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制定中華民國台灣基本法
2013/06/0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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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李登輝剛出版的新書表示,台灣最大的悲哀就是「國不成國」,到今天為止都自稱為「中華民國」,是否可以改稱為「台灣」?他認為應修憲,讓憲法和「台灣化」的現況不再乖離。全文網址: 中華民國改稱台灣? 李登輝認應修憲。
感想:
1. 我認為中華民國憲法加上增修條文,就是台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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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憲法是流亡的國民政府由中國帶來台灣的。
沒有增修條文的中華民國憲法,只是歷史文獻。
經過增修才符合台灣的需要。
是增修憲法的過程,台灣人民重新賦予中華民國憲法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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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憲法重要的內容,雖然有保護台灣國民的主權的功能,不過並非由台灣人自定,台灣人對其感受不大。
中華民國憲法是一個由上而下,由外而內的憲法。
台灣應該要建立由下而上的、凝聚國民主權的台灣基本法。
4. 這個台灣基本法,應該是完整的內文,而非增修,過去在台灣的大法官的釋憲內容,符合國民主權原則的可以直接加進去。
莫名其妙的,就自動廢除了。
內容可以繼續給予大法官釋憲權,以後釋憲,就是解釋這個台灣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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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這個台灣基本法的法源就是增修條文,應該強調其銜接。
我國一詞,指的就是中華民國。
至於中華民國是什麽,留給看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的人,自己去決定。
現代中國人沒有什麽人會認為自己和這個中華民國有什麽關係吧。
所以自然的,這就是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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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由地區」這個詞不需要再用。
台灣基本法的涵蓋範圍就是台澎金馬,國土直接在台灣基本法列舉。不挑戰中華民國憲法的領土主張。
也就不必要用自由地區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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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這不是制憲
因為法源來自中華民國憲法
就像香港、澳門的基本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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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果中國承認中華民國就可以定一個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基本法
沒有大陸地區,自然中華民國就是台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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