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國家義務教育權限配置與經費來源之探討
2008/01/1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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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國家義務教育權限配置與經費來源之探討
有人說:「經費是教育施政的龍骨」,若無經費的配合,教育施政無法撐起來。目前我國傳統的撥款流程,要經過中央、縣市、學校等三個層級,對於學校時效性的辦理事項,在時機的掌握上顯然不盡合理。常常出現申請的經費,經過層層的審核下,或執行時限將屆,或逾時才能得到經費,甚或學校承辦人員因迫於時效先行墊款,結果經費未獲通過或只得到部分經費,導致承辦人賠錢辦事。因此,先進國家義務教育的權限配置與經費,值得我們探究。根據先進國家之現況與發展趨勢,尋求改善之道。
一、教育行政權限配置
(一)德國
德國是一個教育地方分權制的國家,教育行政組織區分為三級:聯邦、邦與地方縣市。聯邦只有制定高等教育通則、制定教育及訓練補助金規則、制定職業訓練法等極少權力,依剩餘權留給各邦的原則可知,各級各類教育的設立和管理的主要權限均屬各邦(謝文全,2001)。德國教育的主權掌握在各邦手裡,基層地方的教育行政權力有限。德國雖是一個教育地方分權制國家,但卻屬於邦集權體系。
(二)法國
法國的教育管理採行中央集權制;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權限頗大,其重要者如:制訂學校制度與課程標準、設立及管理國立學校、補助地方學校的建築及設備費、負擔公立學校教職員的薪資及補助津貼、補助私立學校等。
地方讓出部分人事權,地方學校教師ㄧ部分由中央教育部任命,一部分由代表中央的大學區總長任命。
(三)英國
英國的教育行政層級分為中央與地方二級。在中央層級主要係負責教育政策的制定、經費的分配、師資的培育及供應等事項。
英國各級教育的提供與主管,原則上高等教育由中央負責,中等以下各級教育及擴充教育(further education)由地方負責。惟中央亦負責部分接受其補助的中小學校,稱為中央補助學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s)。
(四)美國
美國為教育地方分權制國家,教育行政制度分為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地方學區三級。教育主權屬於各州。美國中小學教育的行政管理是由兩個層級所負責--州政府與地方政府,前者負起公共教育的責任,後者則負責公共教育的運作(陳麗珠,2000)。聯邦政府負責監督、協調及執行跨州際教育事務及領導全國教育發展方向。在經費方面為分配聯邦經費,補助各級學校及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以促進教育機會之均等。
州政府主要負責事項包括:學校課程、畢業規定、教師證書、學校經費及設備等事項。地方教育行政採學區制,學區有地方教育董事會及地方教育局兩個單位。前者為決策單位;後者負責執行教育董事會之決策。
(五)紐西蘭
紐西蘭的教育管理制度採中央集權制度,然自1984年工黨政府在任時期,以採取鬆綁策略與自由市場的政策導向,如授權各個教育機構在決定教育目標、財政管理與任用叫職員方面有較多的自主權。
紐西蘭中央的教育行政機構為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uon),教育大臣為國會議員之ㄧ,對國會負責,國會在教育方面則以制訂教育法律、提供經費為主要任務。除教育部外,紐西蘭重要的教育行政單位尚包括紐西蘭文憑認可局、教育評鑑局、教師註冊局與教育服務提供者(沈珊珊,2000)。
(六)澳洲
澳洲聯邦負責教育事務的機關是「教育、訓練暨青年事務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Training and Youth Affairs,DETYA),DETYA的任務在制定政策、提供經費、與其他相關部門及單位合作,共同為國家的教育與經濟成長努力。澳洲是採取聯邦制度的國家,聯邦憲法中並沒有提有關教育或是學校的文字,因此有關教育或是學校的設立、監督與管理,都是屬於各州的權責。
