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 11樓. 邱彼得2010/06/14 09:44當這些人把王清峰拉下台
目的也就是間接把陳水扁無罪釋放更進一步 - 10樓. 墨鯉2010/03/21 15:14回:北美隱士
版主報歉,借用個版面。
那是因為那個人只有看到134個人被處死刑的情況,而沒有看到那134個人當時兇殘的模樣,不得平衡,心態才會漸漸改變!
不要把不正常的例子當榜樣! - 9樓. 野口女2010/03/13 14:41代理
什麼叫做要她殺人 實在不懂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 8樓. 北美隱士2010/03/12 17:17目睹315個死刑犯被處決的Mike Graczyk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3847637
另一位AP的記者Don Reid在六零年代參與了189個德州死刑執行,那個時代德州採用電椅,觀眾可以看到火花並且聞到焦味。 Don從一個死刑的支持者慢慢變成了一個反對死刑的民眾。
- 7樓.2010/03/12 16:24good
希望以後王部長到另外一個世界時
如果遇到那個7歲時被殘忍的用竹竿插入下體 結果活不過18歲的小女孩
去問問她是否願意原諒那個施暴的禽獸.
- 6樓. 半個公務員退休了2010/03/12 15:46王清峰做了最糟糕的政務官的示範
政務官要為執政黨的政策辯護,
王清峰卻是把總統、行政院長拖進來,
為她個人的理想背書,
是最糟糕的政務官的示範! - 5樓. 路人Juno2010/03/12 15:06刑法瀆職罪章條文
浮雲過客:
王清峰已經講明了:她是故意技術杯葛的!
只要他抓住這個權柄一天,他就會濫用一天。
這只能說是「效率不彰」嗎?
根本就是瀆職。跟檢察官的濫訴、故意不起訴一樣,都是瀆職!
======
老兄,我沒說王清峰沒錯,我只說她沒有違法。 一個公務員可以每天遲到早退,積壓公文,這是不對的事,但是沒有違法。
你說她瀆職? 好吧。
http://www.tndais.gov.tw/ADM/Security/rule17.htm (刑法瀆職罪章條文)
請指出王清峰犯了哪一條。 第一百三十條最接近,那就請你指出她的行為產生甚麼災害,然後去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
- 4樓. 浮雲過客2010/03/12 14:01王清峰已經講明了:她是故意技術杯葛的!
樓下的:
王清峰已經講明了:她是故意技術杯葛的!
只要他抓住這個權柄一天,他就會濫用一天。
這只能說是「效率不彰」嗎?
根本就是瀆職。跟檢察官的濫訴、故意不起訴一樣,都是瀆職!
一個椅程序不正義來彰顯其「自我偉大」的人,能做法務部長嗎?
難道我們贊成死刑的人,都是「劊子手」嗎?都是沒人道的嗎?
鬼扯!
- 3樓. 路人Juno2010/03/12 13:23那是行政效率低落,不是違法
Ducksoup:
屁話。這根本不是立法疏漏,也不是「行政裁量權的一部分」,而是當年的立法委員沒想到會有這麼犯賤的官員,或者是提名犯賤官員的犯賤總統。
有人請你參加宴會,邀請函上面會寫「請記得穿衣服,不准光屁股參加」嗎?
立法的時候絕對不可能給法務部長實際上第四審的權力。======
事實是立法委員不會立法規定自己必須在幾天內完成法定預算案,所以也不會立法規定行政院官員必須在幾天內處理公文。
所以法務部長把死刑執行公文放在抽屜裏放幾個月,那是行政效率低落,不是違法。
- 2樓. 啥啊?2010/03/12 12:35部長做法務部長但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只是她行政裁量權的一部分
屁話。這根本不是立法疏漏,也不是「行政裁量權的一部分」,而是當年的立法委員沒想到會有這麼犯賤的官員,或者是提名犯賤官員的犯賤總統。
有人請你參加宴會,邀請函上面會寫「請記得穿衣服,不准光屁股參加」嗎?
立法的時候絕對不可能給法務部長實際上第四審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