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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的標準(六)
2014/02/1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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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柏森

德國功能翻譯學派在廿世紀7080年代於興起,代表人物為強調文本類型(text types)Katharina Reiss,提出目的論 (skopos theory)Hans Vermeer,和著重文本分析 (text analysis)Christiane Nord。該學派的特點是把翻譯視為一種跨文化的溝通活動,強調以文本類型和譯文的功能目的來決定翻譯的方法,與傳統語言學派著重語言符碼轉換的論述大不相同。首先,Reiss認為譯者在工作前應先確認他所要翻譯文本的性質,因為文本類型所具備的功能會決定翻譯的方法和標準。她的著作Translation Critisicm: the Potentials and Limitations (2000) 根據德國心理學家Bühler對語言功能的分類,提出四種文本類型及其翻譯方法,前三類是借自Bühler的語言功能分類,第四類是她個人所創,其翻譯標準如下:

1.     資訊類文本(informative text):以內容為焦點(content-focused),提供事實、知識、意見、觀點等資訊的文本,功能為傳達訊息,行文講求邏輯清楚,例如參考工具書和報告。翻譯時應直接明瞭,將原文內容指涉的事物或觀念明白陳述出來,有時或可忽略原文的形式。

2.     表達類文本(expressive text):以形式為焦點(from-focused),強調語言美感層面的文本,功能為表情達意,讓讀者產生審美感受或抒發情感,例如詩歌、劇本、小說、散文等文學作品。翻譯時應傳達原文的藝術形式和美學特質,以原文作者的觀點為主,包括用直譯方式來翻譯作者所用的隱喻。

3.     操作類文本(operative text):以訴請為焦點(appeal-focused),呼籲或說服讀者採取行動的文本,功能為勸說或影響讀者的意向,包括廣告想要誘使受眾購買、競選演講稿或文宣想要說服群眾投票等。翻譯此類文本時要創造與原文相同的籲請效果,常採取歸化譯法,以期喚起譯文讀者產生與原文讀者相同的反應和行為。

4.     聆聽媒體文本 (audiomedial text): 是輔助前三類文本的聆聽媒體文本,例如電影、音樂、廣告節目等的腳本(scripts),雖然原文是書面文本,但經過媒體傳播,接受者只能耳聞聽到,而不是閱讀。翻譯時可用增補(supplementary)和結合非文字的方式輔助聆聽的內容。但是這一類文本的重要性不及於前三類,Reiss在後期理論將此類文本改稱為多媒體(multimedial)

 

按照Reiss的理論,翻譯時要先確認文本的類型和功能,才能使用恰當的翻譯方法。不過在這些分類之間也會有一些混合型的文本,例如食譜主要屬於操作類文本,但是在陳述或表列所需的食材時又包含資訊類文本。而且譯文文本所要達成的功能和目的很可能與原文的功能和目的不同,例如把原文為莎士比亞的舞台劇本譯成目標文本的小說等,這些因素都要列入考量。而Reiss的理論常招致批評,也是因為同一文本通常具有許多不同功能,也會因讀者對象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目的,難以明確區分,使譯者不易拿捏文本類型以及要使用哪種翻譯方法。而且翻譯方法只依據原文的文本類型來決定似乎也是不夠的,還需考慮其它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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