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最近風行的「沒出息」歌曲的著作權問題
2025/10/1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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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網路有一首爆紅的歌曲,曲名叫「沒出息」。
這首歌的主要歌詞很簡單:
「本來應該從從容容游刃有餘
現在是匆匆忙忙連滾帶爬
睜眼說瞎話
你在哽咽什麼啦
你在哭什麼哭
沒出息」
這首歌的歌詞,原是現任立法委員王世堅,在2017年6月12日於當台北市議員時,在台北市議會質詢當時台北市市長柯文哲影片的質詢詞。多年後,這段影片被中國音樂創作者王搏(網路也有人說是「王博」)將質詢語錄進行剪輯、編曲、混音而正式誕生了今日的網路神曲。(註1)
然而後來王搏又有「加長版」的創作:
「本來應該 匆匆容容 游刃有餘
現在是 匆匆忙忙 連滾帶爬
睜眼說瞎話 你在哽咽什麼啦
你在哭 什麼哭 沒出息
沒較飾 沒塗抹 沒做作
生旦淨末醜 我們不苟活
懂你就是不做 (懂你就是不做)
沒有最扯只有更扯
算什麼 二十年 過去了
本來應該匆匆容容 游刃有餘
現在是 匆匆忙忙 連滾帶爬
睜眼說瞎話 你在哽咽什麼啦
你在哭 什麼哭 沒出息
他曾向望天空
想成為龍阿龍
飛起來像陣風
去遠方夢啊夢
外面的霧太重
迷了眼痛啊痛
內心的火種快熄滅
在世界的迷宮
鄉音未來依舊很濃
卻忘了家鄉的面容
為你留了一盞燈
一直在等啊等
就算在人生的凜冬
也可以再一次重逢
請記得你的瞳孔
裡面住過一片星空
本來應該匆匆容容 游刃有餘
現在是 匆匆忙忙 連滾帶爬
睜眼說瞎話 你在哽咽什麼啦
你在哭 什麼哭 沒出息
睜眼說瞎話 你在哽咽什麼啦
你在哭 什麼哭 沒出息」(註2)
這加強版的創作歌詞,有一些是王世堅的語句,有些不是。
除了王搏外,台灣和中國大陸,也有一些創作者就第一首「沒出息」歌曲再作第二次的創作。這首歌就風行台灣及中國大陸,很少有歌曲短時間如此爆紅。
這「沒出息」歌曲及歌詞,有沒有發生什麼著作權問題?
我想提出幾個問題:
一、「沒出息」原始版(第一次版)的歌詞都來自王世堅的議會質詢的內容,這內容是否符合「著作」所需的「原創性」(originality)程度?
二、王搏就王世堅在台北市議會的質詢內容輯成原始版的「沒出息」歌詞,加以譜曲,是否需要得到王世堅的同意?
三、王搏的譜曲「沒出息」,在發表時,是否應註明曲子的歌詞作者為王世堅?
四、王搏另譜加長版,是否需要王世堅的同意?加強版有些歌詞不是王世堅的質詢內容,有無侵害王世堅的著作人格權?
五、「沒出息」歌曲在網路爆紅,如果王搏有廣告收益或權利金收入,王世堅是否可以分潤?
先就第一個問題來說。「沒出息」原始版(第一次版)的歌詞全來自王世堅的議會質詢的內容,這內容共44字,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原創性」的要件而受著作權法保護?我認為這四十四個字,不是「短句」、「名詞」,或常見的通俗用句的組成,它已經具有一定創意火花,符合著作權法「著作」保護的要件,應該擁有著作權。
第二個要判斷的問題是,既然王世堅的質詢這些字句,是被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那麼王搏就王世堅的質詢內容輯成第一版的「沒出息」歌詞,加以譜曲,是否需要得到王世堅的同意?如果沒有得到同意,是否會侵害王世堅的著作權?
