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原則的原文為The Rule of Three and Four,意指一個達到競爭平衡的產業裡,最多只會有「3」個主要競爭者,其中,最大競爭者的市場份額不會超過最小競爭者的「4」倍。
BCG創辦人Henderson提供這些原則的理論依據,皆與生產成本隨規模的變動趨勢有關,實證數據和數學運算請參考BCG的報告:
1.當兩個競爭者的市佔額比例為2:1時,將失去任何消長的趨勢,而達成平衡。
2.市場份額小於最大競爭者之1/4者,不為顯著的兢爭者。 這項依據與經驗曲線(Experience Curve)有關。
The Rule of Three to Four暗示以下概念
1.相對弱小的競爭者若要增加份額,必須投入大量現金流,且要持續忍受虧損狀態。如果不想,則盡快將它清算。
2.在數學算式的限制下,40+20+10=70%,這是一組份額最大化的競爭者組合。故任何份額小於30%的企業將瀕臨微利或虧損狀態。
3.萬一領先者將售價提升高於市場均衡價,他的份額最終會萎縮,然後退出三大競爭者之列。
4.然而,有人歸咎這樣的美國狀況為國內反壟斷法的結果。
5.這個法則不適用於動態不穩定的市場,例如消費性電子產品、投資銀行,和軟體開發業。
參考資料
https://www.bcgperspectives.com/content/Classics/strategy_the_rule_of_three_and_four/
http://wiki.mbalib.com/zh-tw/三强鼎立法则
https://www.bcgperspectives.com/content/articles/business_unit_strategy_the_rule_of_three_and_four_bcg_classics_re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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