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 100.08.12 |
|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 |
|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證上一字第1000026933 號公告訂定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 1000035977 號函准予核備 |
第 1 條 |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定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 |
第 2 條 | (適用對象)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利益,推定為本公司人員所為。 | |
第 3 條 | (不誠信行為) | |
第 4 條 | (利益態樣) | |
第 5 條 | (專責單位) | |
第 6 條 |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金錢、餽贈、服務、優待 、款待、應酬及其他利益時,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上市上櫃公 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 ,始得為之: | |
| 一、 | 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者。 | |
| 二、 | 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 |
| 三、 | 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 |
| 四、 | 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 |
| 五、 | 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 |
| 六、 | 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 |
| 七、 | 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其市價在新臺幣 ________ 元以下者;或他人對本公司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_______ 元以下者。但同一年度向同一對象提供財物或來自同一來源之受贈財物,其總市值以新臺幣_______ 元為上限。 | |
| 八、 |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新臺幣________ 元者。 | |
| 九、 | 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 |
第 7 條 | (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金錢、餽贈、服務、優待 、款待、應酬及其他利益時,除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 理: | |
| 一、 | 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 陳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 |
| 二、 | 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 直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 內,交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 |
|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 一、 | 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 |
| 二、 |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 |
| 三、 | 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 | |
|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 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核准後執行。 | ||
第 8 條 | (禁止疏通費及處理程序) | |
第 9 條 | (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政治獻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於陳報首長核准並知會本公司 專責單位,其金額達新臺幣元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
| 一、 | 應確認係符合政治獻金收受者所在國家之政治獻金相關法規,包括提 供政治獻金之上限及形式等。 | |
| 二、 | 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
| 三、 | 政治獻金應依法規及會計相關處理程序予以入帳。 | |
| 四、 | 提供政治獻金時,應避免與政府相關單位從事商業往來、申請許可或 辦理其他涉及公司利益之事項。 | |
第 10 條 | (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於陳報首長核准並知會 本公司專責單位,其金額達新臺幣元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 |
| 一、 | 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 |
| 二、 | 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
| 三、 | 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 |
四、 | 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或 與本公司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 |
| 五、 | 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 |
第 11 條 | (利益迴避) | |
第 12 條 | (保密機制之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應設置處理商業機密之專責單位,負責制定與執行公司商業機密之 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程序,並應定期檢討實施結果,俾確保其作業程序 之持續有效。 | |
第 13 條 | (禁止洩露商業機密)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公司商業機密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 公司商業機密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公司商業機密。 | |
第 14 條 | (禁止內線交易)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 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 易。 | |
第 15 條 | (保密協定)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 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 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 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 |
第 16 條 | (對外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 |
第 17 條 | (建立商業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 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 來對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 |
| 一、 | 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 |
| 二、 | 該企業是否有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 |
| 三、 | 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 |
| 四、 | 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 |
| 五、 | 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 |
| 六、 | 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 |
| 七、 | 該企業是否曾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 |
第 18 條 | (與商業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 | |
第 19 條 | (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 |
第 20 條 | (契約明訂誠信經營)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誠 信經營納入契約條款,於契約中至少應明訂下列事項: | |
一、 | 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之契約條款時, 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 額或其他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 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 ____ 之損害賠償, 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 |
| 二、 | 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 止或解除契約。 | |
三、 | 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包括付款地點、方式、需符合之相關稅 務法規等。 | |
第 21 條 | (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發現或接獲檢舉本公司人員涉有不誠信之行為時,應即刻查明相關 事實,如經證實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 即要求行為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於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 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本公司對於已發生之不誠信行為,應責成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不誠信行為、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 事會報告。 | |
第 22 條 | (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 司應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 應通知政府廉政機關。 | |
第 23 條 | (建立獎懲、申訴制度及紀律處分)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 之獎懲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 人事辦法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 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
第 24 條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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