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沒有延宕時機的本錢
不管是從外在發展趨勢,或者是台灣本身的經濟與產業結構發展方向來看,融入區域經濟整合都是台灣生存、成長所必須要走,而且是迫切要走的一條路。但是,從當前的情勢來看,台灣迄今根本沒有作好準備工作,甚至並沒有意識到情勢的嚴重性,在此可以以一項指標即FTA覆蓋率(FTA coverage rate)來顯示台灣在區域經濟整合方面落後的程度。
所謂FTA覆蓋率係指與FTA夥伴貿易金額占該經濟體總貿易額的比率,尚可以分為進口與出口兩方面。依據2011年的進出口統計,在FTA出口覆蓋率方面,四小龍的南韓達36.5%、新加坡為63.6%;先進國家的美國達45.3%、加拿大達76.0%、日本為19.1%、歐盟達72.8%;發展中經濟體的中國大陸為12.3%、印度為21.6%、東協為5.92%;中南美洲的墨西哥達92.1%、智利89.8%、秘魯75.0%;而我國,瞠乎其後,僅僅0.2%,主要是與中南美洲5個友邦國家所簽的4項FTA。
如果以我國的主要競爭者南韓為例,迄2013年1月底與南韓已簽署今FTA並且生效實施的國家,包括美國、歐盟、東協、歐洲自由貿易協會(EFTA)、秘魯、智利、印度等,這些國家合計占我國2011年出口市場的40%。換言之,在占我國出口比重達40%的市場,南韓的產品可以享受到關稅等方面的優惠待遇,我國產品卻無,在相對競爭上居於不利的地位。
我國簽署FTA面臨自由化的瓶頸
洽簽FTA必須以自由化為前提,但是在自由化方面,台灣卻面臨相當嚴重的瓶頸,其一,自2002年我國加入WTO成為會員之後,迄今經貿體制幾乎仍維持在2002年入會之時的狀態,鮮少改變;但是2000年至今,正是FTA數量快速增加、區域經濟整合快速推進的時候,我國自由化的水準和先進家洽簽FTA所要求的條件,中間的落差越來越大。
其次是長期以來國人習於現狀,缺乏國際觀,偏安於市場保護措施之下,對於融入區域經濟整合、掌握國際市場機會、運用國際資源等欠缺應有的認識,未能意識到扼殺台灣發展的潛藏危機。即以政府各部門而論,一談到法規調適或鬆綁,經常以社會安全穩定、國人權益或社會公平、未符合國際慣例、產業發展、貿易談判等各式各樣理由來阻擋,一再拖延改革的時機。
其三是產業界方面,於2000~2007年間,台灣產業將生產據點加速移往海外,加上出口集中於中國大陸,大陸與香港合計占台灣出口約40%,產業界未能將實際的需要反映出來。直至2010年東協10國與中國大陸展開全面自由貿易區的運行,對我出口至大陸形成嚴重威脅,才促使兩岸進行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談判。
最後一項關鍵的瓶頸當然是政治因素,洽簽FTA並不是單方面的意願所能決定,必須要得到對方的認同,但是國際上我們經常遭遇的難題就是政治因素的干擾。
脫困而出的三條路
面對未來的危機,台灣基本上有三條路可走,一是儘速調適法規,加快經濟自由化的步調,尤其是台灣目前在外人投資業別限制、外人投資審查程序管理、投資法令不明確、勞動法規僵化、金融市場自由度不足、服務業管制等多方面存在亟需鬆綁的法規障礙。
其次是積極推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協定,但是遭遇的困難又與前項的作為有關。觀察晚近歐、美等先進國家洽簽的FTA,其自由化的方向已經超越了傳統關稅消除、服務市場開放的範疇,擴大至法規透明化、調和的義務。在貨品方面,著重在檢驗、檢疫等非關稅措施;服務業方面,則加強去除監管法規的不合理、不必要性。議題範圍涵蓋了(一)法規透明化、可預測性,(二)商品與食品檢驗與檢疫制度,(三)電子商務,(四)電信,(五)金融,(六)智慧財產權保護,(七)競爭規則,(八)公營事業等眾多領域;而其基本要求則進一步延伸到(一)強化法規制度透明化及參與義務(如立法及修法之事前公開法規草案及具體說明理由),(二)締約成員要以國際準則或標準為基準,作法要與國際接軌(如金融監理方面的巴塞爾公約),(三)先進國家將其制度強制轉化為FTA規範(如智財權之保護從WTO規定之50年延長到70年)等。換言之,國際趨勢是FTA的涵蓋層面越來越廣,要求的水準越來越高,台灣要走的路似乎是越來越遠,踏出去的腳步必須加快、加大,改革的決心要更為堅定,但這些都不是短期間可以做到的。
