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針對換照遭駁回、仍在行政爭訟中的電視台,明定在訴訟終結前,得依原執照繼續經營。修法後,社會高度關注中天新聞台是否得以依法復台,然而主管機關卻以「無溯及既往」為由,拒絕適用新法,這樣的說法,恐怕不只站不住腳,也更令人對「依法行政」的落實產生質疑。

依法行政,本來就是政府機關最基本的職責。政府一方面要求人民守法,自己就更應該成為守法的典範。法律既已修正通過,除非明文排除,原則上當然應適用新法,這並非政治口水,而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常識。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如果適用的法規已有變更,就應適用新法;若舊法對當事人較有利,且新法未禁止,才從優適用舊法。這就是行政法上明確的「從新從優原則」,並非出自任何政黨或個別立委的主張,而是長期存在的法律規範。

中天換照案目前仍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法律關係顯然尚未終結,正是法律所稱的「現在進行式」。在這樣的情況下,主管機關若仍以既成事實為由,排除新法適用,無異於用行政解釋對抗立法明文,甚至凌駕法律之上,這已不只是單純的法律見解不同,而是攸關是否尊重法治的根本問題。

更值得深思的是,過去幾年中天與負責媒體監理的主管機關之相關訴訟,已有多起案件以主管機關敗訴告終,法院也多次指出行政處分存在瑕疵。面對這樣的結果,正常的法治態度,應該是承認錯誤、檢討制度、修正作法,而不是逢案必爭、輸了仍不反省。行政權力若失去自我修正能力,終將耗損社會對政府的信任,也無形中增加司法體系的負擔,影響公共資源的有效運用。

言論自由,是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利。忠言也好,逆耳之語也罷,只要不違法,都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新聞自由更是民主國家的重要象徵,不能因為立場顏色不同,就採取截然不同的標準。主管機關對媒體的規範與裁量,若因藍綠立場而有差別對待,不僅傷害新聞自由,也可能牴觸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平等原則。即便真有差別待遇,也必須合理、客觀,而非偏頗選擇。

為政者治理國家,不能只聽順耳的話。忠言逆耳,往往才是真正反映民意的聲音。是否願意聽取逆耳之言,正是民主政治成熟與否的試金石。唯有察納雅言,正視問題,才能真正解決人民的疑慮,減少民怨,爭取民心。

依法行政,不該只是口號,而應成為所有政府機關共同遵守的準則。面對制度爭議,朝野更應回到法律與對話的軌道,讓該適用的新法確實落實,讓基本權利獲得保障。唯有如此,福國利民的施政目標,才能不流於紙上談兵,並真正落實在人民的生活之中,這才是全民之福。

(作者為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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