建議,由朝議大夫額內撥五員專充堂後官,依序撥展。此案例顯示出,當官員覺得堂後官的賞賜可能超過原來體制的規定時,會試著阻止或限制,以免過於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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