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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事件」是大陸金融的照妖鏡 ~ 2012年2月12日旺報社評
2012/02/23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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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事件」是大陸金融的照妖鏡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開南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財金組特約研究員 孫效孔

關鍵字: 吳英事件 中國大陸金融制度 放貸人條例 

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罪」在二審後仍被判死刑,引發國際上金融業及法界的關注。以市場經濟的觀點而言,單純的借貸問題,竟會被判死刑,絕對是件不可思議的事。大陸的企業家和學者,紛紛為吳英請命,大家都認為其罪不至死,甚至有人痛批此案會讓中國落後市場經濟200年!。 吳英的荒唐案例,不會發生在市場經濟體中,也不會出現在純粹的計劃經濟制度中,只會發生在現今大陸這種拼裝式的「計劃金融」體制當中。美國在三年前出現過馬多夫的詐騙案,受騙金額創下歷史記錄,高達五百億美元,是吳英一案的800多倍,而馬多夫也頂多被判坐牢150年。台灣早在1980年代就發生過與吳英案類似的鴻源投資弊案,在當年也超過新台幣八百億元,換算成今天的價值,也將近是吳英一案的百倍之多,主犯沈長聲也只被判了七年徒刑。  

不當金融制度引起  

英國《金融時報》認為,在大陸國家壟斷了銀行體系,除了國營企業及地方政府,民間難以取得足夠的資金,才會導致吳英一案的發生。中國金融當局所做的金融改革,並未真正顧及民間企業的需要,因此不但民間借貸資金緊俏,融資成本也數十倍於官方利率。即使是在大陸研議中的《放貸人條例》中,放貸利率上限,也不得高於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但是從溫州民間借貸問題中,可以看到向吳英這樣的借貸行為,在中國民間早已司空見慣! 大陸的「計劃金融」本是要穩定金融,反而因此助長各種不當的吸金行為,因此這些看似違法的民間借貸,實在是由大陸不當的金融制度引起。台灣在鴻源一案之前,間接金融也是被國有銀行壟斷,但在其後便開放民間銀行參與,現在民間借貸利率大幅下降,斷絕了違法吸金的滋生源頭。大陸真正需要做的,不是去判吳英的死刑,而是從根解決民間融資被逼上梁山的困境。  

民間借貸要合法化  

大陸總理溫家寶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曾經指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補充,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在目前大陸的間接金融機構,向來僅將商業銀行及村鎮銀行等納入監管,最近才包括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等。吳英一案不僅是因為制度缺陷而產生,該案所犯何法也是爭議的焦點,因為大陸跟本沒有確切的法律規範! 民間借貸之合法性是由大陸的《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等所規範,在其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即使違約,也可以透過協商或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但沒有與死刑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自2007年起,開始推動《放貸人條例》的立法,歷經4次修改後上報國務院法制辦,最終仍被否決。新華社認為民間融資的障礙,是因國家有關部門怕民間資金影響現有金融機構利益,而其中最大的阻力就是國營金融機構本身,因為它們不願新的機構猜參與,這才是吳英案背後的黑手!  

計劃金融 禍患無窮 

「吳英事件」所凸顯的,是中國「計劃金融」所產生的禍害,唯有打破國有金融機構對融資管道的壟斷,類似的民間集資亂象才有可能中止。針對金融機構的信貸政策,中國金融當局必須訂定扶助中小微企業的放貸比例,並對中小微企業放貸採取較低之存準率要求設立,更要設立扶助中小微企業融資之專業銀行 只要大陸可以落實利率的市場化,並且讓民間融資合法化,以「計劃金融」取代「計劃金融」,令大陸汗顏的「吳英事件」才有可能消失!

(本文刊載於101年2月12日旺報A2版之社評,原標題為「從吳英案檢討金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