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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裡有鬼的高雄春捲業者?
2026/04/11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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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的稽查人員日前前往高雄市苓雅區正義市場中,一家被通報引發多起食物中毒案件的春捲業者處進行稽查,從台灣新聞媒體目前相關報導看來,業者先是以稽查人員妨礙做生意、利益受損為由規避稽查,並嗆稽查人員,再來又提供不實現存原料資訊給稽查人員,目前已因不配合稽查被處行政罰。


在我看來,若真覺得自己的產品沒有問題,那就該配合稽查人員稽查,不配合並罵稽查人員的話,不僅罪加一等,且也代表心裡有鬼、惱羞成怒,就像過往一些民眾有脫序、偏差行為,警察到場關心,本來不會有刑事責任,結果卻因當事人辱罵或踢打警察,而被以妨礙公務罪嫌移送法辦。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近日,高雄市引發多起食物中毒案件的春捲業者,對接獲通報前往稽查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大小聲、規避、不配合稽查,聲稱要拿公文或公告來,顯見缺乏法治觀念或守法精神,因為食品業者配合衛生單位稽查人員的稽查,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目前就有明文規定的義務,且食品安全的稽查抽驗,實務上就是不會事先通知被稽查的對象,以防有問題的業者事先作弊。


而實際查下來,高雄這家春捲業者看來還有提供不實資料的情事,因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以其「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這個範圍內的罰鍰,並命令停業。


與食品安全相關,但另以法律定之的畜產品及水產品動物用藥品使用、農產品農藥使用,也同樣有受稽查的業者不能以沒公文、公告或覺得妨礙生意等理由拒絕的規定。


首先,依照《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農業或動物防疫單位,得派員赴禽畜與水產養殖場及飼料製造廠,稽查其有關動物用藥品之使用情形,並得作生體抽樣檢查,而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或其他使用動物用藥品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直轄市、縣(市)農業或動物防疫單位檢查、檢驗後,發現使用不符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動物用藥品者,直轄市、縣(市)農業或動物防疫單位可命其提供來源之相關資料,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或其他使用動物用藥品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動物用藥品之來源相關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依照《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再者,依照《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使用農藥安全,直轄市、縣(市)農業或植物防疫單位,可派員至田間、集貨、理貨、加工、分裝或貯存等場所無償抽取農作物或農產品,並得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農藥使用種類或方法,以及農產品來源或進出貨交易憑證資料,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又依照《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9條之2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農業或植物防疫單位於接獲衛生單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執行農產品農藥殘留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移送之案件,若滿足「抽樣之場所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為限」、「樣品屬生產者原始未經拆封包裝之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溯源農產品或其他可追溯生產者之農產品」、「樣品應會同生產者、貨主、其代表人或受檢人員簽名封緘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執行檢驗」、「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生產者申請原檢體複驗」等條件者,得予調查處理。


上述經調查處理之案件,《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9條之2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農業或植物防疫單位可向生產者或相關人員查詢農藥使用種類或方法,以及進出貨交易憑證資料,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採認衛生單位檢驗結果。


以上對比之下,可發現臺灣現行法令對食品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食品安全稽查,或者畜禽飼養戶、水產養殖戶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用藥品使用的稽查,都有明文規範所賦予的強制力,而對行為人處行政罰,但田間的農民,集貨、理貨、加工、分裝或貯存等場所的業主或者貨主,拒絕農藥使用的稽查,《農藥管理法》則無明文規定相關罰則,這也可能導致在實務上,直轄市、縣(市)農業或植物防疫單位的農藥使用稽查,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的農民或農產品貨主,基本上無可奈何。


然而,無論是這回引發喧然大波的高雄春捲業者或者其他食品業者,抑或臺灣的畜禽飼養戶、水產養殖戶、農民或農產品貨主,若在公務員稽查過程中因業主或貨主不服依法為之的稽查,而有言詞辱罵、動手動腳的具體情事,公務員是還可以依照《中華民國刑法》「妨害公務罪」專章的規定提告的!


所以,若這高雄春捲業者對上門稽查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有言語辱罵,甚至動手動腳的情事,那就會有刑事責任了!但照目前臺灣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看來,此案可能因受害人數多、情節重大故已進入司法偵辦程序,往後這家高雄春捲業者,也還是有被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刑的可能性。


這樣看起來,本案業者當初很囂張地拒絕稽查,是心裡有鬼導致心虛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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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安歐門
2026/04/12 09:50

這些商家哪個心裡沒鬼?各種添加劑多得嚇人,

菜市場裡人手一罐「水」到處噴,誰不知那是防腐劑?

加拿大食品安檢人員有權直接關店,台灣誰敢?

法治不行,人治濫用,上行下效,難救沉痾。


臺灣食品業者的法治觀念,實在糟糕者挺常見。 天蠍浪子2026/04/12 11:28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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