以上,積極推動自由化以塑造洽簽FTA的條件,或者是積極洽簽FTA,運用對外承諾來推進國內自由化腳步,都不是三、五年時間可收到重大成效的。因此,脫困的第三條路是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在示範區有限的範圍推動更廣、更深的自由化措施,以更大規模的經濟自由化與國際互動,然後,從示範區成功的經驗逐步擴大到全國的經濟自由化。
積極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
就目前而言,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可以同時達到三個層次的策略性目標:
一、 為台灣經濟邁向自由經濟鋪路,協助台灣調整結構、達到經濟轉型的目標。
二、 創造台灣洽簽FTA、融入區域經濟整合的有利條件。
三、 以自由化結合台灣的優勢條件,創建台灣成為跨國產業合作的平台,並且成為帶動經濟成長的主要引擎。
推動「示範區」基本上有兩個重要的思維主軸,一是自由化,另一則是產業發展,前者為體,後者為用;前者是必要條件,後者則是充分條件,二者相輔相成才能建構成為創造高附加價值經濟活動的「示範區」。
在自由化方面,「示範區」有兩個主要的內涵,一是市場開放,另一則是法規調適與行政效能提升。市場開放方面,一則要對中國大陸以WTO會員的待遇來管理,包括陸資來台對製造業的投資、對大陸服務市場的開放,以及開放大陸貨品輸入加工、製造、重整後輸出等。其次是對WTO會員在服務部門的進一步開放,包括專業服務業、律師、教育服務業、健康與社會服務業等。
在法規調適及行政效能提升方面,包括四個大領域:人力、土地、租稅與單一窗口服務。人力方面,「示範區」要適度鬆綁企業聘僱定期契約員工及工時調配制度,降低企業僱用的障礙;要調整外籍白領人才延攬門檻,放寬部分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工作,活絡企業跨境人力資源之運用;要擴大聘僱外籍藍領適用業別,協助企業獲得所需足夠之勞動人力。
土地方面,「示範區」內要(一)加速土地取得時效,(二)簡化行政流程(包括土地使用變更審查、土地及環評審查、目的事業與農地變更審查、水土保持規劃及水保計畫審議),(三)土地使用彈性管制等。
至於租稅領域,「示範區」之重點在降低國際重複課稅障礙,不提供過度租稅優惠措施破壞租稅公平,而係要積極促進投資與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便捷資金、人才、技術、貨物之暢通。因此,其重點有5個項目:
一、促進技術創新與運用:外商專利授權或讓與免稅。
二、促進投資:包括(一)海外台商盈餘匯回示範區投 資免稅,(二)外籍股東股利免稅,(三)示範區內企業海外投資盈餘匯回示範區再投資免稅。
三、促進留才、攬才:外籍及大陸專業人士免申報海外來源所得等。
四、貨暢其流:包括(一)減免外貨主來台加值營業稅,(二)進口供營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
五、促進資金運用彈性:企業年度未分配盈餘免予加徵10%。
在單一窗口服務方面,「示範區」之管理由其主管機關設立單一服務窗口,集中提供各項管理(如建管、土地管理、環保、勞動管理等)所需之服務,以提升區內經濟活動之效率。
發展「自由經濟示範區」成為具體而微的「區域經濟合作平台」
自由化只是「示範區」成功的必要條件,「示範區」要能成功,還必須搭配產業政策的充分條件,在產業目標的引領下,以產業聚落(cluster)的發展模式,提供必要的產業政策與配套措施,結合產業的優勢條件,驅動「示範區」的成長。
茲舉香港為例。早期香港當局立下將香港從「製造的香港」轉型為「物流的香港」的目標,規劃其驅動力量來自於「能將產品與服務以最短時間及最高效率送達任何地方及每一地方」。為了創造如此的驅動力量,香港政府在政策上將香港定位為自由港,並且在(一)與外界連結的優異基礎建設、(二)高科技通信、(三)世界認證的貨櫃安全系統、(四)貨櫃處理的設施與能量、(五)貨櫃營運及營運商優勢、(六)成本競爭力、(七)銀行、貿易金融、保險、法律等支援性服務等與產業競爭力有關的因素,以全球指標來評比本身的水準,逐步提升優勢條件;因此,即便是鄰近的大陸的港口不斷改善服務能力,香港的轉口地位仍歷久不衰,進口再出口的貨運占其總出口的比重高達95%。
