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火釀46死,是高雄傷亡最嚴重的火災事故。縱然檢方已朝人為縱火方向偵辦,但加劇事故傷亡的原因,仍可歸咎於該大樓公安管理長期失靈、市府行政機關怠於處理,諸多結構性因素累積多時,最終才由導火線事件引燃。

儘管高市府工務局強調「城中城大樓在90年初即停業至今,但並沒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由於現況不做商業使用,因此不必向建管單位進行公安申報,因此不在建管單位列管名冊內。」且該大樓也無管理會執行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但試問一棟居住環境惡劣,有妨礙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之虞,又建築物年久窳陋,且有防火疑慮,已可能妨害公共安全之虞的大樓,市府相關機關對此是否曾派人主動巡查缺失,甚至動用公權力強制要求改善、多次開出罰單等積極作為?恐怕多是流於表面,才會導致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

而有立委提出修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等相關法規試圖補漏。問題是散布各地的「城中城們」,之所以會淪為居住環境敗壞的貧民窟,不正是因為公權力只願作到「依法行政」,不願採積極管理集合住宅管理的態度;而私產的所有權人們在缺乏管理嚇阻作為下,自然跟著擺爛,當眾人不願意為維護環境付出必要代價,居住品質只會不斷敗壞,最終形成共有財的悲劇。

與其蹭時事炒修法,政府主管機關更應針對有公安高風險危害的老舊大樓,訂定高強度的定期檢查計劃,針對消防安檢、共用部分維護、治安死角巡邏等,採取更加緊密且零容忍的行政執法態度,才能有效減少公安事故發生。

至於靠修法強制成立管委會,一間百廢待舉缺錢修繕的大樓,就算成立了管委會,沒錢、沒心力的組成成分,能夠產生多大作為?朝源頭處理訂定合理的管理費收費標準,讓公共設施維護不致失修,課以區分所有權人義務,當能避免共有財悲劇繼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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