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華人藝術網與藝術家間訴訟的簡單經過
2026/01/2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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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日,文化部曾經就藝術家與全球華人藝術網事件召開一個記者會,全程如下:
在該記者會中,北辰著作權事務所胡中瑋律師曾經就該事件做一個簡要的說明,現在我就用文字簡要敘述一下。
有關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利用文建會及文化部名義欺騙全國藝術家案件之所以會被發現,是源自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與劉國松教授間的訴訟。2014年,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因誹謗劉國松教授,劉國松教授委任本所蒐集證據準備向法院提告,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在全球華人藝術網網站發現有劉國松教授的517張畫,劉國松教授乃向台中地檢署告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違反著作權法。當時林株楠向檢察官說,他有劉國松的同意書,劉國松教授已把所有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但這是他的營業秘密,只能給檢察官看,不能給劉國松教授看,檢察官竟然同意了。在劉國松教授完全不知有同意書的情況下,該案被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
其後,劉國松教授對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提起侵害517張畫作著作權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50號),在交換書狀中才看到該同意書內容,於是劉國松教授又提起確認同意書權利不存在之訴(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2號)。該二案,民事訴訟經過八年的訴訟,經最高法院二度發回,最後才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7、338 號民事裁定)確定劉國松全部勝訴。即法院認定,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賠償劉國松新台幣517萬元,另外,形同賣身契的同意書,因為是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而無效。這確認同意書內容無效的判決,對所有藝術家的同意書,都會產生類似的法律效果。
在劉國松教授上開民事案件期間,經法院向文化部發函調閱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申請補助相關資料,並詢問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業務員,才發現全台灣有數百位藝術家遭遇與劉國松近似。全球華人藝術網利用文建會或文化部的補助公文,找業務員與全國數百位藝術家連絡,以該公文取信於藝術家,說要為藝術家寫傳記,並把畫作上網,需要藝術家簽同意書。然而該同意書的內容,卻是藝術家一生的原作,以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及其負責人林株楠為專屬的販售代理人,並且藝術家一生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及其負責人林株楠。如果藝術家個人未經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代理另外賣畫,應給予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及負責人林株楠四成的價金。這樣的同意書,因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刻意不讓藝術家就該同意書留底,藝術家一直不知道自己曾簽署這樣的賣身契同意書,變成藝術家的夢魘。於是藝術家集體向文化部陳情,並召開記者會,監察院也介入調查。文化部前後將全案函送檢方偵辦。
檢方於108年2月14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至臺中市土地銀行針對林株楠保險箱進行搜索,並扣押同意書,此部分共912位藝術家同意書,其中有884位藝術家的同意書內容涉有「著作財產權轉讓」、「專屬授權」或「銷售酬金分擔條款」。但檢方並未扣押所有藝術家同意書,在上開搜索扣押過程中,林株楠告知檢方只提供與本案相關之同意書,其他與本案無關的不提供,檢方亦同意林株楠的請求,因此讓林株楠保有非常多藝術家同意書。檢方於108年8月16日以林株楠等涉犯詐欺得利未遂為由提起公訴(北檢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776號、第15619號、第16532號及第16533號起訴書)。
未料臺北地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109年度易字第976號、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及111年度易字第472號)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前兩個月,林株楠過世,法院就林株楠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外就全球華人公司業務員部分,除有一業務員認罪而遭判刑外,其餘被告均無罪或不受理判決,更令人遺憾的是藝術家遭詐欺所簽署同意書,法院均未宣告沒收,該等同意書有可能會被林株楠的繼承人拿回去之風險,恐對藝術家造成非常多麻煩與困擾。
所幸在北辰著作權事務所的協調建議下,劉國松教授願意無私善舉,為解救所有藝術家免於同意書恐慌,放棄對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及林株楠的517萬元的債權,以換取林株楠的繼承人放棄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及林株楠對所有藝術家的同意書的權利,等於前述檢方扣押之同意書,林株楠繼承人無權取回,而且不能再主張任何權利。另外劉國松教授並自林株楠繼承人取得前述未遭檢方扣押之藝術家同意書,劉國松教授取得該等同意書所有權,並交付移轉該等同意書所有權予文化部。文化部就該取得的同意書,委託北辰著作權事務所交由各簽署的藝術家在2026年7月31日前領回,逾期則由第三方銷燬該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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