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定傳/2012.9.24新北報導〕
許多民眾相中附有地下室的一樓,因此是市場上熱門買賣屋品之一,但民眾選購這類「可兼用地下室」的房舍要小心!
一名范姓女子就是看到「買公寓一樓含地下室使用權」廣告相當心動,未料買下後,該公寓全體住戶發聲明表示「地下室不能擅自使用」,范女傻眼,要賣家負責並提告;法院認為,本案地下室屬「防空避難室」,不能單獨所有,判范女少付50萬元,但她也因此無法使用地下室,而賣方同樣少賺50萬元,可說買賣雙方均輸;還可上訴。記者昨前往新北市永和區這棟公寓,一樓屋主不在家,樓上一名鄰居指出,地下室本來就是公用的,不是一樓專用的,法院判決有理。
范姓女子提訴指出,她買下公寓一樓,繳交第1、2期款項240萬元後,公寓全部住戶卻發聲明:「地下室為全體住戶共有,私人不得擅自使用。」她立即寄出存證信函,檢送第3期款項120萬元給對方,要求對方負責,若無法解決,要將840萬元尾款,降到700萬。
賣家只說有使用權
賣家邱姓男子反駁說,簽約時曾強調,雖擁有地下室使用權,但如何使用尚需與其他住戶協調,從未表示可任意使用;且范女及其父母曾赴現場觀看,知道該處並非專用。邱男並說,地下室本來就是防空避難室,只有一樓樓梯間可供隨意進入,但范女欲從一樓房屋內直接打通設置樓梯至地下室,又片面主張減少價金,顯無依據。
板橋地院法官認為,本案地下室出入口位於一樓大門內,2至5樓住戶都可使用,非邱男單獨所有;審酌雙方約定使用的地下室坪數為6.26坪,換算價金是50萬6847元,判決賣家須在收到尾款789萬餘元後,立即將房屋給對方。
舊公寓地下室 多無登記產權
〔記者林美芬/9.24台北報導〕
舊公寓的地下室及屋頂凸出部分,一般都沒有登記產權,但這不代表可以專用,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表示,這就是公共設施的意思,屬全體住戶共有共用。
王進祥表示,大樓及公寓的公共設施部份,在產權登記上,經常遭到民眾疑義。大樓有登記公共設施產權,比較沒有問題,但以前舊公寓則沒有登記公共設施,地下室沒有登記產權,是屬建物登記簿裡的任意登記,所以舊公寓的地下室就是公共設施;這並非錯誤,但在早期算是正常的登記方式,也因為如此,導致有些民眾困擾及不解。
王進祥指出,既是公共設施,就是共有、共用;也就是說,這位買主買到的是「佔用權利」,並不是所有權。如果這位買主要享有專用權,就要依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之後,才有專用權。
王進祥說,這就回到買主與前一手的交易問題,在買賣契約書上或不動產說明書上,是否有登記產權或是使用權的部份。如果有表明是「產權」,那代表賣方及仲介可能有詐騙的行為;如果沒有登記「產權」,則無詐騙行為,所以在這部份是以減少價金來處理。