首先,我認為這首「沒出息」創作曲子,並不屬於「嘲諷性」(parody)著作,不適合依嘲諷性著作理論,依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faif use)來解釋。
然而依據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議員在議會的質詢,依通說屬於「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在日本也有學者認為這也是「政治上的公開演說」的一種),依據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大陸的作曲家王搏可以就「沒出息」譜成歌,台灣的作曲家也一樣可以就「沒出息」的歌詞內容譜成歌。該歌詞並且依據著作權法第63條規定,可以把它翻譯成外文,並且加以散布。
依據著作權法第62條但是規定:「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這是指任何人不能就某一個政治人物的演說或地方議會議員的陳述編輯成書或其他編輯著作,卻可以利用政治人物個別的演說或質詢。「沒出息」原始版的歌詞,原則上來自同一天的質詢,我認為這利用同一天質詢的片斷把它剪成歌詞,不應算是「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因為利用同一天的全部質詢的內容被允許,同一天片斷內容的剪輯當然也被允許。不過在加強版如果有用到王世堅在不同天質詢上的內容加以輯成歌詞,恐怕依著作權法第62條但書規定,不被允許。
接下來,第三個問題,王搏的譜曲「沒出息」,在發表時,是否應註明曲子的歌詞作者為王世堅?
依著作權法第66條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這規定的意思,是指著作權法第62條有關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議會質詢內容的規定,仍然應該尊重作者的著作人格權。既然王世堅的議會質詢是被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沒出息」中所出現的內容有原創性,則該曲子發表時,應該標示作詞者為王世堅,否則會侵害王世堅的著作人格權。如果沒有標示作詞者為王世堅,依據著作權法第16條及第93條第1項規定,應負侵害著作人格權中姓名表示權的責任,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告訴乃論之罪)。而且侵害者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來談第四個問題,王搏另譜加長版,是否需要王世堅的同意?加強版有些歌詞不是王世堅的質詢內容,有無侵害王世堅的著作人格權?
這個問題,分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如果加強版的內容,有王世堅在不同日質詢的內容,並加上王搏的創作,加以輯成,依著作權法第62條但書規定,這是屬於「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需要得到王世堅的同意。
至於王搏譜加強版,內容混合王世堅和王搏的創作,有沒有侵害到王世堅的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醜化權」?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王搏的加長版,有沒有影響王世堅的名譽?這比較見仁見智了。從內容的增加來說,也許內容本身閱聽者不見得覺得有什麼不妥,不過如果王世堅覺得與王搏一起掛名作詞者很不爽,有損他的名譽,這官司就難說了。因為「影響名譽」,有人認為應該以社會大眾的觀感為準,然而有人覺得應該尊重作者的主觀感覺。兩個不對付的人一起掛名作者,終究是不妥的。而這歌詞,確實是王世堅和王搏都有貢獻,理論上應該掛兩個作詞者姓名。不過這都是告訴乃論罪。
最後,「沒出息」歌曲在網路爆紅,如果王搏有廣告收益,王世堅是否可以分潤?由於王搏的利用王世堅質詢內容,事先沒有取得王世堅同意,而是來自著作權法第62條合理使用的結果。理論上,所有廣告分潤或音樂著作權團體的權利金,可以不分給王世堅。然而王搏只能拿他作為作曲家的部分,或作詞新增部分,不能連王世堅的創作部分所得,都代拿了。換句話說,就第一次原生版的曲子,王搏只能拿作曲的權利金,不能拿作詞的權利金。而第二次的加強版,有關作詞的部分,王搏也只能拿作詞部分的半數,而不能把王世堅的創作權利金也一併拿了。
註1:參見https://vocus.cc/article/68eefdc8fd89780001816f37?utm_source=chatgpt.com
註2:https://tw.news.yahoo.com/%E7%8E%8B%E4%B8%96%E5%A0%85-%E6%B2%92%E5%87%BA%E6%81%AF%E5%8A%A0%E9%95%B7%E7%89%88-%E4%BE%86%E4%BA%86-%E5%8E%9F%E5%89%B5%E5%8A%A0%E5%85%A5rap-%E5%85%A8%E7%B6%B2-065734762.html?utm_source=chatgpt.com&guccount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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