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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火災與農地違建
2025/11/3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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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埔屋苑宏福苑於今年11月26日發生的火災,經我查相關資料,屬於五級火災,這場火災導致7座大廈失火,累計造成至少128人死亡(包括1名殉職消防員)、79人受傷。扣除89名未能辨認的死者,仍有約110人失蹤。

這場火災是繼2008年旺角嘉禾大廈大火後,17年來首宗五級火災,也是香港主權移交以來第二宗五級火警。這場火災亦是自1948年石塘咀永安公司倉庫大火以來香港最多人傷亡的火災。

火災發生前,宏福苑正進行維修工程;各座住宅外圍搭建了竹製鷹架和防護網,所有窗戶均以保麗龍封閉,當地時間11月26日下午2時51分,其中一座建築外的防護網起火,火勢迅速蔓延,波及宏福苑8座大廈中的7座。大火焚燒逾43小時,截至11月28日上午10時許大致救熄。

事件初步調查顯示,維修工程所用保護網符合阻燃要求,但用來封窗的保麗龍屬高度易燃物,令火勢迅速蔓延至室內外,警務處及廉政公署合共拘捕11人,分別涉嫌誤殺及貪污。

本案火災的其他風險,還有天候因素,此即火災發生時,香港受東北季候風影響,天氣乾燥,風勢大,為火場蔓延提供了有利環境。大埔區當日下午相對濕度僅40%至50%,香港天文台當時亦正發出紅色火災危險警告,顯示火災危險性極高。

其他人為因素方面,維修鷹架上存放的稀釋液、保麗龍、廢棄帆布等建築材料,加上燒焊火花或工人吸菸等潛在火源,均可能引燃防護網。由於鷹架緊貼大廈外牆,一旦低層起火,外牆與鷹架間形成的「煙囪效應」會產生強烈對流,使火勢迅速向上蔓延至頂層;另一名前保安主管稱早在同年5月時,已經發現疑似有人關閉了消防警鐘系統,以此方便工人使用走火通道出入。

負責宏福苑大維修的「宏業建築工程」曾涉及多宗違反建築安全規定的事件,在2022年至2025年期間最少被控告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10次,這讓我覺得這家廠商也缺乏職業與施工安全的意識及法治觀念。

本次火災也讓我想起2015年1月20日的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火災、2018年4月28日敬鵬工業平鎮廠火災、2020年4月26日臺北林森錢櫃火災等過往我看過報導且印象深刻的火災事件,它們就跟臺灣過往其他火災事故,或者近日香港大埔宏福苑火災事故一樣,起火原因不外乎現場堆置易燃資材、建物或設施使用易燃材料、火災預警相關設施故障或被關閉、相關人員消防安全意識不足等。

而且,臺灣過往的火災,當中有些起火的還是違建,也許香港過往的火災,同樣有部分是違建起火,因為違建大都基於貪小便宜、僥倖之類的心態而建,故多不會使用防火材質,而從香港過往火災歷史的相關資料,再對照近日這起大埔宏福苑火災看來,香港社會可能也就跟臺灣社會一樣,部分民眾或廠商業者對火災的風險意識不足,導致對建物或設施的抗火能力或火災預警機制的健全,相較於成本價格、做事行走便利性而言不重視。

看來,香港也就跟臺灣一樣,都正處在如德國社會學者烏爾里希·貝克(Ulrich Beck)《風險社會:新的現代性之路》所提的風險社會(Risk society)之中,香港和臺灣過往的火災事故、社會案件(蔡天鳳命案,是我目前印象最深刻的香港社會案件),當新聞媒體報導並熱議之時,必會涉及風險傳播或管理事項,而這風險不是天然的,反之是人為的,屬於所謂的製造性風險。

製造性風險目前被一些論者認為是可以完全避免的,而臺灣新聞媒體近日報導香港宏福苑火災,或者臺灣以往的火災、水災、風災、土石流、坍方,或者車禍、空難、海難、山難、社會案件(如性犯罪案、凶殺案、霸凌案),除了關注製造性風險這部分的管理及其宣導之外,就我觀察,也會觸及如波蘭社會學者(Zygmunt Bauman)所說的,個人所面臨的核心挑戰,也就是如何調和自身與日常生活中無處不在的風險和恐懼

但是,人類卻也從來不會從歷史學會教訓,今天公祭、明天忘記,這在社會心理學之中是所謂的樂觀偏誤或樂觀偏見(optimism bias),意思就是人們相信他們自己不太可能會經歷負面事件,覺得自己不會那麼倒楣,以往我是深切地感覺到,臺灣從市井小民到達官貴人之中,多少存有這種狀況,經常是事件發生後的一段時間有風險意識,但日子一久,還是忘記了!

而從香港過往火災成因的相關歷史資料,對照近日的大埔宏福苑火災,我認為當中的人為疏失因素,說穿了也就是當中一些人樂觀偏誤/偏見的僥倖心態所致,可能就跟臺灣一樣,部分民眾從幼兒到成年的社會化過程中,沒有充分內化火災或其他天災人禍的風險意識及防範觀念。

香港大埔宏福苑火災發生至今,經查行政長官李家超、警務處、運輸署、大埔民政事務處、社會福利署、房屋局、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教育局、入境事務處目前均有些因應措施,另也如我所預料的,臺灣同樣有縣市首長對轄內建物設施火災風險管理提出行動方針,但目前似乎尚未涉及農地違章住宅、鐵皮工廠等建物的處理上。

臺灣的農地違建或其他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之土地上的違建,從過往的火災事故看來,起火的風險不容小覷,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建管單位,還是應該要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中央法規,及各自的建築管理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去處理,該拆的就儘速拆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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