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東農路弊案燒向議長家族!吳俊立重要助手邱嘉平轉列被告當庭逮捕聲押】報導,臺東縣議長吳秀華家族投資的「東映渡假村」開發案,臺東縣政府農業處疑涉圖利協助拓寬農路,檢調依圖利罪查辦,已多名官員被羈押或交保,現已正式燒向吳家。
名列吳秀華服務處助理、實則為吳俊立辦事的女子邱嘉平昨天被檢方依證人傳訊後已轉列被告,因一問三不知,檢方當庭逮捕,並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是否傳訊吳家兄妹,備受關注。
經查詢環境部【環評書件查詢系統】最新資料,東映渡假村開發案範圍包含臺東縣臺東市建和段812、813、814、815、853、854、855、856、857、858地號等10筆土地;再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最新圖資,這10筆土地都是「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也都在山坡地的範圍,其中814、823、853、854、855、856地號等6筆土地有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的分布。
所以,東映渡假村的開發,涉及【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非都市土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等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開發單位必須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藝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向臺東縣政府農業處農地永續科、地政處地用科、觀光發展處觀光企劃科申請興辦事業計畫許可,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
其次,東映渡假村還必須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向臺東縣政府農業處農地永續科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獲准後還要依照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進行施作。
若欲鋪設所謂的農路,除了要依照上段所述規定進行之外,在東映渡假村有關人員須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3條及其附表的規定、【臺東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審查作業要點】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者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申請農舍農民資格,獲得臺東縣政府農業處農地永續科的許可。
以鋪設農路來說,東映渡假村開發單位若未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便動工,或者未依據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施工,便可由臺東縣政府農業處農地永續科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臺東縣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裁罰。
而若未申請農業設施容許,或者未申請農舍農民資格及農舍建築執照便擅自鋪設農路,那就可由臺東市公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查報,經臺東縣政府農業處農地永續科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臺東縣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罰鍰裁量基準】裁罰。
除此之外,東映渡假村開發案也因為涉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0條第7款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要件,而須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另外,臺東縣臺東市建和段814、823、853、854、855、856地號等6筆土地有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的分布,故開發單位還要依據【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辦理地質調查。
而從目前檢調被媒體報導出來的偵辦情形看來,這東映渡假村開發案,目前確定有疑義的,便是目前東映渡假村的開發商,可能未經申請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或者未經申請農舍農民資格及農舍建築執照,但臺東縣政府農業處相關人員疑似睜一隻眼閉一眼讓業主過關鋪設農路,或者是明知業主鋪設農路加上農業設施的面積占比與【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不符、農路加上農舍的面積占比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不符但仍放行之故。
鋪設農路的案子,在地方政府農地管理的實務中,也可見到承辦人員及其主管,與申請人甚至人家找來的民代爭論的場面,東映渡假村鋪設農路之前也可能有如此過,但若有關單位扛不住壓力便明知與規定不符而仍放行,那就還是不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