澳洲教育事務的主要權責是在各州政府,掌管招募並分派教職人員、供應校舍設備及教材、及提供大部分的經費給公立學校使用。至於學校大部分事物的管理、人事及課程事務則由各地方教育部門及學校自行決定,賦予地方及學校相當大的自主權(王家通,2003)。
(七)日本
日本是單一國家,而非聯邦國,戰前採中央集權制,戰後則一改過去,而採地方分權制度。中央有文部省(2001改稱為文部科學省),地方則是都道府縣的教育委員會以及市町村的教育委員會。
日本地方的教育行政係以地方政府來運作,由地方政府首長及教育委員會負責。教育委員會負決策、核准及監督之責,實際教育事務之執行則交予其下設置之教育局辦理。
(八)新加坡
新加坡為一級政府,教育行政權由教育部總其責,教育部以下並無地方行政組織,教育部直接管理各級公立中小學及初級學院。
教育部設部長一人,高級政務次長兩人,政務次長及常任秘書長各一人。其下的業務則分由兩位副秘書長及教育提學司負責。教育提學司的業務有:課程計畫與發展、教育方案、教育科技、研究與測驗、中小學、訓練與發展;副秘書長(政策)的業務有:高等教育、組織發展、計畫、公共事務;另一位副秘書長(服務)的業務有:合作服務及人事等(王家通,2003)。
二、教育經費分配結構
(一)德國
德國為促進地方教育的均衡發展,各邦教育行政機關對地方所設學校之經費,依法須給予部份負擔與補助。原則上地方學校的內在校務經費如人事費等,係由邦教育行政機關負責支付;而外在校務經費如建築設備費等,則由地方政府支付,惟邦教育行政機關會給予部分補助。
德國基礎學校係由最基層地方自治團體的縣市或鄉鎮市設置,惟這些自治團體只負責建築、設備費及職員的人事費,其他教師的人事費則由邦政府負擔。因此,邦政府所負擔的經費比例甚高,常達中小學教育經費的70%以上,設置學校的縣市、鄉鎮市則約負擔四分之一,其餘一小部分由聯邦支出(王家通,2003)。
(二)法國
法國各地所設學校的教育人事費,均由中央負擔,故法國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經費預算大多用於人事費上。
地方所設立的學校之校地購置費、建築費、修繕、擴建及教學設備與公用設施的購置及日常運作費用,原則上由設立之地方自行負責,而由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給予補助。
(三)英國
根據英國教育與科學部統計資料顯示,中央政府有88%以上的稅收,但只須負擔16%左右的教育經費;而地方政府只有12%的稅收,卻要負擔84%左右的教育經費,在這種財力與需求非常不平衡的情況下,導致地方政府必須仰賴大量的補助收入,平均而言,達50%以上。
(四)美國
美國在三級政府之中,聯邦政府並不直接辦理教育,美國聯邦憲法並沒有規範教育的相關事項,教育的提供與管理權力相關規定的法源基礎僅及於州憲法,因此幼稚及中小學教育由學區辦理,州政府從旁輔助,聯邦政府支援部分專案補助經費,因此教育的最高權力自然屬於州政府。中小學教育經費主要來自於學區與州政府,聯邦政府補助多寡則視學校學生組成是否符合補助標準而定(陳麗珠,2000)。美國中小學教育經費主要來自州政府,隨著各項教育財政改革方案的進行,州政府的教育收入百分比還會繼續提高。
就州政府教育財政的補助制度而言,在全美五十個州當中,可以說沒有任何兩個州的補助制度完全相同的,視州的財力及補助目的而定,大致歸納有六種型態:全額補助制(Full State Funding);均額補助制(The Flat Grant);基準計畫制(The Foundation Plan);保證稅基制(The Guananteed Tax Base);比例均等制(Percentage Equalizing);財力均等制(Power Equalizing)。
(五)紐西蘭
紐西蘭中央負責教育的經費、擴張與改進教育品質的任務。紐西蘭的教育大臣為國會議員之ㄧ,對國會負責,國會在教育方面已制定教育法律、提供經費為主要任務。紐西蘭小學及初中學校可區分為以下類型:
國立學校(stae schools)、整合學校(integrated schools)、國立學校(stae schools)、毛利特許學校(kura kaupapa Maori )、獨立學校(independent schools)、函授學校(the correspondence schools:Te kura-a-Tuhi)等學校,其經費皆出自教育部(沈珊珊,2000)。
