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近日爆出的垃圾山、廚餘處理爭議,在法令層面,媒體或網路輿論目前是聚焦《廢棄物清理法》的條文及其執行,然而,我們所認知的垃圾或廚餘,算是一般廢棄物,一般廢棄物無論掩埋或堆肥等處理,也需要興建一定範圍的場所,這就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法令問題。
包含廚餘在內的垃圾,其掩埋處理的場所、建物或設施,實務上係認定非屬農業用途,以臺中市為例,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轄內的農牧、林業、養殖、水利、國土保安用地,或者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規定的森林區、風景區、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以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未經專案核定不得做垃圾掩埋場使用,例如,被臺灣民眾黨籍臺中市議員江和樹踢爆廚餘湖情事的【霧峰區垃圾衛生掩埋場】,是位於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規定的「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另外也涵蓋農牧用地、水利用地,但看來該場是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專案核定的垃圾掩埋場
反之,如有未經專案核定便垃圾堆積成山或成湖的景象,則就該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農地利用管理科或林務自然保育科、水利局水利管理科等使用地主管單位認定違規使用之後,移請該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臺中市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或由該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處。
廚餘或其他一般廢棄物的處理場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規定,非都市土地目前可由一般業者私人以「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設施」名義申請設立的土地,非都市土地包含遊憩用地和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但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且回收貯存項目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及依同法第15條第2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為限。但農藥廢容器、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廢機動車輛、廢輪胎、廢鉛蓄電池除外。
目前能以「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申請的丁種建築用地,除了一樣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外,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管理之工業區內,以利用回收之廢棄物為原料進行生產,並有產品產出之工廠為限。
都市計畫內土地除農業區、保護區不能私人申請設立一般廢棄物處理相關設施之外,其餘使用分區係依照各都市計畫區的都市計畫書規定為之,例如,臺中市都市計畫區的土地,在農業區、保護區之外,其餘地區能否設置廚餘或其他一般廢棄物處理的相關場所,便是依照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大甲(日南地區)、大甲、大肚、外埔、后里、東勢、烏日、新社、臺中市大平霧地區、臺中市豐潭雅神地區都市計畫,還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臺中港、石岡水壩、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以及谷關、梨山(松茂地區)、梨山(新佳陽)、梨山(環山)、梨山、臺中市大坑、鐵砧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的都市計畫書之規定。
除此之外,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第2項附表1的規定,工業區、河川區以外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的私人地主,可以申請做為「農作產銷設施」之「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用途的「堆肥舍(場)」,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
在上一段所提農業用地,設置「堆肥舍(場)」還要注意兩點,第一,敘明相關處理設備名稱、數量、每日處理量,不得露天堆置原物料,原料以農業生產後之副產物及剩餘物為主,不得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第二,設施面積,按其每日處理量,以每立方公尺得興建100平方公尺為原則,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990平方公尺為限。
臺中市境內尚有雪霸、太魯閣兩處國家公園,並有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的水庫集水區,還有七家灣溪、高美、大肚溪口國家級重要濕地、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事涉《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設置堆肥場、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定的環境敏感區。
因為,依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規定,上述環境敏感區內的土地若進行堆肥廠、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興建、擴建或擴增處理量,而無該條第10項各款之情形者,就要根據該條《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而若堆肥場,以及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興建、擴建或擴增處理量,分別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3款除規定上述環境敏感區第1目以外之各目規定、第5款規定的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其他情事,也要依規定級程序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上述所提各中央法令,除了適用臺中市,直轄市、縣(市)如有相同的情況也一樣適用,換言之,廚餘或其他你我常見的一般廢棄物,要開闢場所處理,無論是如臺中市目前有採用的掩埋,或者彰化縣目前有採用的焚燒或黑水虻處理,或者臺南市目前有採用的堆肥,其場所的選址都一定會涉及《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子法的規定。
- 1樓. 安心2025/10/31 00:09政府放火不犯法,環評只是演戲,現在更是懶的演了,直接開幹!
大範圍土地開發,必須要環評,別說山坡地做廚餘掩埋了!官員連水庫這麼重要的地方,竟然就放任設置光電板,連環評都不用,以為水多稀釋就沒問題了嗎?現在已經搞了幾個水庫,後續看怎麼收尾?
中時新聞網
「光電板浸泡水」能喝?他揭環境部數據:鉛含量超標
祝潤霖
2025年10月23日
環境部長彭啓明曾稱廢棄光電板不會有毒,不是「有害廢棄物」。但藍委陳菁徽則質疑,鉛是一級高毒性重金屬,這種東西漂在水裡還能說無毒?近日水庫設置光電板引發疑慮,綠營竟狂洗「光電板泡水也能喝」的風向,但外界指出環境部「浸泡情境下模擬溶出結果」,質疑鉛含量已超標。
「環境部真的把自己的專業踩在地板上了!」民眾黨代表江明宗22日發文附環境部官網截圖表示,終於找到環境部針對光電板的溶出實驗結果,鉛含量為0.686到1.91,但飲用水標準為0.01,即使改為飲用水水源標準的0.05,實驗結果還是遠超過標準,只是未達有害廢棄物標準,而且試劑水浸泡3個月就超過飲用水標準,顯然鉛含量在一般情況下就會超標。民進黨要大家安心喝,好喝嗎?「灌溉水的鉛含量標準為0.1,一樣超過!」
胸腔科醫師蘇一峰也質疑,這幾天一直洗新聞說光電板泡水可以喝,環境部長掛保證無毒!看到這個數據居然可以做這樣的結論,「這是政府做的實驗喔!你要給民眾喝含鉛的水?」蘇一峰列出鉛中毒種種症狀,兒童(可能導致智力發展遲緩)、孕婦和哺乳期婦女對鉛中毒更為敏感。若不會一朝一夕便造成危害,政府官員們大都就會視而不見,這觀念很不好。 天蠍浪子 於 2025/11/01 11:02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