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初在南非首府約翰尼斯堡採訪時,曾在約堡街頭看見族裔人士遊行,因為好奇,走近遊行群眾看熱鬧,但陪同友人驚惶地勸我趕快離開,因為這類集會遊行像一顆不定時炸彈,任何下一分鐘都可能變成暴動,靠得太近就有可能被捲進去,非死即傷。
他的話還沒講完,就看見那群抗議白人統治的遊行示威人士已衝向街道兩旁的商店,以遊行時攜帶的標語、旗幟桿棍,路上拾起的石頭、磚塊,搗毀商家的門窗,逕行闖入搶劫,在警察聞訊趕來前,他們就帶著掠奪到的財物,揚長而去,現場留下一片凌亂,滿目瘡痍。
那段期間,也曾看到一群高呼口號遊行的族裔人士,走到住宅區時,竟停下來縱火,燒其他族裔人士的屋子,陪同的友人叫我不必驚異,他說,這種現象司空慣見,遊行群眾放火燒別人的房子,屋主頂多抱著僅有的一點衣物逃到街上,站在那兒跟縱火者一同觀賞熊熊大火把住宅區夷為平地,因為他們很瞭解,少數的白人統治者為了表示對當地族裔人士的照顧,很快會替他們再建造更新、更好的公寓,免費供他們居住。
由於曾有這樣的經歷,始終對一些偶發的、突如其來的、不明目的的集會遊行有一種說不出來的憂慮,然而卻在這個時候,看到新聞報導說,行政院會已於 8 月14日通過了內政部提出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完成立程序後施行。
這次修正主要是因為大法官會議今年 3月作出的一項解釋令宣示,現行集遊法因未排除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的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的自由,將自104 年1月 1日起失效。
內政部因此修正集遊法相關條文,明定緊急性集會遊行因為 "事起倉卒,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成目的" 所以寬限至舉行前 24小時報備,不受一般集會遊行須於規定3日前報備的限制,至於偶發性會遊行係指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而事實上無負責人或發起人的集會遊行,今後也不必事前申請,經核准後舉行。
配合這次條正集遊法相關條文,內政部還將另訂定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的認定及處理原則,目前並不確知這項處理原則內容為何,但在補充說明中,內政部表示,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均不得在車道上舉行,以免妨礙交通,而集會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必須擔起宣布集會遊行中止或結束、勸離人潮的責任。
少數異議人士在 411包圍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事件後,曾以「路過」為由,企圖規避法律責任,針對這個例子,法務部的解釋是那次事件因有召集人、有標語、有訴求,就不能算偶發性集會遊行,今後類似 「路過」的集會遊行,將視「個案」確定屬性。緊急性或偶發性集會遊行常發生在重要選舉產生糾紛後,法務部認為,2004年總統大選開票之夜,群眾到凱道抗議,那場集會即屬緊急性集會遊行,無須事前報備。
愚意以為,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真正的精神在保障 "和平" 集會的自由,而非漫無界限的自由,不論一般集會遊行、緊急性或偶發性集會遊行,均應符合 "和平"集會遊行的"內在界限",政府在修正集遊法時,當然首須著重這個旨意。
事實證明,反對黨在多次針對大陸對台人士來訪所舉行的集會遊行抗議活動,幾乎可說都沒有遵守 "和平"集會的精神,不但有阻礙道路交通、街頭暴力、妨害人民生活秩序的事實,同時也沒有盡到宣布集會遊行中止或結束,以及勸散人潮的責任。「太陽花攻占立法院」與「攻占行政院」行動更彰顯這個嚴重問題的實況。
政府放寬了緊急性與偶發性的限制後,如果不強調 "和平"集會遊行的重要原則,應該可以合理地懷疑有心人士今後極有可能 "濫用" 這樣的法規,進行不理性、和平的集會遊行,到了那時候,警方一次、再次的舉牌警告,而不逕行運用公權力予以制止,後果不堪想像。
這不是杞人憂天,「太陽花攻占立法院」期間,有許多學生與社會人士在立法院四周道路上聚集,他們占據街道、搭建帳蓬、席地而臥、埋鍋造飯、唱歌演講、高呼口號、用大聲公播放音樂及宣布各種事項,弄得附近住家的民眾無法安眠,生活失序、精神緊張,出入不便,也讓沿街商店不能做生意,斷絕了生活所需的收入,像這樣的集會顯然應該排除在寬容處理的範圍之外。
在美國,集會遊行屬言論自由的延伸,聯邦或各州市政府的相關立法幾乎都採許可制,而且規定不得妨礙交通、不得妨害他人自由、不得有妨害治安的任何暴力行為,若有違犯,即以暴動罪、騷亂罪、妨害公共治安罪處置,現行犯可能立即被逮捕、拘留。此外,除了不得在禁制區內集會遊行之外,警察局或被示威的對象,可能是公司或個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據以要求停止示威遊行,或要求集會示威必須在示威對象的一定距離之外進行。
政府行政、司法與立法機關在放寬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遊行限制的同時,似乎應該著重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的真正精神所在,同時參酙先進國家的做法,不能隨意為之,以免為整個社會帶來動蕩不安,為善良人民帶來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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