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員的年終獎金
2012/10/1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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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管碧玲15日質詢中央政府總預算,提出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年終獎金違法給付之質疑。
管碧玲指出,99年11月10日,考試院以「不符時宜」的理由,已經把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2項修掉了,該條文內容為『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長期以來此即為行政院將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視為臨時加發薪金的依據。
管碧玲表示,銓敘部修掉法源,行政院本應依法行政,停止發放。但行政院反而選擇性引用憲法釋憲條文,自我解釋為「不需法律保留的給付行政」,繼續給錢,無視於該釋憲文明載「有關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仍應法律定之」的部分。造成違法給付狀態。
感想:
應該給管碧玲一個讃。
沒有反對黨還真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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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是「獎金」,也就是bonus,應該和「績效」有關。
這不是薪資的一部份。退休的人憑什麽拿?
如果是根據現在在工作的公務員的績效來給退休的人員,這對現在還在工作的公務員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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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公務員長久以來根本沒有績效的觀念。
雖然公家機關是非盈利機構,不代表他們的工作績效不能評比。
既然是獎金,就不應該通通有獎。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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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依法行政」應該是最基本的要求吧?
我覺得違法給付的部份應該要要回來。
失職的人員應該要懲處。
應該要彈劾吳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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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應該是和總統大選有關。
馬英九根本是在變相買票。
我認為憑此「違法給付」,民進黨應該要重提當選無效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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