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山頭水庫太陽能光電場用清潔劑或清水洗光電板的爭議持續延燒,儘管業者和臺南市第二選舉區立法委員、民主進步黨臺南市黨部主任委員郭 國文掛保證說,該水庫光電板用清水洗,但〈馬德抓到了!烏山頭水庫水質檢測多次驗出清潔劑濃度〉報導,中天記者林宸佑(馬德)指出,烏山頭水庫的水質檢測數據顯示,從2023年至今的七波檢測,有五波都檢出清潔劑濃度。
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烏山頭水庫所在的環境敏感區中,與《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新舊法規爭議有關的環境敏感區,計有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山坡地這三個,而在這當中,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設光電板,最新法令是都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水庫集水區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範圍內,進行土地開發的時候,無論面積多大都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項目,有工廠、園區、道路、鐵路、鐵路機車場或調車場、大眾捷運系統、港灣、機場、土石採取、探礦、採礦、旅館、觀光旅館、醫療建設、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新市區建設、高度120公尺以上的高樓建築、拆除重建之舊市區更新、水肥處理廠、堆肥場、環境保護工程(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除外)、核能電廠、水力發電設施、火力發電廠、風力發電離岸系統、潮汐、潮流、海流、波浪或溫差發電機組、放射性廢棄物焚化爐、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設施、工商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展覽會(館)、博覽會或會展中心、屠宰場、石油、石油製品貯存槽或天然氣貯存槽、空中纜車等。
相較之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的開發門檻蠻低的,不但臺灣水庫常處在的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都免環境影響評估,在山坡地設置只要總面積不到15公頃(45,375坪、15.4653甲、154.653分),也不用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但從過往丹納斯颱風吹毀光電板,並使之流出紅色汙染廢水的狀況可知,臺灣目前到處架設的太陽能光電板,經不起颱風的破壞,當光電板被颱風破壞之後,內裡的有害物質便會洩漏出來破壞水質,就算不被颱風破壞,長期暴露在臺灣多變的氣候之下,太陽能電板也一定會風化鏽蝕,到時候剝落下來的殘渣微粒也可能破壞水質。
而且單以烏山頭水庫光電場來說,目前已經被踢爆有用清潔劑清洗光電板呢!現在,部分臺灣綠營政治人物及其支持者說,中國大陸和其他一些歐洲國家地區,也有在湖面或水庫水面設置太陽能電池板,這一來誠如馬德林宸佑所質疑的,這些國家在水面或湖面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要不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的標準是什麼?若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未實施,或者相關行政程序有瑕疵,那這些國家地區的處罰是什麼?
二來,我這邊要進一步質問,若中國大陸等有在內陸水域設置太陽能光電板的國家地區,都沒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有汙染水質的疑慮,那臺灣就也可以任由光電板,在臺灣多變而不穩定的氣候下風化、鏽蝕或被吹毀汙染水質嗎?中國大陸或其他歐洲國家地區設太陽能光電板的內陸水域,周遭氣候跟臺灣一模一樣嗎?他們處理太陽能板環境風險的方式,臺灣能全盤照抄嗎?而且臺灣活動斷層帶頗為密集、地震相當頻繁,確定不會把太陽發電設施震毀,導致內裡有害物質外洩嗎?中國大陸或其他有設太陽能發電設施的國家地區,場址是全都鄰近或位於活動斷層帶上嗎?
三來,我以往在碩士班研究農業法規與政策時,接受的訓練是比較主要國家相關政策及法令的優劣異同、對臺灣的可行性,同理,我也想問現在極力幫太陽光電辯護的部分綠營政治人物及其支持者,中國大陸或其他有設置太陽發電設施的國家地區,其太陽能發電政策、法令、行動方案,還有太陽能光電板架設場址的評選機制、營運機制,再到廢棄物或設施報廢處理機制等,與臺灣相比的優劣異同在哪?對臺灣的可行性又是如何?
