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網站刊登了一則【經濟日報】記者游智文寫的報導【父逝留1500坪地,免繳地價稅、土增稅...她卻堅持放棄繼承 資深地政士嘆: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指出一名陳姓婦人的父親過世後,放棄名下繼承的一塊農地。
首先,我覺得報導這樣寫並不具體,因為農地在臺灣農業的根本大法,也就是【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或者跟土增稅課徵與否相關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之中,對於農地其實都有嚴謹的定義。
而就該篇報導的標題和一些內容看來,該農地有可能業經土地所轄公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還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的規定,認定該農地現況符合農業使用認定基準而核發農用證明,而該農地的所有權人,也可能已經在6個月內向土地所轄稅務單位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並到陳姓婦人繼承時都還合乎農用。
只可惜,報導並未具體交代該塊農地所在的縣市、鄉鎮市區、地段、地號等,不然其實至少可以透過內政部地政司【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等,快速查出該農地確切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的規定,農地應包含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還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等,其中像是國土保安用地,我便曾聽過有地主抱怨自己的被劃為該類土地。
而本文所引述之報導所說的狀況,則是原本可以採分別共用的方式繼承,但因為其中一位繼承人不願出面辦理繼承,因此改以公同共有的方式繼承,每個繼承人都擁有土地全部的產權,這種土地持有的方式,一般認為有產權不明確、開發利用容易產生糾紛的缺點,故受訪的地政士也推測,陳姓婦人是因為怕糾紛而拋棄繼承。
多人分別共有一筆土地,一般會認為主要優點就是產權明確,各個持分人可以自由就自己持分的部分進行開發利用,也可以各自就持分的部分申請核發農用證明;但其實說真的,即便是分別共有,不同所有權人各有一定的持分比例,照樣也是會發生私權糾紛。
常見的一種就是其中一位持分人貪圖另一位持分人的土地,或者是當被檢舉、被環保或警政單位查到、被內政部衛星變異點拍到土地違規使用,因為土地違規查報乃至違規使用的認定都是看整筆土地,故會造成單筆土地多名持分人之間,因責任的釐清而互相指責、起衝突。
我覺得,多人對同一塊或同一筆土地的糾紛,其實無論所有權的狀態如何,公同共有也好、分別共有也好,共有人之間的糾紛都會發生,畢竟只要有人就會恩怨,只要有土地就會有糾紛。
從這點看,陳姓婦人會出於避免後代捲入土地糾紛而拋棄繼承農地,倒也算說得通,不過我另外也猜測,有可能還有因為那塊農地位處偏遠,位於坡度陡峭的山坡地保育區或森林區等,又或者那塊農地其實是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等,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嚴格,不好使用,因此決定拋棄繼承。
另一方面,農地繼承之後放著不管看起來好像沒什麼問題,不過,若是一塊農地被人亂倒廢棄物、營建剩餘土石方,倘若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查不到違規行為人,就可能會基於地主有管理責任而找上地主甚至裁罰,尤其像陳姓婦人繼承的那塊農地位處偏遠,那更是不肖清運業者做壞事的首選目標。
總之,我覺得除了避免日後公同共有因產權不明確引發糾紛、土地開發利用限制較多之外,避免日後因為被不肖清運業者亂倒東西而被有關單位關切,也會是對一塊農地拋棄繼承的原因。
- 1樓. blackjack2022/10/14 20:20這個案子其實很可能是因為男的兄弟壓迫的結果,很多女性因為兄弟壓迫而拋棄繼承,當然,兄弟也有可能會給現金作為補償,但這些內容新聞都不會報的這也可以算是私權糾紛方面的因素。 天蠍浪子 於 2022/10/14 20:42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