(六)澳洲
澳洲教育由各州政府負責,不過自從1970年以來,聯邦政府便開始透過經費的補助,漸漸增加其對地方的控制。
聯邦政府因利用統一徵稅權,而獲得豐富的財源。根據1992/93年的聯邦政府預算,聯邦政府的教育總經費有43%用在高等教育,30%用在中小學教育,6%用在補助私立的職業教育和訓練中心,19%用在學生補助,2%為行政經費(王家通,2003)。聯邦與各州教育間的協調與經費分配事項,透過聯邦與各州的教育、就業、訓練與青年事務部長會議來決定。各州教育部負責的事項包括招募與指派老師、供應學校建築、設備與材料,及提供有限度的經費任學校自行使用。
(七)日本
日本的學校設置及其所需經費,原則上,係由設置者負擔。日本義務教育諸學校中,市町村立小學校及中學校係由市町村負擔建築、設備及維持費用等,而由都道府縣及國家各負擔其二分之一的人事費。依據1993年「義務教育諸學校施設費國庫負擔法」,國庫應負擔規定項目之建築費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王家通,2003)。日本中央教育經費大體支用於地方教育補助費、國立學校經費與其他文教活動費。地方教育人事費由上級負擔。市町村立學校的教職員人事費,由其上級之都道府負擔。都道府縣支付義務教育的教職員人事費,由上級的中央文部省負擔一半。1988年度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教育經費補助,以人事費為主,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薪資負擔占53.8%,文部省教育預算中,對公立中小學校補助占全部預算一半以上。
(八)新加坡
新加坡沒有地方教育行政組織,教育行政權由教育部總其責,教育部主導全國教育政策,直接管理各級公立中小學及初級學院。新加坡對教育預算極為重視,教育投資向來只低於國防預算。
新加坡有192所小學,137所中學,其中包括12所自治學校,8所自主學校,4所集中學院,和14所專科學校,其中除了自主學校是由所屬之管理委員會所經營外,其他都是公立或政府補助的學校,這些公立學校都由新加坡教育部直接管轄;私立學校則由個人或財團機構所擁有。
有人說:「經費是教育施政的龍骨」,若無經費的配合,教育施政無法撐起來。目前我國傳統的撥款流程,要經過中央、縣市、學校等三個層級,對於學校時效性的辦理事項,在時機的掌握上顯然不盡合理。常常出現申請的經費,經過層層的審核下,或執行時限將屆,或逾時才能得到經費,甚或學校承辦人員因迫於時效先行墊款,結果經費未獲通過或只得到部分經費,導致承辦人賠錢辦事。因此,先進國家義務教育的權限配置與經費,值得我們探究。根據先進國家之現況與發展趨勢,尋求改善之道。
一、教育行政權限配置
(一)德國
德國是一個教育地方分權制的國家,教育行政組織區分為三級:聯邦、邦與地方縣市。聯邦只有制定高等教育通則、制定教育及訓練補助金規則、制定職業訓練法等極少權力,依剩餘權留給各邦的原則可知,各級各類教育的設立和管理的主要權限均屬各邦(謝文全,2001)。德國教育的主權掌握在各邦手裡,基層地方的教育行政權力有限。德國雖是一個教育地方分權制國家,但卻屬於邦集權體系。
(二)法國
法國的教育管理採行中央集權制;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權限頗大,其重要者如:制訂學校制度與課程標準、設立及管理國立學校、補助地方學校的建築及設備費、負擔公立學校教職員的薪資及補助津貼、補助私立學校等。
地方讓出部分人事權,地方學校教師ㄧ部分由中央教育部任命,一部分由代表中央的大學區總長任命。
(三)英國
英國的教育行政層級分為中央與地方二級。在中央層級主要係負責教育政策的制定、經費的分配、師資的培育及供應等事項。
英國各級教育的提供與主管,原則上高等教育由中央負責,中等以下各級教育及擴充教育(further education)由地方負責。惟中央亦負責部分接受其補助的中小學校,稱為中央補助學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s)。
(四)美國