這種攸關民眾居住生活品質、健康權益、自然生態環境的事情,「他山之石敘事」不應該一直停留在誰誰誰有,所以臺灣也可以有這種層次上。
除了推說中國大陸和其他一些國家地區有在內陸水域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所以臺灣也可以設置之外,近日部分臺灣綠營政治人物和其支持者,還力陳水庫水面架設太陽能發電設施,是馬英九政府規劃、推動,但後續真正決定選址、架設且營運方式的,依舊是後來的蔡英文政府及賴清德政府,況且無論是在民間公司企業,或者在公家政府單位,在業務已有明確、正式全面交接之下,好壞都要由業務繼承者接受,臺灣歷代總統、五院院長或直轄市、縣(市)首長至今,其政府的業務都有明確而正式全面交接給不同的政務官及事務官。
因此,部分臺灣綠營政治人物將蔡英文或賴清德政府施政上的缺失都推給馬英九,或者將高雄市目前被踢爆的問題都推給韓國瑜(原來馬英九民國97年5月20日至今都是總統?原來韓國瑜民國107年12月25日至今都是高雄市長?),是不負責任、不長進、沒擔當、沒出息的態度,目前被踢爆的臺灣內陸水域太陽能發電設施環境風險爭議,或者高雄市重大土地違規案件、水庫光電爭議,因為都不屬於業務承辦前手未完成行政處分程序、未結案的案件,所以不能把責任歸給前手。
至於前人核准的土地開發或建物設施興建案,承接業務者則有義務查核開發興建過程是否合乎規定,或者在合法竣工之後,視需要去查核當下有無依照原核定計畫的內容及相關規定使用、營運。
所以就鳳山水庫光電場而言,高雄市政府有關單位現任官員還是要拿出蓋有韓國瑜印信,寫有核准鳳山水庫設置浮力式太陽能發電設施之類字眼的函文,否則就是鬼扯!而即便有相關函文足資證明,是韓國瑜擔任高雄市長任內的相關局處核准,因韓國瑜被罷免而上位,承繼其業務的陳其邁市府團隊,當鳳山水庫光電場被舉報有問題的時候,自有責任去查核、說明現況是否確實照原核定內容及其他相關法規使用、營運,而不是推說韓國瑜核准就沒事了!
照此邏輯,民主進步黨人怎還有臉把蔣經國政府請託張忠謀創辦的臺積電,攬成自己的功績?有功自己領,黑鍋別人背?責任、問題都推給之前執政的中國國民黨總統或首長,意圖擺爛,那選你們民主進步黨幹什麼?
- 1樓. 安心2025/10/15 17:18不只是詭辯,而且還移花接木栽贓嫁禍。
韓國瑜躺槍?她曝鳳山光電板1內幕:韓維拉
記者林翊涵/綜合報導
2025年10月15日 週三 下午2:22
陳菁徽續指,民進黨全面執政下,滿山滿海還有水庫都是光電板,而且中央法規過度寬鬆,漏洞百出,許多自然環境裝設光電板都是免環評。所以當高雄市政府拿出一紙公文,就將鳳山水庫光電板的責任全推給韓國瑜前市長時,真的讓人啼笑皆非,覺得高雄市政府、陳其邁市長真的沒招了,只差沒有叫所有局處的臉書粉專幫忙宣傳分享。
陳菁徽進一步說明,整個事件的真相是,首先,鳳山水庫太陽光電廠的招標案日期為107年4月19日,開標時間則是同年5月30日,為陳菊任內;並且根據鳳山水庫太陽能光電場的始建時間為2020年8月24日,啟用日期為同年12月21日,為陳其邁任內。
「簡單說,招標是民進黨的陳菊市長,啟用是民進黨的陳其邁市長,怎麼全部都推給韓國瑜前市長呢?如果這不是甩鍋,那什麼是甩鍋?」陳菁徽直言,再者,錯誤能源政策,本來就是全面執政的民進黨中央政府應該負起全責。審計部在108年度針對「太陽光電第四期計畫」之執行情形提出相關建議,包含未能充分了解當地民眾、地方政府等民情,並且中央未建立起環境檢核相關機制與民眾參與溝通平台等,都是必須改善之問題。感謝分享 天蠍浪子 於 2025/10/16 21:06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