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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肚山區丁建廢土案
2026/07/1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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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中大肚1.38億元廢土案 中檢:已發動2波大搜索、收押2主嫌〉報導,臺中市大肚區福和北段8283地號土地新建廠房用地2年前遭人傾倒5層樓高廢土,至今未破案。

臺中市議員林祈烽今年515日在議會痛批,受害面積高達3,700平方公尺,後續清運費更高達1.38億元,更誇張的是迄今已近兩年,案件不但未釐清幕後主使者,無法在追訴時限內提出民事訴訟,甚至還有涉案人獲不起訴處分,讓受害地主求償無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對此表示,該案已發動2波搜索行動、收押2名主嫌,全案正擴大偵辦中;刑事不影響民事,地主宜注意請求權起訴時效,證據後補。

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最新圖資,本案兩筆土地均係「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僅容許申請「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且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如要在「丁種建築用地」之上,申請永久性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均要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營造施工科、經濟發展局工業科、地政局土地編定科申請興辦事業計畫許可、辦理土地變更。

若是「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與上段所述不同的,在於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辦理土地變更,但另要符合《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相關規定,方能獲得許可。

除此之外,本案土地還位於山坡地之上,所以無論是申請哪種細部用途的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整地前均要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向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水土保持科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獲核定之後,還要依照《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進行水土保持工作工程施作。

本案行為,看來便是未經任何申請便擅自在「丁種建築用地」傾倒廢土,可能是因為有拍到車輛載運廢土傾倒,所以便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的人處理,不過另外看來還有《中華民國刑法》偽造文書罪的問題,所以目前便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本案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再依照該條第2項規定,本案行為後續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換言之,本案行為人後續即便在刑事訴訟上全身而退,在土地違規的部分,仍可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營造施工科、經濟發展局工業科審認之後,由該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臺中市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在水土保持的部分,若本案行為人有未經申請擅自整地、未依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施作的情事,可由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水土保持科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臺中市政府辦理山坡地使用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裁罰基準》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改善。

然而,若本案兩筆土地的地主經查證其實並非不知情、並非被蒙在鼓裡,而是確實有委託本案業主於其「丁種建築用地」上傾倒廢土,那麼便是違反土地所有權人善良管理人之責,也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除無涉《中華民國刑法》偽造文書罪外,與業主觸犯上述其它同樣的法令。

除上述法令面的爭議外,本案土地部分區域,尚於民國103(2014)1222日,被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依據《地質法》第5條第1項、《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2條第4款、第13條第1項規定,劃為「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3臺中市)」的範圍,業主整地開發前,還須依《地質法》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規劃相應的防護與水土保持措施,以採取適當防治措施降低風險。

至於本案為何那麼久都未釐清行為人,民主進步黨籍新潮流系臺中市議員林祈烽認為,是臺中市政府有關單位橫向聯繫出了問題,若要就這點來講,那麼本案因為涉及臺中市「丁種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的爭議,故是要依照《臺中市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要點》來檢視,不宜無的放矢。

違規行為人查緝的阻礙,實務上常見的,還有依照先前提供的連絡資訊都找不到人,或者找到說不是自己做的,而又提不出其他可能的行為人等,又或者是先前承認簽名蓋章,之後又反悔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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