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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背信罪」
2018/07/15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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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的定義

我國《刑法》規定「背信罪」,乃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違背交易上的誠實信用關係,致使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遭受損害者。構成「背信罪」的法定要件:

  • 背信罪的行為主體為「為他人處理事務者」
  • 主觀要件-圖利或加害目的: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的意圖,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
  • 財產上之損害:行為人違背任務的行為,須致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受到損害。

感想:

三中案,要證明馬英九「背信」,不太容易。

  • 馬英九是黨主席,不過要背信,必須證明「賣三中,決定把三中賣給誰,是馬英九的職權」。也就是證明馬英九是「為他人處理事務者」。馬英九的問題在於這次找不到三中案的「余文」,來替他頂罪。
  • 要有主觀要件,馬英九是有意圖利,還是無能,還是不小心?檢方要證明他的「意圖」,但馬英九的無能是國際認證。
  • 必須有造成損害,財產上,應該是投資者,可是損害一定是財產上的嗎?最大的股東國民黨覺得沒有被損害,其他的債權人,有因此收不回債務嗎?有部分公司是公開上市公司,這要看和三中有多大的關聯性。
黃珊珊說得客觀而且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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