依據行政院經建會原來的規劃,並且已經得到相關部會的共識,「示範區」內可以朝向「產業創新整合中心」、「新世代自由貿易港」、「國際人才培訓中心」、「國際健康醫療中心」、「農產品加值運銷中心」五大方向發展,此五大方向只是初期規劃的領域,隨著時間的演進,相關部會如果有意願在「示範區」內發展新的產業項目,可作滾動式檢討,將新的產業納入。
以「產業創新整合中心」為例,在規劃構想上是要站在自由化的基礎,將功能整合與空間整合一併整合在「示範區」內。所謂功能整合是指將產業鏈的不同功能活動(包括創新研發、高端製造、後端加值、發貨物流等)串接於特定「示範區」,提升整體產業鏈(含智財管理、供應鏈管理等)運作效率,創造上下游高度整合之加值效益。至於空間整合則係將不同經濟體(如大陸、台灣、日本)不同比較利益(如大陸的市場機會與低成本生產、台灣的應用創新與高效率製造、日本的基礎研究與全球營運)整合在「示範區」,結合產業分工的模式提升區域經濟整合運行、產業實體合作的效率,創造經濟與產業高度分工整合的綜效(synergy)效益。換言之,「產業創新整合中心」之最終目的是要將「示範區」打造成以創新與製造為核心的跨境區域產業合作平台。
循序並行推進「示範區」
「示範區」的推動牽涉立法、實體建設、產業規劃協調等,在在都需時間,但是我們已經沒有延宕時機的本錢,因此在加速推進策略上,必須採取多方面同時循序進行的方法。
在制度方面,一方面就行政法規可以調整的部分,以最大程度儘速予以修正並立即實施;另方面就法律需修訂或新訂部分,同時進行修/立法工作,並以優先法案推動。
在實體建設方面,一方面可以就現行的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三者都是經濟特區,也都有各自的設置條例),甚至是工業區,選擇適當地點,提升其自由化的內涵至接近「示範區」的最大程度;俟「示範區」立法完成,再進一步轉型為「示範區」。除了現行既有的地點之外,另一方面,可以就新的適當地點同時進行勘選、規劃、編定與後續開發工作。
在產業發展方面,一方面可以就「示範區」五大產業發展的政策、配套措施進行規劃並據以推動實施;另方面可以與大陸在ECFA的架構下,同時協商以「區」對「區」合作發展的模式,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由大陸選定適當地點,與我方「示範區」進行開發建設與產業合作(如共同投資、合作研發、產銷合作、共同培訓人才等),運用兩岸合作平台,進一步打造「示範區」成為吸引跨國企業前來投資的區域經濟整合平台。
「自由化」是核心
創新,不管是技術創新、產品創新或是企業營運模式創新,都是經濟成長最主要的動力來源;而要實現創新的成果,則必須使生產資源重新配置於具有較高生產力的企業,因此生產資源必須能夠自由移動,亦即經濟成長需要自由化。另方面,自由化又會擴大競爭壓力,促使企業創新、改善經營效率與提升生產力,因而驅動經濟成長。
依據經建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的資料推估台灣經濟成長來源,於民國90~100年台灣平均經濟成長率3.94%,比80~89年的6.24%減少了2.3%,主要來自資本累積貢獻降低1.93%,總要素生產力貢獻亦減少0.15%。在總要素生產力貢獻減少的組成中,最主要的因素又來自於資源重配置效果的貢獻減少了0.36%,突顯出近10年我國資源配置效益未能充分發揮,影響了經濟成長。由此更可以看出,推動經濟自由化,促使生產資源往更高附加價值方向移動,應是當前經濟發展的核心。不管是推動洽簽FTA,或是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本身都不是最終的目的,而是邁向自由濟的手段或過程,只有透過「自由化」促使經濟持續成長,才應是真正要追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