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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部行文
2013/12/2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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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部行文

  多年前,某機關函請各機關,鼓勵所屬到該所網站訂閱「T&D飛訊」電子刊物;有些人便將該所公文連同DM,影印一份,外加承辦單位書函分發各單位查照。按要求同仁線上訂閱電子刊物,卻用傳統方式通知大家,形成強烈對比,本人特別保留下來,作為負面教材。

  二十年前,本機關的資訊環境早已完成,但因部分主管缺乏資訊智能,始終無法落實「業務資訊化」的目標,以致新舊雜陳的文書作業,比比皆是。尤其,許多人有一種「白紙黑字」的迷思,認為不是寫在紙面上,沒有當事人簽名蓋章,便缺乏證據力;所以,不管事務大小、無論受文對象,都必須見諸文字,才能安心,難怪紙張的耗用,沒有因為電腦而減少,反而大幅成長。

  「無紙化」是一種理想,但在「節能減紙」的政策下,如何利用電子方式,降低紙張的耗用,是每個人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文書處理手冊》第45點第4項規定:「同一機關之內部各單位,必須以書面洽辦公務者,應以書函或便箋行之,或將原文影印分送會簽,並儘量利用電子方式處理。」此一規定,有以下4個意涵:

一、內部單位洽辦業務,儘量當面溝通或電話接洽,不輕易使用行文方式處理。

二、涉及3個單位以上者,以「會簽」方式處理;必要時,提例會或召集專案會議討論,以會議紀錄代替行文。

三、屬通報性質的公文,得利用機關內部網路,以登載或以電子郵遞方式告知。

四、必須以書面洽辦公務者,應避免使用正式公文的「函」,而用「書函」或「便箋」行之。

  「書函」或「便箋」雖屬非正式性公文,承辦單位辦畢後仍應歸檔;各內部受文單位除有承辦意見或其他考量外,以「不歸檔」為原則,以免增加典藏負荷。是以,《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以機關名義對內部單位行文,各受文單位辦畢後得不歸檔;機關內部單位間行文,亦同。」

  再者,許多機關沿襲過去給自己一份「副本」的作法,與「機關內部行文」性質略有不同。本人依然建議,如果僅作為參考用,請依照《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第5項規定:「……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本(件)』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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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7) :
7樓. 小李
2019/10/04 14:15

夏老師,您好:

請教下列問題:

若國立大學學務處召開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議,該業務為單位內部例行業務,其中與會者大部分是校內系所教師、學生,惟有1-2位邀集該縣市交通大隊或警察局出席或列席,筆者以為該函似可以校內開會通知單通知校內單位,另其他機關者則另行函邀請。

但若承辦單位堅持以一份開會通知羅列所有出席人員的話,是否恰當,有何依據!?

(perry@mail.ncku.edu.tw)
校內單位召開內部例行業務,校內單位使用學務處的【開會通知單】通知,校外單位使用學校的【函】邀請,這是慎重且尊重校外單位的作法。實務上,一份【開會通知單】通知所有出、列席人員,是為各機關普遍的作法;所提,承辦單位堅持以一份開會通知羅列所有出席人員的話,算是恰當,這種作法無須什麼依據?行政慣例而已。 夏老師2019/10/05 19:19回覆
6樓.
2015/10/22 17:14

夏老師您好:

今天電詢行政院,才知道:原來行政院秘書處是可以發「函」的。

行政院103年3月5日院臺綜字第1030017497 號函示略以,「...文書處理手冊第40 點(三)5 規定,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基此,本處102 年11 月3 日函,查係機關內部基於授權以單位名義對外行文,依上開規定蓋用本處條戳,於法令並無不合。...」經詢行政院承辦人,前開規定所謂「對外行文時」,並無明文究係函或書函。結論:行政院秘書處「函」蓋條戳,是沒問題的。
老實說我有一點詫異!!

與老師及各位網友分享~

瑋宸敬上

 

   行政院秘書處發「函」,似乎是一種慣例,本人手上還有一份四十多年前,行政院秘書處台63秘字第5415號。依《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規定,函:各機關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基於此,只有機關才能發「函」,若單位要對外發文,依法宜避用「函」,而用有別於「函」的其他公文。所提:前開規定所謂「對外行文時」,並無明文究係函或書函乙事硬拗之嫌。按該項規定雖未明說使用那一種公文?但《公文程式條例》對函的使用有明文規定,單位還是不宜發函

   《文書處理手冊》40.3.4.規定:書函、開會通知單、會勘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條戳。至於「函」如何蓋印?則規定在40.3.4.,沒有說可以蓋條戳;若「函」蓋條戳,如同男人穿裙子一樣,不是不可以,只是不倫不類而已。再者,最近(104.4.28.)行政院修正《文書處理手冊》,硬把便箋說成是便簽,更是讓人意外,這兩種公文完全不同,足見主管《文書處理手冊》的行政院秘書處,還有進步的空間

夏老師2015/10/25 20:49回覆
5樓.
2015/01/26 11:00

夏老師您好:

請教兩個問題:

一、單位可以有「單位結案」的功能嗎?

有些單位有「單位結案」的機制,係針對使用「單位號」的公文結案用,不消送檔案室歸檔,而存留在單位(通常為承辦人自行保管)。有人說:此乃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以機關名義對內部單位行文,各受文單位辦畢後得"不歸檔";機關內部單位間行文,亦同」,但上述規定是指「以機關名義或內部單位對內部單位之"行文"」吧?應不包含內部的創簽吧?使用單位文號的單位創稿、創簽也應要歸檔吧!單位結案是否是一種逃避歸檔的漏洞呢?

二、銷號結案是否指歸檔?

