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上建物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注意若少了這張證照 還是無法不課土增稅】報導,藉著臺南稅務人員的口,來闡述農業用地興建固定基礎農業設施申請容許使用,還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的規定。
我在此就做些補充。
農業用地興建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要申請容許使用,還有農業用地興建無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可免申請容許使用,最高母法就是【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
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再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13.6125坪、0.00464甲、0.04635分)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農業發展條例】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75.625坪、0.02575甲、0.2575分)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受訪稅務人員所提農業設施部分,就僅止於上述母法,但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農業設施還分成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畜牧設施、水產養殖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休閒農業設施,這當中,休閒農業設施另要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其餘各種農業設施,則在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上各有不同的細部規定,且各縣市政府還有自訂農業設施容許審查作業的相關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
而究竟哪些農業設施屬於固定基礎、哪些屬於固定基礎要申請建築執照,而哪些又屬於固定基礎但可以不用申請建築執照,則是要參照農業部103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函釋,其案由為:「無固定基礎或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依法得免申請容許使用或免建築執照之審認原則。」
當屬於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取得容許之後,受訪稅務人員所提依法要取得建築執照者須在6個月內取得,則是規定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第4項。
亦即,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也就是【建築法】)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能於6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第5項還規定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有三種情形會導致原核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失其效力。
這三種情況,就是未依期限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原核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屆期未申請展延、原核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申請展延未經同意。
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容許使用,並依原容許使用同意之內容建築使用者,得依原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申請建築執照。
除此之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在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核發作業,還有依法可以不用申請建築執照、依法要申請建築執照的固定基礎農業設施,其興建完竣之查核作業,行政實務則是參照農業部104年8月25日農企字第1040012614號函釋,其案由為:「有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行政審查事宜。」
然而,有了農業設施容許及建築執照後,也還不一定就能通過,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所為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的審查。
最常見的駁回情況,就是民眾取得以上兩種證明文件之後,被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或土地所轄公所查獲擅自變更使用範圍、項目、內容等,而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第1款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的情況。
而且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農業設施使用現況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符,也是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不但不能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還要被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罰鍰、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民眾遇到農業設施使用,或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之行政審查上的疑問,還是向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土地所轄公所農業課室詢問比較恰當,因為這兩類事項所依循的法規,都是農業單位主管、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