美國為教育地方分權制國家,教育行政制度分為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地方學區三級。教育主權屬於各州。美國中小學教育的行政管理是由兩個層級所負責--州政府與地方政府,前者負起公共教育的責任,後者則負責公共教育的運作(陳麗珠,2000)。聯邦政府負責監督、協調及執行跨州際教育事務及領導全國教育發展方向。在經費方面為分配聯邦經費,補助各級學校及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以促進教育機會之均等。
州政府主要負責事項包括:學校課程、畢業規定、教師證書、學校經費及設備等事項。地方教育行政採學區制,學區有地方教育董事會及地方教育局兩個單位。前者為決策單位;後者負責執行教育董事會之決策。
(五)紐西蘭
紐西蘭的教育管理制度採中央集權制度,然自1984年工黨政府在任時期,以採取鬆綁策略與自由市場的政策導向,如授權各個教育機構在決定教育目標、財政管理與任用叫職員方面有較多的自主權。
紐西蘭中央的教育行政機構為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uon),教育大臣為國會議員之ㄧ,對國會負責,國會在教育方面則以制訂教育法律、提供經費為主要任務。除教育部外,紐西蘭重要的教育行政單位尚包括紐西蘭文憑認可局、教育評鑑局、教師註冊局與教育服務提供者(沈珊珊,2000)。
(六)澳洲
澳洲聯邦負責教育事務的機關是「教育、訓練暨青年事務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Training and Youth Affairs,DETYA),DETYA的任務在制定政策、提供經費、與其他相關部門及單位合作,共同為國家的教育與經濟成長努力。澳洲是採取聯邦制度的國家,聯邦憲法中並沒有提有關教育或是學校的文字,因此有關教育或是學校的設立、監督與管理,都是屬於各州的權責。
澳洲教育事務的主要權責是在各州政府,掌管招募並分派教職人員、供應校舍設備及教材、及提供大部分的經費給公立學校使用。至於學校大部分事物的管理、人事及課程事務則由各地方教育部門及學校自行決定,賦予地方及學校相當大的自主權(王家通,2003)。
(七)日本
日本是單一國家,而非聯邦國,戰前採中央集權制,戰後則一改過去,而採地方分權制度。中央有文部省(2001改稱為文部科學省),地方則是都道府縣的教育委員會以及市町村的教育委員會。
日本地方的教育行政係以地方政府來運作,由地方政府首長及教育委員會負責。教育委員會負決策、核准及監督之責,實際教育事務之執行則交予其下設置之教育局辦理。
(八)新加坡
新加坡為一級政府,教育行政權由教育部總其責,教育部以下並無地方行政組織,教育部直接管理各級公立中小學及初級學院。
教育部設部長一人,高級政務次長兩人,政務次長及常任秘書長各一人。其下的業務則分由兩位副秘書長及教育提學司負責。教育提學司的業務有:課程計畫與發展、教育方案、教育科技、研究與測驗、中小學、訓練與發展;副秘書長(政策)的業務有:高等教育、組織發展、計畫、公共事務;另一位副秘書長(服務)的業務有:合作服務及人事等(王家通,2003)。
二、教育經費分配結構
(一)德國
德國為促進地方教育的均衡發展,各邦教育行政機關對地方所設學校之經費,依法須給予部份負擔與補助。原則上地方學校的內在校務經費如人事費等,係由邦教育行政機關負責支付;而外在校務經費如建築設備費等,則由地方政府支付,惟邦教育行政機關會給予部分補助。
德國基礎學校係由最基層地方自治團體的縣市或鄉鎮市設置,惟這些自治團體只負責建築、設備費及職員的人事費,其他教師的人事費則由邦政府負擔。因此,邦政府所負擔的經費比例甚高,常達中小學教育經費的70%以上,設置學校的縣市、鄉鎮市則約負擔四分之一,其餘一小部分由聯邦支出(王家通,2003)。
(二)法國
法國各地所設學校的教育人事費,均由中央負擔,故法國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經費預算大多用於人事費上。
地方所設立的學校之校地購置費、建築費、修繕、擴建及教學設備與公用設施的購置及日常運作費用,原則上由設立之地方自行負責,而由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給予補助。
(三)英國