有人說:文書規定辦結即銷號,並未明確說明要歸檔;但我認為辦結銷號結案接下來就是歸檔程序了,不應該分開。

敬請  賜教

瑋宸敬上

  《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的用意,乃基於承辦單位業已歸檔,若規定受文的內部單位也須歸檔,將有「重複歸檔」情形,將增加檔案庫的負擔;惟規定為「得不歸檔」,若當中有內部單位主管作若干指示時,歸檔亦無妨!過去,部分機關有「單位號」,有時還自行歸檔;《檔案法》公布後,規定:「檔案以集中管理為原則。」是以,應儘量避免單位自行編號、自行歸檔。

  創稿因編有發文號,疏予歸檔的情形不多;但「創簽」常未編文號,則可能會造成有意或無意的「逃避歸檔」,此一漏洞必須設法彌補。本人建議:「創簽」視同發文,仍編發文號,可避免遺忘歸檔。另外,所提「辦結即銷號」,屬於「流程管理」(以前稱為「公文稽催」)的部分,其目的在於時效管理,與「歸檔」無關,但檔案管理人員對辦畢的公文,若能進行「催促歸檔」,亦有時效管理的作用。是以,「辦結銷號」與「歸檔」雖性質不同,但有互補作用。 夏老師2015/01/26 21:29回覆
4樓.
2014/08/19 10:31

夏老師您好!

請教以下問題:

一、文書處理手冊四十、(三)、5規定:「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可是內部單位對外行文用書函,需要主管署名或蓋用職章嗎?

二、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其中附件1「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之填表說明六:「請發機關審核意見:由層轉之最後機關核填,如『擬請准予製(換、補)發』等,並加蓋印章」,請教老師加蓋印章是指什麼印章?

敬請  賜教,謝謝老師!

瑋宸敬上

  內部單位對外行文可用「書函」,依《文書處理手冊》40.3.4規定,蓋用條戳,事屬常態。惟據本人所知,人事、政風、會計等單位主管製有「主管職章」,有關其主管業務而有對外行文時,即蓋單位主管職章,至於「單位主管署名」,確實少見。另外,《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附件1填表說明六,所述「加蓋印章」,即申請表之下的「承辦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之印章,前者可用「職名章」,後者可用「職章」或「職名章」。

夏老師2014/08/19 22:18回覆
3樓.
2014/02/24 18:43

補充發問

對外行文亦可以單位為受文者嗎?
例如:行政院秘書處以書函行文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因為我服務的前一個單位是不准這樣寫的,一定要以機關作為對外之意思表示主體。

併請 賜教

瑋宸敬上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47點第5項規定:「各機關內部單位接洽其職掌範圍內之事項或依分層負責之事項,對其他機關或其他機關之內部單位,得直接行文,不必由機關對機關行文。」所以,對外行文可以單位為受文者,但僅限於「接洽其職掌範圍內之事項」,且必須用「書函」。(附註:你有成為「公文達人」的條件,首先務必熟識《文書處理手冊》每一項規定,且須觸類旁通。)

夏老師2014/02/25 10:56回覆
2樓.
2014/02/24 18:36

夏老師您好!

請教:

一、內部行文,可否以科(內部單位)為受文者?如:秘書處第一科

二、我們機關受文者設有「處長辦公室」,但其實就處長1人坐在裡面,另查本機關組織法亦未有此頭銜之單位,是否洽當(是因為尊稱嗎)?
三、機關有同仁行文,受文者寫:秘書處2份(含秘3科),這樣寫看起來就怪怪的。如果跟秘3科有關,承辦科再會辦即可,一處收兩文,那本處長官豈不看兩次?

今就此事,處長問科長,科長問我,我翻閱文書處理手冊或者行政院相關函釋似未有明確規定。

雖然有前輩說:看得懂就好,但還是發問以求甚解!

我個人淺見認為不甚周妥,敬請  老師賜教。

謝謝老師!

 

  所提問題,簡復如下:

一、既是內部行文,當然可以「以科為受文者」。

二、內部單位,有些是建制單位,如:秘書處第一科;有些是臨時編組,如:○○○小組;有些是方便稱呼(並非尊稱),如:處長辦公室。內部行文無須過份講究體制,能夠傳達訊息,比較重要!

三、至於「受文者寫:秘書處2(含秘3)」,較為不妥!受文者之後,必須只有一個機關(單位),若是要給秘書處2份,其中一份給「秘書處第三科」,應該在右上角空白處,另予註明!(註:請參照《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第10項)

  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45點第4項規定:「同一機關之內部各單位,必須以書面洽辦公務者,應以書函或便箋行之,或將原文影印分送會簽,並儘量利用電子方式處理。」建議貴機關必須內部行文,儘量利用電子郵件,以達「節能減紙」之政策。

夏老師2014/02/25 10:51回覆
1樓.
2014/02/06 10:25
夏老師您好,新年快樂!

請教以下問題:

一、單位內部行文,僅能以書函為之嗎?可以用函嗎(如:行政院秘書處函)?

二、單位內部行文,是否亦須經機關文書單位繕印、校對、監印之發文流程呢?

敬請  賜教,謝謝老師!

瑋宸 敬上

  依《公文程式條例》對「函」的解釋是:「各機關公文往復」,既然法律有定義,機關內部單位間的行文,用「書函」才符合規定;至於本人在<公文製作的作業要求>提及「行政院秘書處函」,那是錯的!但「行政院秘書長」可以發「函」,稱為「行政院秘書長 函」,是特例,可參考【文書作業問題/秘書長何以有印信】乙文。再者,無論機關或單位發文,都要經過繕印、校對及監印之發文流程,只是單位發文,或許沒有那麼嚴謹而已。

夏老師2014/02/06 20:43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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