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不罰違規
2023/07/12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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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農業報最近一則專題報導〈 七大區地毯式大調查》水土保持荒腔走板:1/4違規,1/10超限利用 多頭馬車=沒人管〉之中,對於現行山坡地土地使用的法令作了比較和評論,不過經我展讀,裡面還是有一些觀念錯誤,而且明顯忽略實務的地方。
如我之前多次強調的,臺灣目前土地使用的管制規定,就是【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而山坡地範圍內雖還涉及【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但山坡地除了超限利用、未經許可整地、水土保持施作工程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是用【水土保持法】處罰外,其餘的違規使用,都還是依所作坐落之區位,而依照【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來裁處。
至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目前實務上並不會拿來裁罰山坡地違規的行為。
臺灣一些新聞媒體常拿來比較的【水土保持法】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兩者之間最具體的關係,就是依照【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山坡地的超限利用是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而上下游記者恐怕忽略掉,這條後面還有規定,說山坡地超限利用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
因此,依照【區域計畫法】編定的農牧用地,即便它是位在宜林地內,也還是可以種植農作物,但反過來講,依照【區域計畫法】編定的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即便是宜農牧地,種植農作物也仍是與規定不符。
山坡地內的土地使用,同時涉及【水土保持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的很常見,不過以其中的農業用地來說,因為【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1項有規定,農業用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者,應依這兩部法律的規定來處理,故山坡地範圍內的土地使用,如有違反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時,就一定要用【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罰,這與【水土保持法】不衝突。
不過,【水土保持法】跟【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是不同機關單位的業管法令,但轄區經常會重疊,對於這種情況,實務上常會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之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的規定,由最先受理變異點通報、民眾陳情檢舉,又或者上級機關、監察院交查的單位管轄,再發函告知其他有關單位辦理情形,有時也會叫其他有關單位本權責妥處。
一個山坡地土地使用的行為,以臺灣實際的情況,常見的是同時涉及【水土保持法】和【區域計畫法】的規定,若以最低金額來裁罰的話,因為【水土保持法】和【區域計畫法】對土地違規的最低罰鍰金額相同,故實務上會依照【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處理,若一個行為已經先因為違反【水土保持法】而被罰新臺幣6萬元,則就不會再考慮用【區域計畫法】開罰,反之亦然。
可是,如果一個山坡地土地使用的行為前經水土保持單位認定不涉及【水土保持法】,則較後受理到的地政單位就通常會去考慮該行為有無違反【區域計畫法】了。
總而言之,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業用地,其土地使用行為的裁罰由於涉及多個單位、多部法律,故實務上經常會再考量【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罰法】的規定(臺灣的新聞記者,評論事情似乎不太會去考慮這兩部法律),經溝通協調之後決定出一個開立裁處書、未限期改善予以強制改善的機關單位,但當然,互踢皮球的狀況也是會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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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blackjack2023/07/13 10:02版主說“山坡地範圍內的農業用地,其土地使用行為的裁罰由於涉及多個單位、多部法律”
其實原住民有些會利用山坡地做成露營區,這幾年也相當流行,可是涉及相關權限的單位非常多,沒有一個統籌的管理
這個許多單位同時擁有管理權限的結果,其實非常擾民,不管是開發利用或者是裁罰之後的伸覆,都非常麻煩,這種法治非常落後以山坡地範圍內的農地來講,水土保持單位、農業單位、地政/都市計畫單位互踢皮球時有所聞。 天蠍浪子 於 2023/07/13 22:21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