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全球華人藝術網事件北辰著作權事務所的感謝
2026/01/20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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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6日文化部就全球華人藝術網事件曾經有一個記者會,全程如下:
我曾經寫一個發言稿,因為時間有限,而且避免主題失焦,沒有發表,如今發表如下:
部長、各位文化部先進、各位貴賓、各位媒體朋友:
我是北辰著作權事務所所長蕭雄淋律師。有關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利用文建會及文化部名義欺騙全國藝術家,可以說是藝術界的世紀大災難。北辰光只有劉國松教授與全球華人藝術網或該公司負責人林株楠的訴訟,就經歷了三十個審級,如果再加上其他藝術家及畫廊因同意書所生訴訟,北辰經歷了四十多個審級,寫的狀紙超過一百萬字。
這一系列的案件,涉及六千多張如同賣身契的同意書,涉及藝術家超過八百位。就檢察官搜索扣押部分,北辰整理發現912位藝術家有同意書,其中有884位藝術家的同意書內容涉有「著作財產權轉讓」、「專屬授權」或「銷售酬金分擔條款」。這些人都是台灣最傑出的藝術家。這個事件,從2015年開始,到去年民事訴訟結束,前後長達十年。現在只剩刑事詐欺案在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9號)。
有關訴訟過程,等一下我們事務所胡中瑋律師會向大家報告。
在此,我要感謝文化部,從事件發生後,藝術家向文化部陳情,文化部就站在藝術家立場開多次記者會澄清事實,協助藝術家對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等繕寫存證信函終止契約,或以被詐欺為由撤銷意思表示。而且委託本所整理並移送全球華人藝術網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相關事證至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檢署及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犯罪偵辦。其間並長期協助所有藝術家作訴訟諮詢。如果沒有文化部的協助,很難有今天的成果。文化部的確守護了藝術家的權益。
其次,要感謝劉國松教授及其女兒劉令徵小姐,劉小姐幾乎包辦所有劉國松教授訴訟的聯絡和支援工作。
劉國松教授對藝術家有三個貢獻:
其一、林株楠曾特意指示業務員同意書不要讓藝術家留底,幾乎所有藝術家根本不知道自己遭詐騙簽署賣身契同意書。因為劉國松案,五百多位藝術家才知道,自己與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簽了賣身契同意書,因此本案刑事部分才進行集體救濟。如果沒有劉國松教授確認訴訟案調閱卷宗,知悉許多藝術家受害,並告知藝術家,目前所有藝術家還被蒙在鼓裏。而據我所知,到現在為止,至少還有三百多藝術家不知道他簽了賣身契同意書。
其二、劉國松教授獨立向法院對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提告確認同意書內容權利不存在之訴及損害賠償之訴,最終最高法院判決劉國松教授所簽署百大藝術家同意書因為是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第3、4款規定契約無效。基於「相類似的事項應該為相同的處理」原則,此判決百大藝術家均可沿用,導致林株楠於113年08月19日宣告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解散(目前尚未為清算程序)。
其三、劉國松教授對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最高法院最終判決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應連帶賠償劉國松新台幣(下同)517萬元確定,感謝劉國松教授無私善舉,為解救所有藝術家免於同意書恐慌,放棄對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及林株楠的517萬元的債權,以換取林株楠的繼承人放棄對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及林株楠同意書的繼承權,並放棄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及林株楠對所有藝術家的同意書的權利,等於劉國松以自己的517萬元債權拯救了全國受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及林株楠欺騙的藝術家。
以上三點,受害的藝術家,應該感謝劉國松教授的努力和無私的善行。
最後,我要特別感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參與本案審理的諸位法官明察秋毫,對本案民事訴訟作詳細的審理,並且多次寫下名留台灣藝術史及著作權法史的詳細而優秀的判決。
以上是我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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