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逢甲大學樹倒壓死碩士生!農業部:專家才知道 校長5人不起訴〉、〈逢甲大學榕樹壓死學生 校長等人獲不起訴 校方回應了〉、〈逢甲研究生遭巨樹壓死校長5人不起訴 母:校方作偽證提再議〉報導,逢甲大學去年6月發生榕樹倒塌,造成一名吳姓材料系碩士生被壓中身亡。
對此,吳生媽媽數次陳情、替無辜喪命的兒子喊冤,並且對逢甲大學校長王葳、黃姓總務長、葉姓事務組組長、趙姓美化隊隊長及呂姓廠商負責人等5人提告提告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近日偵結,依據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的專業證詞,認定該樹病況要專家才能看出,難認定5名被告有「應注意而未注意」,將他們全部處分不起訴,逢甲大學表示尊重司法結果,但不影響原校方提供後續協助承諾。
而吳姓研究生母親3月10日針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處分現身受訪,表示無法接受該檢察署調查結果,指控逢甲大學作偽證檢方才會做出不起訴處分,事實上校方在去年2月就知道樹木生病,卻未治療或防護任由不特定師生通行嚴重失職,已向台中地檢署聲請再議,案件已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審核中。
就我所知,如果是公立學校校園的樹木,直轄市、縣(市)立學校可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單位、林務管理單位,國立學校可由教育部有關機關,收到學校的會勘請求函文後,就近尋找專家學者前去現場協助勘查鑑定之後,於會勘記錄上頭寫上「本案請依專家建議評估辦理施作,施作期間請做好安全警示防護措施」之類的字眼,然後行文學校請校方比照辦理,若檢測出褐根病,就再提供最新版本的《樹木褐根病診斷及防治建議手冊》。
在上述程序之下,倘若專家有在會勘紀錄上寫「有傾倒風險,建議儘速移除」之類的字眼,麼學校後續就該簽辦請園藝或景觀工程業者移除的經費,並確實聯絡對方前往現場移除,若未這麼做而造成樹倒致人於死傷,則學校就必須要負擔刑事責任。
而這回發生樹倒事件的逢甲大學,我想可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目前所掌握的證據裡面,沒有專家寫有「有傾倒風險,建議儘速移除」、教育部或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相關單位寫有「本案請依專家建議評估辦理施作,施作期間請做好安全警示防護措施」等字眼的會勘紀錄,這可能是自始就沒有這樣寫,或者是校方為了規避刑事罰而不提供,故現況就憑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目前被報導出來的證詞,也就是樹木病況要專家才能看出,而做出不起訴處分,若之後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有找到本段所述的類似事證,結果才有可能改變。
逢甲大學樹木倒伏事件,我認為也可能並非如該校或農業部林業試驗所在報導上所陳述的那樣,完全是因為校方以及維護樹木廠商不具樹木醫學專業,無法判斷並做處置的緣故,也有可能是專家已有示警說樹木感染褐根病,要儘速移除並針對周邊其它樹木做好褐根病防治措施,但校方基於人力、經費或其他的內部行政作業因素而未照辦。
總之,對於逢甲大學樹倒害命案,目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的不起訴處分,我認為可能還有證據沒被找到,後續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應慎重再審查,爾後儘管若做出不起訴處分,家屬還可以請求民事賠償,有關單位也可以本權責處行政罰,但對校方來說,恐難收警惕之效。
- 2樓. 安心2026/03/17 19:22這個案子可以申請再議的,再議後不起訴,還可以再向最高檢查署申請再議。
另外這案子走民訴賠償,勝訴機率也很大。
1樓. 102026/03/17 1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