根據英國教育與科學部統計資料顯示,中央政府有88%以上的稅收,但只須負擔16%左右的教育經費;而地方政府只有12%的稅收,卻要負擔84%左右的教育經費,在這種財力與需求非常不平衡的情況下,導致地方政府必須仰賴大量的補助收入,平均而言,達50%以上。
(四)美國
美國在三級政府之中,聯邦政府並不直接辦理教育,美國聯邦憲法並沒有規範教育的相關事項,教育的提供與管理權力相關規定的法源基礎僅及於州憲法,因此幼稚及中小學教育由學區辦理,州政府從旁輔助,聯邦政府支援部分專案補助經費,因此教育的最高權力自然屬於州政府。中小學教育經費主要來自於學區與州政府,聯邦政府補助多寡則視學校學生組成是否符合補助標準而定(陳麗珠,2000)。美國中小學教育經費主要來自州政府,隨著各項教育財政改革方案的進行,州政府的教育收入百分比還會繼續提高。
就州政府教育財政的補助制度而言,在全美五十個州當中,可以說沒有任何兩個州的補助制度完全相同的,視州的財力及補助目的而定,大致歸納有六種型態:全額補助制(Full State Funding);均額補助制(The Flat Grant);基準計畫制(The Foundation Plan);保證稅基制(The Guananteed Tax Base);比例均等制(Percentage Equalizing);財力均等制(Power Equalizing)。
(五)紐西蘭
紐西蘭中央負責教育的經費、擴張與改進教育品質的任務。紐西蘭的教育大臣為國會議員之ㄧ,對國會負責,國會在教育方面已制定教育法律、提供經費為主要任務。紐西蘭小學及初中學校可區分為以下類型:
國立學校(stae schools)、整合學校(integrated schools)、國立學校(stae schools)、毛利特許學校(kura kaupapa Maori )、獨立學校(independent schools)、函授學校(the correspondence schools:Te kura-a-Tuhi)等學校,其經費皆出自教育部(沈珊珊,2000)。
(六)澳洲
澳洲教育由各州政府負責,不過自從1970年以來,聯邦政府便開始透過經費的補助,漸漸增加其對地方的控制。
聯邦政府因利用統一徵稅權,而獲得豐富的財源。根據1992/93年的聯邦政府預算,聯邦政府的教育總經費有43%用在高等教育,30%用在中小學教育,6%用在補助私立的職業教育和訓練中心,19%用在學生補助,2%為行政經費(王家通,2003)。聯邦與各州教育間的協調與經費分配事項,透過聯邦與各州的教育、就業、訓練與青年事務部長會議來決定。各州教育部負責的事項包括招募與指派老師、供應學校建築、設備與材料,及提供有限度的經費任學校自行使用。
(七)日本
日本的學校設置及其所需經費,原則上,係由設置者負擔。日本義務教育諸學校中,市町村立小學校及中學校係由市町村負擔建築、設備及維持費用等,而由都道府縣及國家各負擔其二分之一的人事費。依據1993年「義務教育諸學校施設費國庫負擔法」,國庫應負擔規定項目之建築費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王家通,2003)。日本中央教育經費大體支用於地方教育補助費、國立學校經費與其他文教活動費。地方教育人事費由上級負擔。市町村立學校的教職員人事費,由其上級之都道府負擔。都道府縣支付義務教育的教職員人事費,由上級的中央文部省負擔一半。1988年度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教育經費補助,以人事費為主,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薪資負擔占53.8%,文部省教育預算中,對公立中小學校補助占全部預算一半以上。
(八)新加坡
新加坡沒有地方教育行政組織,教育行政權由教育部總其責,教育部主導全國教育政策,直接管理各級公立中小學及初級學院。新加坡對教育預算極為重視,教育投資向來只低於國防預算。
新加坡有192所小學,137所中學,其中包括12所自治學校,8所自主學校,4所集中學院,和14所專科學校,其中除了自主學校是由所屬之管理委員會所經營外,其他都是公立或政府補助的學校,這些公立學校都由新加坡教育部直接管轄;私立學校則由個人或財團機構所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