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6日新潟縣知事,緊急召開記者會見。記者會中,知事突然眼淚汗水齊流,讓電視前的觀眾,不知到底發生了什麼事。這個知事(地方政府首長)既是東大畢業,又曾留學哈佛,兼有醫師與律師的資格,當選後推進「反核」。原是縣人的期待。怎麼如此失態,叫人匪夷所思。
細聽之下,原來是週刊雜誌爆料,指這位知事有買春之嫌。記者會中,素人從政的知事,或許是不懂得耍花招,在記者們的窮追猛打下,赤裸裸地據實答復。會中眼淚汗水齊飛,顯示出知事的悔恨與焦慮。從知事的回答,知道他曾支付女方金錢,但是對方女性已經成年,知事雖已半百歲數,卻仍是獨身。照理應該不會是觸犯刑法的行為。但是就如知事所言,知事對於縣民而言,應該是像「太陽」一樣的存在,不應該有任何陰翳。兩天後這個菁英知事辭職了。
在目前sns氾濫的時代,男女相遇,並不困難。獨身的知事也利用了有1600萬人登記的「出会いサイト(愛線交友網站)」,和大學女生們交往。這位知事雖然在學業‧事業方面有其成就,但是對於女性似乎沒有什麼吸引力,以至到了半百年齡仍然孤家寡人。或許就因為在日常生活中,缺乏被女性喜愛的經驗,促使了這位知事去登記「出会いサイト(愛線交友網站)」也不一定。
至於女性為什麼會去這些「愛線交友網站」登記,並積極地去與父親年齡相若的男性交往呢? 前幾天電視上採訪了幾位利用這類sns「愛線交友網站」與中高年男性交往的少女。有個少女,童音未泯,坦承光是去餐廳陪伴吃飯,就能拿到3000日圓的小費,如果是kiss以上,小費的金額數量也會相對提高。另外一個19歲的女孩也說,以前她打臨時工的時候,一個月工作20天,收入不過8萬圓,登記這些「愛線交友網站」一天就能賺到6萬圓。電視上把這些少女的活動稱為「パパ活(找爸爸的活動)」。
日本很多活動,都喜歡冠上一個「活」字。像大學生在大三大四時為畢業後的就職問題,開始積極活動。這個就職活動簡稱為「就活」。男女到了婚嫁年齡,由於目前地緣關係稀薄,人際關係疏遠,年輕男女若要論婚嫁,只能自求多福。想盡辦法去尋找結婚對象的活動就被稱為「婚活」。
「パパ活(找爸爸的活動)」,簡稱「P活」,指年輕少女們通過sns,去找尋在經濟上支助自己的人。網站雖然也是「愛線交友網站」之一,但因為名之為「パパ活」。擔任「パパ」的中高年男性,他們的角色類似「爸爸」,對於有經濟困難,或需要經濟支助的年輕女性,伸出援手,給予經濟支持。他們的經濟支助,原則上並非要求對方女性以「賣春」為償。
有些從事「P活」的大學女生,把「P活」的「パパ」解釋為「長腿叔叔」。但是天下哪有這麼多的「長腿叔叔」。就算是「長腿叔叔」,誰能保證他一定是柳下惠呢? 就如在電視上作證的那位少女所言,陪這些「パパ」吃飯,替他們解悶,「パパ」就會照行規,給她們3千日圓的小費。但是如果是Kiss以上,所得到的小費就更多。
大學女生為什麼需要「パパ」的經濟支持呢? 各人原因不同。日本的教育制度,多少也助長了這個活動。在先進國中,日本政府的教育預算偏低。原因是教育費的負擔,被認為是各家庭的責任。在經濟高度成長期,大學等的費用也逐漸高騰。高額的教育費用,在父母收入相對增加時,家庭還能負擔。但是經濟不景的現在,兒女的教育支出,一般家庭要全額負擔,已經相當困難。替學生們解決問題的是,美其名為「獎學金」,實為利息不低的「教育loan」等。只是這類貸款的數額,也有一定的限制。家境不佳的學生,不足的部分,必須自行設法。高中生‧大學生普遍從事臨時工,原因甚多,部分的原因在於貼補學費或自己的生活費。
但是日本的臨時工薪金偏低。上述提到的那個從事「P活」的19歲少女,每個月工作20天,薪金不過8萬日圓。為什麼臨時工薪金偏低呢? 日本社會薪金設定,臨時工低於正式職員,女性低於男性。據統計女性臨時工的薪金只有女性正式職員的66%。比起一般男性的正式職員就更低了,大約只有43-44% 左右。那位19歲少女,一個月8萬的低收入,要自活,相當困難。對這位少女而言,一天6萬日圓的收入,自然比起一個月8萬的收入,更具魅力。但是天下哪有素不相識的「パパ(爸爸)」每天肯無償地給她6萬日圓呢? 可以想像參加「P活」的男女,實際上涉及「買賣春」的不少。
這個19歲的少女,一年多前被送到少年院去感化。原因是她把「P活」的「パパ(爸爸)」介紹給了其他少女,觸犯了法律。為什麼她在「P活」時,沒發生問題,一旦介紹別人賣春,卻觸犯了刑法呢?
日本的「賣春防止法」,在1956年成立,1958年才開始適用。中間有兩年緩衝時間,讓業者和性工作者有所準備。法律屬刑法,抵觸刑法自然會被處罰。這個法律,有個特點,被處罰的對象不是賣春的性工作者,而是從事這個交易的業者。也就是說嫖娼無罪,拉皮條的有罪。
臺灣對於性交易原是「罰娼不罰嫖」,女權運動者主張應該「罰嫖不罰娼」,2011以後,最終是在規定區域以外的性交易,兩者皆罰。1956年日本「賣春防止法」為什麼沒有處罰「賣春者」的規定呢?原因無他,長年奔波進行這個法規成立的是女性議員。她們對於在社會普遍貧困時,被業者買賣,不得不從事性工作,呻吟於社會低層的女性,在同為女性的立場上,實在不忍再科以處罰。
21世紀的現在,假「P活」之名,實際從事性交易的雙方,只要對方不是未成年,或者是居中拉皮條,雙方的行為都不算違法。1956年成立的「賣春防止法」,反而成了買賣春的溫床。
這是不是歷史對時代開的玩笑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